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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學動態] 新儒家學者建言【民法典】編纂應更突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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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6-7-26 09: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民法典編纂已啟動,此誠為國之大事。身為熱愛中國文化之學者,我關心如下問題:此番能否制定出體現中國精神、有助於國人過上美好生活、塑造人際良好秩序之民法典?

研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無以樂觀。現有草案條文看似完備,實則缺乏中國精神一以貫之,亦不見中國風格。坦率地說,這樣的民法典不配今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大勢。

民法典乃一國文明之擬寫,今日制定【民法典】,首須準確把握中國文明演進之大勢。

自古以來,中國即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規則體系,否則,中國文明何以長期保持其生命力?惟近代中國遭遇挫折,為圖富強,乃放棄自身法律傳統,轉而師法東洋、西洋,據此而有兩次制定民法典之努力:第一次在清末,第二次在30年代初。時當國運衰微之時,立法者雖有保留中國禮俗之意,終以師法西方為主;號稱中國民法典者,不過移植他國法典、雜合拼湊而已。

今日中國之國勢,及其在世界格局中的位置和責任,與一百一十年前完全不同,與八十五年前亦大不相同。當此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際,民法典自當致力於以中國精神,熔鑄中國法典,以重建鬱郁乎文哉的中國生活方式。

民法典立法者已意識到這一點。【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提出,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全過程,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強化規則意識,增強道德約束,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然縱觀總則草案,契約精神或有,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則無。

為補充這一點,筆者針對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議,並略述理由。

條文修改建議

第一條

原文:為了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修改建議:在段首增加天生烝民,有物有則句,在自然人、法人之間增加家。

修改後條文:天生烝民,有物有則。為了保護自然人、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者,規範民之行為之法典也。然而,何謂民?民法淵源何在?既為中國人制定法典,自當從中國文明內部理解並闡明之。

【詩經大雅烝民】云:天生烝民,有物有則。中國人敬天,此為中國精神之大本。天生萬民,由此決定,在天之中,萬民相互平等,人皆稟有仁愛之端,可以誠而互信;凡此種種構成民法典之基礎的命題,此一詩句囊括無遺;以之冠於法典之首,中國精神立見,而整個民法典也有神魂,一以貫之,而非諸條文之拉雜零散堆積。

新儒家學者建言【民法典】編纂應更突出『家』

新儒家學者建言【民法典】編纂應更突出『家』

資料圖

本條也增加家作為民事主體,理由見下。

第二條

原文:民事法律調整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修改建議:刪除作為平等民事主體,在自然人、法人之間增加家庭。

修改後條文:民事法律調整自然人、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刪除作為平等民事主體,贅語。

不要說研究中國文化者,哪怕普通中國人,只要略加反思即可確認,家至關重要,生活和社會治理中居於樞紐地位;即便經過長達一世紀之文化、政治衝擊,絕大多數中國人仍以家為生活之中心,諺云:家和萬事興。

而且,中國式家不同於西方人理解的家,其聯結紐帶除橫向的、契約性夫妻關係外,更突出縱向的血緣的代際聯結;由此,家有重大宗教性意義,短暫的個體生命在家內生生不已中獲得不朽。

由此縱橫交錯的關係,家內自然生發出種種複雜民事關係,家的治理成為國之治理的基礎,故【大學】曰:家齊而後國治。

基於這一點,自古以來,中國各種法律就重視家,對家予以特別保護。歷史已證明,凡不重視家制的時代,必定人心不正,社會秩序混亂。

二十世紀中國法律移植他國,忽略了家的重要意義,拒不肯定家內縱向關係;基於個人主義迷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甚至不能妥當處理橫向的夫妻關係。如此法律無力維護社會秩序,反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民法總則草案亦有此不良傾向。從中國人立場看,本條所列民事主體嚴重殘缺不全:家自成一體,至關重要,但顯然不屬於本條所列舉之自然人,也不屬於法人、非法人,草案卻未單獨列出。這一明顯疏漏顯示,從事法典編纂之法學者和立法者已習慣於照抄他人理論、法律,看不到家對於中國人生命之重要意義,認識不到家對中國良好社會秩序之決定意義。

任何時代、任何國家之立法者之底線立法倫理是,立足於其國民之觀念和生活制定民法典,而中國人生活之大本就在家,故立法者應當走出個人主義迷信,重視家,以法律保護家的完整和凝聚。

為此,首需在民事主體中單獨列出家。當然,由此,整各民法總則和民法典的結構需做較大調整。立法者當完整地考察家內關係,制定相應規範。民法典若忽略家,破壞家之凝聚,難免成為中國文明之罪人。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原文:第四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自覺維護交易安全。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修改建議:以上五條合併為一條,有所刪減,增加本乎仁心。

五條調整為一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本乎仁心,遵守法律,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綠色原則,維護公序良俗。

此處五條均以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開頭,重複拖沓,故建議合併,並刪除贅語:

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語義已足,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實為贅語。

應當遵循公平原則語義不足,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實為贅語。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語義已足,應當自覺維護交易安全實為贅語,且語義不明。

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表述拖沓,可概括為綠色。

鬱郁乎文哉,聖人以人文化成天下,故歷代政令、法律力求文字精煉、典雅,莊重凝練的文字本身,就有崇高權威。這一點,在二十世紀上半期制定的法律中尚可依稀見到。惜乎此傳統至二十世紀中期中斷,現行所有法律之表述,無不鬆懈拖沓,無典雅莊重之風,民法典總則草案同樣如此。子曰:言而無文,行而不遠,文字表述都不過關的民法典,何以化成天下?

當然,最重要的是,在總則所列上述原則之外,提議增加本乎仁心。

天命之謂性,此性就是仁,子曰: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仁內在於每個人。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必無敬人、愛人之心,難有法律意識;人而有仁,才可能有遵守法律、誠實守信等品質。故本乎仁心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之基礎性原則、首要原則;無此原則,所謂遵守法律、誠實信用等,均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或謂仁心過於抽象,不當入法。此言差矣。民法典固有賦予民事主體以法律請求權之司法功能,更有宣示社會主流價值、倡導良好行為之教化功能。子曰: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然後法律可行於天下。中國人以為,個體生命之成長與人際優良關係之維護均有賴於仁。對於仁,學理上或難界定,然而,即便販夫走卒,亦大概知其含義,且以之為生命趨向。仁心入法,則可以法律施行教化,正人心,美風俗;仁心入法,也可讓民法典具有深邃中國精神,而別具一格。

第十條

原文: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修改建議:刪除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其後增加沒有習慣的,適用道理。

修改後條文: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沒有習慣的,適用道理。

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一句顯屬多餘,故刪除。

中國社會正在快速變動之中,人口大規模流動、基層社會尚未形成穩定社會關係,完全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法律既無規定,也未形成習慣,此時,裁判者只能適用道理。

事實上,在傳統中國糾紛解決機制中,不論是司法的,還是非司法的,道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裁判依據,且常與習慣混雜。總則承認道理的地位,有助於裁判者在快速變動的社會中解決糾紛,也有助於養成講道理的社會風尚,從而推動社會之再組織過程,而形成習慣、乃至於法律。

第二十五條

原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

修改建議:刪除未成年,刪除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增加當孝敬父母、長輩。

修改後條文: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子女當孝敬父母、長輩,對其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

本條涉及父母與子女關係,草案依原子式個人主義契約原則,把父母-子女關係化約為利益交換關係:身強力壯的父母養育未成年子女,當子女成年而父母老去,子女則反過來贍養父母。

然而,此非國人所理解之父母-子女關係。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每個中國人都承認,父母是自己生命之本源,並由父母向上追溯至祖先,故自然而有孝愛父母、祖先之情。反過來,父母視子女為自己的遺體,其生命由子女延伸,並由子女之生育而得以延伸至無窮,故致力於悉心養育子女與孫輩。在中國人看來,個體是生生不已的生命之流中的一個環節,通過承上啟下而得以豐滿、充實,並且不朽,故父母-子女關係絕非准契約的利益交換。

民法典總則當體現這一點,否則,必定敗壞人心而破壞社會秩序。據此,建議刪除子女之前的限定語:未成年,因為,在中國人心中,子女在父母眼裏永遠都是子女,父母永遠都有愛憐之意;建議刪除父母之前的限定語: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因為,在中國人心中,哪怕父母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子女也應當常回家看看,以慰父母之心。

同樣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增加孝敬二字。有子曰: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孝經】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在中國人心目中始終是最重要的美德,即便今天,民意調查也支持這一點。民法典應當順乎人心,肯定孝之德,以正人心、美風俗。

結語

以上就民法總則草案若干條文提出修改建議,其中隱含批評之意。蓋民法總則草案貫穿着個人主義和契約論預設,這些預設當然適用於諸多領域,尤其是商事領域;但在狹義民事領域,未必適用,比如,中國人的家決非個人主義和契約論所能解釋。不加反思之適用那些預設,必定造成嚴重文化與社會乃至政治後果。

竊以為,民法總則草案存在嚴重偏頗,根本癥結在於,立法者缺乏文化自覺,未能深入人心,未能同情地理解中國人生活,不明中國社會秩序維護之道。如此制定之民法典何以體現中國精神、具有中國風格?又何以幫助中國人各正性命、保合太和?如此制定之民法典,何以配得上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一時代主題?

經過幾十年積累,今日法學界和立法機構對制定民法典,或已有充分專業知識儲備;但顯然欠缺文化準備,而無文化精神統領,徒有專業知識,不足以構建切合於中國人生活之民法典。

據此懇切提出建議:暫停民法典立法進程。學者和立法者們不要急着起草相關條文,而應補習中國文化之課,深入體認華夏-中國之道,體會中國人的生活方式和秩序想像,以重建民法典之預設、義理和結構,為未來制定體現中國精神、具有中國風格的民法典作準備。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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