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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华文史网 注释:
[①] [韩]金烨,《〈秦简〉所见之“非公室告”与“家罪”》,《中国史研究》1994.1: 137-141。本文以下引用金烨先生的观点,均出自此文,不再注明。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117。
[③] 秦律中的杀、刑、髡(以及耐)作为法律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刑”专指肉刑,包括黥、劓、刖、宫等身体刑,但不包括髡、耐等比较轻微的身体刑,如《法律答问》中有“刑罪以上”(《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23)、“耐罪以上”(《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24)等区别。为了叙述方面,本文把家内的子女和奴婢统称“家庭成员”。作为统称,律文中的“子”一般包括儿子和女儿,“妻子”包括妻和子女,无需赘言。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8。
[⑤] 睡虎地秦简整理者似乎持此观点,他们在注释中认为:“封建法律禁止子告父母、奴婢告主。”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8。
[⑥]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09。
[⑦]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0。“后子”指官方认可的可以继承爵位的子嗣。
[⑧]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0。
[⑨]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54“告臣爰书”,页155“黥妾爰书”、“迁子爰书”,页156“告子爰书”等。
[⑩]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33:“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2-113。
[12]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1:“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
[13]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7“免老告人以不孝”条,页156“告子爰书”等。
[14]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8。
[15]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98:“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
[16]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9。
[17]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98。
[18] 汉・刘安著,汉・高诱注,《淮南子》(《诸子集成》第7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9《主术》,页148。
[19] 唐・杨注,清・王先谦集解,《荀子集解》(《诸子集成》第2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9《臣道》,页164。
[20] 清・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据清光绪年间黄岗王毓藻刊本影印,1958),《全三国文》卷42,页1289上左。
[21] 事实上,对于普通人而言,如果其所犯的罪生前未被发现,死后才有人告发,官府也同样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09:“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汉武帝时,淮南王刘安谋反败露,在审理过程中,查得外戚武安侯田`曾接受淮南王贿赂等事,此时田`已死,汉武帝说:“使武安侯在者,族矣。”也就是说,如果田`此时还在世的话,他本人及其家属将受到严厉制裁。这说明汉代法律也同秦律一样,对死后才发现有罪的人,不再追究。参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107《魏其武安侯列传》,页2855。
[22] 关于秦律与汉初法律的关系,参见拙著《秦汉法律与社会》(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页15-22及拙作《“无为而治”时期的汉代法律》,《文史知识》2002.7: 88-95。
[23]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151。
[24]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33。
[25]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44。
[26] 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卷6《名例》,页130-131。
[27] 见《唐律疏议》,卷24《斗讼》,页435-437“告期亲尊长”、“告缌麻卑幼”诸条。
[28] 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宣布,允许父子、夫妇、祖孙之间有罪互相容隐,但没有明确哪些罪名在容隐范围之内,哪些罪名可以互相检举告发。参见《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8《宣帝纪》,页251。
[29]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等正义,《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8《伊训》,页204。
[30]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等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13《僖公九年》,页359。
[31] 《春秋左传正义》,卷19上《文公六年》,页516。
[32] 《春秋左传正义》,卷41《昭公元年》,页1146。
[33] 清・刘宝楠正义,《论语正义》(《诸子集成》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4《八佾》,页62。
[34] 《论语正义》,卷1《学而》。页15。
[35] 清・焦循正义,《孟子正义》(《诸子集成》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8《离娄下》,页352-353。
[36] 清・严可均校,《商君书》(《诸子集成》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18《画策》,页33。
[37] 清・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诸子集成》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20《忠孝》,页358。
[38] 汉・高诱注,《吕氏春秋》(《诸子集成》第6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17《审分览・执一》,页215。
[39]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正义,《礼记正义》(《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49《祭统》,页1345。
[40] 《礼记正义》,卷48《祭义》,页1332。
[41] 唐・李隆基注,宋・邢m疏,《孝经注疏》(《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7《广扬名章》,页46。
[42] 《孟子正义》,卷7《离娄上》,页298。
[43] 《孟子正义》,卷13《尽心上》,页548-549。
[44] 《郭店楚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语丛一》,页196-197。
[45] 需要指出的是,汉代以后,儒家根据现实需要,吸收了其他学派的思想,对自身进行了改造,尽管仍然强调父权和家族利益,但已明显表现出对专制君权的妥协。
[46] 《韩非子集解》,卷19《五蠹》,页344-345。
[47] 据《论语・子路》,孔子对直躬的行为持批评态度,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见《论语正义》,卷16《子路》,页291。
[48] 《韩非子集解》,卷19《五蠹》,页345。
作者:于振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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