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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甲骨文网 近年来卜辞断代研究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也有新成果。其一,是关于无名组卜辞时代的问题。林yún@⑩有论文将无名组中有“父丁”称谓的卜辞按字体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近于历组二类(林文称之为“历无名间组”),属祖甲时代。第二类与历组区别较大,按字体又可分两群,上起康丁下延至武乙[48]。黄天树著作则将林文第一类称为“历无名间类”,认为,应在祖甲晚至武乙间,无名类(即无名组)的时代则是在康丁至文丁间。其二,是现已见甲骨卜辞中有无比武丁时期更早的卜辞。@⑨组大字卜辞(扶卜辞)字形比较原始,学者们推测武丁以前甲骨当与之接近,然苦无根据。曾有学者认为压在小屯北地丙组基址下的@⑨组大字卜辞无“父乙”、“母庚”而有“兄戊”(@⑨组有“父戊”)称谓,可能是武丁以前的卜辞[49]。黄天树、彭裕商著作中均已指出《合集》20017“兄戊”、“父戊”见于同版,而@⑨组大字类卜辞是否确可早到武丁前尚未有明确证据[50]。其三,是帝辛卜辞是否存在。这个问题多年来未能搞清。30年代郭沫若在撰写《卜辞通纂》时于“自序”中提出帝乙末年曾迁mèi@(11),故安阳没有帝辛卜辞[51]。40年代董作宾在《殷历谱》中曾举三事以证帝辛卜辞存在:即周祭卜辞有两个系统,必分隶于帝乙、帝辛;史载纣伐东夷,所以伐人方卜辞必为帝辛时物;《殷墟书契》1・26・1“父乙”是帝辛周祭帝乙卜辞。50年代陈梦家撰《殷墟卜辞综述》不以郭氏之说为然,认为据《史记》张守节正义,殷末时扩大都邑,安阳至帝辛时仍是都邑。并举周祭“妣癸”的例子,认为是帝辛称文丁之配,卜辞中“文武帝”之称是帝辛称其父帝乙。至于“妣癸”之称,至今学者意见不一,或认为可能是武乙配[52],或以为是文丁配[53]。如是前者,则“妣癸”之称属帝乙、帝辛皆可能;如是后者,则“妣癸”之称只能属帝辛。值得注意的是,1987年常玉芝在《商代周祭制度》一书中指出黄组卜辞中的周祭实际上有三个系统[54],这三个系统自然有可能分属文丁、帝乙、帝辛,这对证明帝辛卜辞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
(三)甲骨出土地点及其与殷墟建筑基址关系的考察
1935年,董作宾在《甲骨文断代研究例》一文中指出:小屯村北主要出其所分的一、二、五期卜辞,村中及村南主要出三、四期卜辞。后来陈梦家在《殷墟卜辞综述》中将甲骨出土地与殷墟遗址布局联系起来,对甲骨出土地点分布的背景作推测,指出卜骨集中出土于小屯北地、村南侯家庄,而小屯北地、南地“乃国都和宗庙所在”,侯家庄南地为居址与葬地。“由此可知那些有意储积甲骨的处所,往往是王朝所在地,而甲骨、卜官所居与卜府所在是有着密切联系的。”这段话正确地说明了甲骨所以在这些地点出土是因为这些宫室、宗庙所在与占卜有直接关系。陈氏还在书中具体分析了殷墟发掘出土的甲骨各类、组在遗址中分布的情况。
殷墟发掘出土的甲骨之坑位情况,长期未有详细报告。1986年石璋如所著《小屯・遗址的发现与发掘:丁编》(甲骨坑层之一)在台北出版,公布了1至9次甲骨(收入《殷墟文字甲编》出土的详细记录,书中的甲骨遵从董氏五期分法分期。如果按现在通常采用的分组名称,则此书所公布的诸组卜辞在殷墟小屯遗址中的出土情况大致是:@⑨组广泛出土于村北与村中、村南;宾、出、黄组主要出土于村北甲、乙组基址区;何组主要出在乙组“大连坑”及附近,少数出于甲组基址区;历组、无名组集中出于村中、村南;子、午组出于乙组基址区南部。
第13次发掘亦是在村北乙组基址区,包括著名的YH127坑,此次所出甲骨除宾组外,有子组、午组(收入《殷墟文字乙编》)。1973年小屯南地甲骨发掘,所出也是以历组、无名组卜辞为最多,有少量@⑨组及午组卜辞,其它罕见。对于小屯村北、村中、村南所出卜辞在类组上的上述差别如何解释,显然是一个不仅涉及各组卜辞的年代与相互关系的问题,而且也涉及殷墟遗址中与卜辞相联系的建筑基址性质的问题。
持甲骨发展两系说的学者,对不同组甲骨出土坑位分布上的差异用甲骨分两系独自发展的理由作了解释,将主要出于村北的称为“村北系”,反之为“村南系”,而较广泛分布于村南、北的@⑨组则被认为是两系的共同起源[55]。“持不同卜法的人将他们所卜的甲骨分别集中在他们居息之所,有的藏储起来,有的倾倒在窖穴里后,就造成两系甲骨出土坑位的差异。”[56]这种说法可作为一种解释,但存在的问题是:历、无名组分布较集中于村南、村中,但其他村北诸组甲骨多零散分布于甲、乙组建筑区,难道这些有可能是宗庙性质的建筑也是贞人“居憩所”?这个问题下文还要提到。
石璋如近年来发表论文,由卜辞出土地点及其内涵探讨殷墟建筑基址的性质。他在《扶片的考古学分析》(上、下)[57]中提出:“‘扶坑’(按:即出有贞人扶的卜辞的坑)‘的位置,似与宗庙或祭坛有关。”他统计甲、乙、丙、村南四基址区出“扶片”的坑中所出贞人数量在各期的变化(从董氏五期说),以推测各组基址兴盛与没落的时间。但所举仅限于少数有“扶片”的坑,以其中贞人数量变化来推测整组基址的兴废情况似不够全面。石氏在另一篇论文《殷墟的穴窖坑层与甲骨断代二例》[58]中,认为小屯北地东北的E16坑内所以多有宾组卜辞,是因为“接近当时的实力中心”,而乙一基址建筑于祖庚、祖甲时期[59],故二、三期卜辞集中出于与乙一基址相邻的大连坑中。这种看法实际是认为某一时期贞人活动最集中的地方与同时期甲骨出土最多的地方,也是当时宗庙祭祀活动的中心地区。尽管甲骨出土地点与建筑基址间的关系较复杂,而且甲骨在坑内的堆积情况也还有许多至今尚不能完全搞懂的地方,但将甲骨出土地点与建筑基址的性质作如上综合考虑的思路还是非常有启发性的。
(四)甲骨整治、占卜术与卜辞命辞性质的探讨
1956年出版的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专用一节讨论“甲骨的整治与书刻”,其中于“钻凿”问题叙述尤详。1988年张秉权《甲骨文与甲骨学》出版[60],在第四节专论“骨卜习惯的考证”中,也详述了骨卜的整个过程。1984年,台北故宫博物院张光远发表《从实验中探索晚商甲骨材料整治与卜刻的方法》[61],发表了其复原商代卜骨的实验过程与结果,其中对灼法的实验作了详细的介绍。在有关甲骨整治的研究中,对钻凿形态的研究近年来尤受到学者们的重视,这除了因为钻凿是实施占卜的必要条件外,更是由于学者们发现不同时期、不同类组的卜骨(甲)有着不同的钻凿形态。这显然可以作为甲骨分类、断代的依据之一。1974年许进雄《卜骨上的凿钻形态》一书出版(艺文印书馆)。1979年又出版了《甲骨上钻凿形态的研究》(艺文印书馆),对前书有所增减,根据董作宾五期分法考察不同期甲骨不同型之钻凿形态,肯定@⑨组卜辞属文武丁时代。书末附500多片甲骨钻凿形态插图可资利用。1984年刘渊临《卜用甲骨上攻制技术的痕迹之研究》出版(台北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作者研究了二三十年代小屯1至15次发掘出土的全部卜骨与部分背甲、腹甲(含小屯南地出土品),对攻制技术痕迹(含钻凿形态)作了详细记录,并附大量图像,其研究成果极为宝贵。惟刘氏对甲骨只记录贞人(无贞人记称谓),未分组分类,钻凿形态亦未能依考古类型学方法分型式,故概括钻凿形态演进特点稍嫌笼统。
研究钻凿形态的最新成果是1983年出版的《小屯南地甲骨》下册第三分册《小屯南地甲骨的钻凿形态》,此书按考古类型学方法对小屯南地甲骨钻凿作了系统的分析,将凿形制分为六型,各型下还有式的分划,并且对六型凿作了分期(以王世划分)。书中并附有背面钻凿较完整的甲骨323片。彭裕商《殷墟甲骨断代》一书曾在“历组卜辞的钻凿形态”一节中对小屯南地甲骨钻凿诸型式间的演变关系发表了与《小屯南地甲骨》不同的意见,通过钻凿形态进一步论证了历组卜辞时代应提前的看法。
商人占卜术中有“习卜”与“三卜”制,宋镇豪曾有论文专门论述这两种制度,认为习卜是指对一件具体事多次因袭占卜,时间上叉开,故同版卜日不同而卜数、事类相同的卜辞即属此,其目的是力图求得上帝的意态与人王意愿统一。另有一次性的“卜用三骨”,属异版同辞,“元卜”、“右卜”、“左卜”为此制之表现。文章特别指出,三卜中“元卜”为商王所卜,三卜制作用在于使人们将对自然世界的神灵崇拜转化为对人王之绝对服从[62]。文章从论占卜制引申到王权与神权的关系,很有新意。
丁sù@(12)的《殷贞卜之格式与贞辞允验辞之解释》一文[63],结合卜辞实例探讨殷人如何由卜兆定是否之法。认为卜兆兆枝向上为是,向下为非,平出为无定,兆不明曰“不8/V命”(按:一释“不玄冥”)。至于卜兆有长短粗细、分歧与否等形状,有可能是判断凶吉之根据,但不可确知。丁氏研究的这一问题不唯关系占卜之法,更关系到对卜辞内容的把握,故此文得出的结论与研究方法非常值得重视。
多年来,甲骨学界根据《说文解字》对“贞”字的解释(“贞,卜问也”),将命辞理解为问句。1972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吉德炜(David N.Keightley)在《释贞――商代贞卜本质的新假设》[64]一文中否定命辞是疑问句,认为命辞乃是“一有关未来的陈述命题”,是宣示某种“意图”或“预见”,释“贞”为“正”,即正之。1974年华盛顿大学舒@(13)也主张命辞非问句,释“贞”为“正”或“定”,义近于检验、校正[65]。1982年斯坦福大学的倪德卫(Davd S.Nivison)、1983年芝加哥大学的夏含夷(Edward L.Shaughnessy)皆有文章讨论此问题[66],与吉德炜意见相近。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对卜辞内涵的正确理解,1987年安阳国际商文化学术讨论会上对此问题曾展开过热烈的讨论。裘锡圭为此在会上提交了《关于殷墟卜辞的命辞是否问句的考察》的论文[67],认为只有带疑问语气词的句子才可以确定是问句,同时指出汉语中常有句末不设疑问语气词的问句,而且命辞中可能存在这样的词句,但可以确定的不多,同样可以确定不是问句的命辞也不多。由此可知,裘氏这篇论文虽然否定了美国学者的一些看法,但同时在命辞的性质上也提出了一些与传统认识不同的见解。
(五)甲骨文商史研究
殷墟甲骨文自刊布于世不久,即已被学者运用于商史研究。1904年孙诒让著《契文举例》即在正文中设置“鬼神”、“官氏”、“方国”、“典礼”诸章,表明他已深知甲骨文对商代社会历史与思想文化研究的重要性。孙氏此书问世较晚,对古史学界较早发生影响的是1910年罗振玉的《殷商贞卜文字考》,罗氏将“正史家之遗失”作为本书主旨之一,第一章即“考史”,考“殷之都城”与“帝王之名谥”,兼及祭祀、田猎等问题。王国维《殷卜辞所见先公先王考》在证实与修订《殷本纪》商王世系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他还利用甲骨文去考证商代礼制、政治制度及都邑迁徙,从而奠定了科学的甲骨文商史研究的基础。故郭沫若云:“我们要说殷墟的发现是新史学的开端,王国维的业绩是新史学的开山,那是丝毫也不算过分的。”[68]
自王国维之研究开始至今,殷墟甲骨文研究已极大地促进了商史研究,涉及这一研究领域内的许多方面。限于篇幅,下面仅扼要概述其中几个重要问题的研究状况,重点放到近年来一些新收获、新见解上。
1.商王位继承制与王室结构
王国维做学问以考证精湛见长,但他于1917年所作《殷周制度论》[69]却是一篇高屋建瓴的概括性极强的论文。他从三点说明了商周文化与制度之差异。第一点是立子立嫡之制,认为商人继承制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至周始有传子之制、嫡庶制。王氏有此说,自然是本于他用殷墟甲骨文订正了《殷本纪》商王世系后获得的新认识。因为自汤始17世商王中,有9世是兄弟相传,其中弟继兄者14位。问题是,这在当时确是一种被遵奉的王位继承制,还是一种囿于客观形势所采取的权宜措施。当代学者中多有支持王氏这一看法的,如认为这样大比例的弟及不可能是“变例”,只是虽以兄终弟及为主,但兄弟同辈,且必有传完之日,所以必要辅以父子相传。同时又认为王氏商人无嫡庶制之说不合事实,正是因为惟嫡子才能承继王位,故弟及最多亦不过4人[70]。更有学者细致分析了此种制度之演变与消亡的过程,指出汤至南庚一段,弟死后传兄子。阳甲至祖甲则已是弟死后传弟子,表现出父死子继制逐渐加强[71]。这种对王氏之说的补论与订正,使兄终弟及为定制之说愈加合理化。但近年来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否认此为一种定制,认为当时的制度应是“子继为常,弟及为变”,只有在王无子或有子尚年幼或不肖情况下,才采取兄终弟及为补充形式。故一般情况下,一世之中至多只有一二位兄弟相继即位,待子辈已及青壮年时必传位于子辈[72]。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强调当时承继王位者必须是成年且有能力者。如确有此原则,则“兄终弟及”在商代早中期的流行也可视为是为了贯彻这一原则而酿成的习惯。但商王位继承总的趋势是传子则是可以肯定的。在卜辞中可以看到身为时王之弟从不为曾是先王的兄立宗庙(卜辞中称“宗”),显然是每一位在世的商王皆将王位看成是其父王给予的权力,在观念上重视父死子继的制度。此外,从《左传》等典籍中亦可看到,古代王(君)位继承即使有一定原则,但时王(君)本人的意愿、好恶也常会造成权力继承方面的一些变异,这种因素在研究商王位继承制时也是应该注意的。
与商王位继承制密切相关的是商王室结构问题。1963年哈佛大学教授张光直的论文《商王庙号新考》发表[73]。张氏依据甲骨卜辞重新审视《殷本纪》商王世系,否定古今学者对商王以十干为谥的诸种解释(即皆以庙号为偶然选择的结果),认为商王庙号在世系中的出现是有规则的,即十干中甲、乙、丁、庚、辛占六分之五,甲或乙与丁隔世代出现:同世兄弟诸王间,甲或乙与丁或辛不同时出现;祀典中先王与其配偶庙号均不同。基于上述现象,张氏对商王室结构作出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商王室同为子姓,然分为两组(亲群)及若干小组。十干之庙号只是对这些亲群的分类。两个大组之一,包括甲、乙、戊、己,以名甲乙者最多,另一大组包括丙、丁、壬、癸,以名丁者最多。此甲乙组与丁组为子姓王室内政治势力最大的两支,隔代轮流执政。他认为商王室内部实行内婚制,甲、乙与丁两大组每隔一世行父方交表婚制,并由此解释王妣未有乙丁庙号之缘故。
由于历史原因,张氏之说在70年代后期才为大陆多数学者了解,但当时对日本与港台学者影响甚大,不少学者或发挥其观点或提出质疑。大陆研究者迄今尚少有人正面讨论张氏提出的商王室结构问题,而将主要力量放在讨论张氏所提出的日名制问题[74]。张氏的看法有较多的假设成分,如他自己所言,此说欲成立,首先非要假设殷王世系中的“父子”,全非亲父子,子皆是甥。此外,他的看法建立在将日名制视为商王室亲群分类方法的基础上,但实际上日名制并不限于商王室,而是在商人诸宗族内较普遍流行的一种亲属制度,如果认为商王室依十干分组,则也要认为其他非王室的商人宗族内部都有如此复杂的亲属制度,这是较费解的。尽管如此,张氏的新见还是给予商史研究以较大的影响,其贡献是应该肯定的。
2.商王国的政体及国家结构形式
通过殷墟甲骨文资料与田野考古资料相结合进行商王国的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的研究,直接关乎对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态特征与中国国家形成之类重要问题的了解。从殷墟卜辞中可以看到王的地位非常突出,整个殷墟王室卜辞皆是专门服务于王的贞卜机构按照王的意志进行占卜的记录,王对下属臣民使用“呼”、“令(命)”等词语,显然是国家最高主宰者。1957年胡厚宣《释“余一人”》论文发表[75],指出卜辞中所见商王自称“余一人”,与《尚书・盘庚》篇盘庚自称“予一人”同;并征引文献说明“余一人”实质上是一种至高无上,唯我独尊的称谓,是专制君主的口吻。50年代至80年代初,在有关商史的论著中,商王国是专制政体的看法曾被多数学者所接受。但在80年代中叶后,有的学者利用甲骨文资料论说商代的神权与王权的关系,对商王国的政体性质提出新的看法。如晁福林在其先后发表的文章中提出,商代王权虽有专制独裁因素,但要受三种势力的制约,这三种势力是方国联盟、神权(体现在贞人权力上)、族权(子姓族众权力),因此呈现某种原始民主的色彩。文章指出,从甲骨文中可见武丁至廪辛时,贞人多为各部族首领,故族权成为神权之后盾,贞人可以利用占卜权力左右王朝军政大事,限制王权的发展。廪辛至帝辛时期,贞人由王室人员担任,祭祀也偏重于祖先,王权遂得以加强,王权与神权之争以王权取胜而结束[76]。
商代的王权是否会受到贞人占卜权力的制约,涉及王与贞人(贞人集团)的关系。早在1936年,陈梦家在论说商代巫术时即提出商代“由巫而史,而为王者的行政官吏;王者自己虽为政治领袖,同时仍为群巫之长”[77]。贞人如属于广义上的巫,则必须听命于王。1979年张秉权亦曾发表过意见,否认贞人有制约权,因为虽然王的行动要通过占卜由神的意志来决定,但事实上“代表神说出话来的,还是群巫的领袖,也就是当时的国王”。卜辞中的“王占曰”即是王代表神说话[78]。1987年发表的孙晓春的论文亦认为当时宗教神权始终未能成为独立于专制王权以外的政治力量[79]。
从殷墟卜辞资料看,贞人事实上正是代替王来进行贞问的,占卜机关确是王朝的下属,而且王常常作为判定卜兆吉凶、是否的“占者”。所以如果说贞人能有独立于王权外的较大权力,以至于在一个阶段内能左右军政大事,还需要从卜辞中找到更坚实的根据。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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