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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文史網 在資本主義以前,勞動者本身以各種形式被列入生產的客觀條件,馬克思指出在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產生的時候,這些形式逐漸解體,為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出現提供了可能。所謂勞動者本身被列為生產的客觀條件,就是對於勞動者人身的占有關係,這種占有關係,無論是奴隸制抑或是農奴制,其實質都是相同的即剝削者對於勞動者人身的全部(或部分)占有,馬克思所說『包含着奴隸制這種可能性』的真正含義應當就在這裡。在生產方式中,人與人的關係只有到了資本主義時代才有大的改觀,『對於資本來說,工人不是生產的條件,而只有勞動才是生產的條件。如果資本能讓機器,或者甚至讓水、空氣去從事勞動,那就更好。而且資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勞動,不是直接地占有,而是通過交換占有』(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99頁,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馬克思所說的『全部包含着奴隸制這種可能性』,正是指前面所說的『勞動本身被列入生產的客觀條件(農奴制和奴隸制)之內』來說的,實際上是指農奴制中也有奴隸制的成分。所謂『奴隸制這種可能性』,其前提條件就是『農奴制和奴隸制』。因此,從馬克思的這段話中得不出原始社會解體後必然進入奴隸制的結論。
關於封建制的產生,馬克思和恩格斯曾經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分析了通過征服形成封建制的情況,他們說:『野蠻人占領了羅馬帝國,這一事實被用來說明從古代世界向封建主義的過渡,……。封建主義決不是現成地從德國輸送出去的;它起源於野蠻人在進行侵略戰爭事宜的組織中,而且這種組織只是在征服之後――由於被征服國家內所存在的生產力的影響――才發展為現在的封建主義的。』(註:【德意志意識形態】,【全集】第3卷俄文版第74頁, 轉引自【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論資本主義以前諸社會形態】下冊第436―437頁,中華書局1959年版。)恩格斯也曾指出在征服的情況下產生封建主義的兩個例子(註:見恩格斯【德國古代的歷史和語言】(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一是法蘭克人侵占高盧以後,『那裡仍然留下很多羅馬的大地主,他們把他們的大部分地產租給自由的或不自由的佃農,叫他們繳納地租(Canon),替他們耕種。』另一個實例是『在7世紀末葉, 高盧教會的全部地產占總土地面積的比例只能多於三分之一,不會少於三分之一。這些龐大的地產,一部分是交給教會的不自由佃農耕種的,可以也有一部分是由自由佃農耕種的』。除了羅馬大地主和教會之外,最大量的土地是貴族的采地,『由采地制所創造出來的社會等級制度,從國王起,經過大采邑主(帝國直屬公爵的前身),到中等采邑主(即以後的貴族),並且從這裡起,下至生活在馬克公社以內絕大多數的封建等級制的基礎。』關於由征服而封建化的情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又說:『對於被征服者的統治是跟氏族制度不相容的。』例如蠻族入侵羅馬帝國以後,『他們既不能把大量羅馬人吸收到氏族組織里來,又不能用氏族組織去統治他們,於是須要設置一種新的政權,……因此,氏族管理組織的機關便轉化為國家機關了。』
那麼,在沒有征服的情況下封建主義是如何產生的呢?馬克思指出:
『「民主的」原始的命運是必然的:固有的土地所有權為君主、貴族所篡奪;在領主和農民公社間的家長式的關係帶來農奴制。……這種發展是有趣的,因為這裡的農奴制是在純經濟的途徑上起源的,沒有表現征服和種族兩重性的中間環節。』(註:【致恩格斯】,1856年,【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2卷第182頁,三聯書店1957年版。)
這種『純經濟的途徑』實即徭役,正如馬克思所說『對於統治階級,主要的課賦,依然是徭役勞動,在事情象這樣的地方,與其說徭役勞動從農奴制度發生,無寧反過來說農奴制度大多數是從徭役勞動發生。……自由農民在他們的公地上做的勞動,變成他們替公地盜占者做的徭役勞動了。農奴關係就是這樣發展的。』(註:【資本論】第1卷第269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關於最初的『徭役』情況,我們可以推想,既然徭役是農奴制產生的契機,那麼,在徭役中所體現的人與人的關係(而不是人通過物來體現的人們之間的關係)便應當受到特別重視。在沒有一個明顯的地主階級出現的情況下,封建制是否會出現呢?答案應當是肯定的。最初的徭役只存在氏族貴族與普通農民(即氏族成員)之間。這種存在于氏族制形式之下的徭役制就是封建主義的萌芽。應當指出,徭役勞動所直接產生的是農奴制,而農奴制與封建制度是不能劃等號的,在別的生產方式下面也可能出現農奴制,但是,封建主義生產方式下的農奴制應當是最為典型的農奴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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