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社會科學報】發表了王紹光先生的文章:【超越『選主』——對現代民主制度的反思】。
這篇文章把『以競爭性選舉為特徵的民主制度』稱之為『選主』,並且斷言選舉不是選公僕,而是選主人,『或者選一個主人(如總統),或者選一群主人(如議員),由這些人來進行統治。』
『以競爭性選舉為特徵的民主制度』能稱之為『選主』嗎?
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什麼是『民主』?
關於『民主』這個概念,儘管學者們在細枝末節上還存在着種種差異,但是二三百年來,對於其主要特徵人們的認識並無重大分歧,公認『民主』就是『人民主權制度』。
迄今為止,『人民』要麼是『臣民』,要麼是『公民』。因為『臣民』處在同『人民主權制度』不相容的並且互相排斥的政治系統中,所以『人民主權制度』中的『人民』只可能是『公民』。
『民主』的『主』,指的是『主權』。
『主權』是國家權力系統中一個唯一的、永久存在的、不可分割和讓渡的本原的、最高的權力。該系統內的其他一切權力都是由這個權力派生出來的。享有主權的人是主權者。
在人民主權制度中,全體公民除了集合在一起投票表決,選擇自己的代表來管理社會公共事務以外,沒有任何其它的途徑來行使自己的主權。實際的主權者僅僅是公民中的選民。『人民主權制度』確切地說,是『全體選民作為一個整體掌握國家主權並且僅僅掌握國家主權的政治制度』[1]。因此,民主制又被稱為共和制,即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的政治體制。民主制是從主權位置的角度對主權在民的國家管理形式的命名,而共和制則是從主權實現途徑的角度對同一種國家管理形式的命名,它們是同一個事物。由此可見,民主與票決是互為表裏的,沒有票決就沒有民主,或者說不是民主。票決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民主程序是實現民主的不可缺少的操作性環節。
在民主制中,選民不是對一切事情都做主,而是只對由哪些人執政這件事情做主[2]。做完這個主以後,具體的事情就交給由選民們挑選出來的公僕去辦理了。在票決執政者這個場合之外,公民只是被管理者,必須服從國家機關的管理。因為選民能夠決定由哪些人執政,所以才有權對執政者監督。
總之,民主制最主要的特徵就是誰執政要由選民決定,而不是由執政者自我決定,而且這種決定要用一種制度性的程序來加以保障。如果執政者是由選民挑選和決定的,那麼就是民主。如果執政者不是由選民挑選和決定的,而是由執政者自我決定的,也就是憑藉武力等實力自己決定自己執政,『有槍就是草頭王』,那麼無論是他們聲稱自己代表天命,還是聲稱自己代表人民的利益,都不是民主。
在實現途徑方面民主制的這種特徵,早有『共和』這種術語予以表述,根本無需另造名稱。
這篇文章一方面把『以競爭性選舉為特徵的民主制度』表述為『選主』,把至關重要的主權要素從中排除出去,斷言選舉不是民主實現的途徑,不能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另一方面又顛倒選舉者和被選舉者之間的主僕關係。這樣,鹿就變成了馬,白的就變成了黑的,民主就變成了『不民主』。
那麼怎樣實現作者所說的排除了選舉的『真正的民主』呢?
王紹光先生開出了四個藥方:『一是電子民主』,『二是商議式民主』,『三是抽籤式民主』,『四是經濟民主』。
按照王紹光先生的表述,其中,『電子民主』不過是『電子政務公開、電子投票、電子民意測驗等』『使選主變得更加便捷』的技術手段;『商議式民主』『如果商議後,人們的看法仍然不一致』,還需要『用投票的方式解決』問題;『經濟民主』不過是要求把民主從『政府決策』擴展到『公司、學校、教會決策』而已。這三種『民主』均未在『選舉式民主』之外另闢蹊徑,並未推翻王紹光先生所謂的『選主』,因而本文不擬多費筆墨。只有『抽籤』與選舉截然不同,故爾在此一議。
我雖然反對王紹光先生把『以競爭性選舉為特徵的民主制度』稱之為『選主』。但是,在王紹光先生尚未接受我的意見之前,為了能同王紹光先生用同類語言交談問題,我也仿照王紹光先生的語式,把他所說的『抽籤式民主』稱之為『抽主』。因為王紹光先生認為『選舉式民主』是選主人,所以,『抽主』自然就是通過抽籤決定社會全體成員的主人。
王紹光先生說,『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即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不需要委託代表來管理。『實在需要代表的話,也應是隨機抽籤產生的。』而不需要選舉。
這裏有兩個層次,一個是『人民不需要代表來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另一個是『決策者由抽籤決定』。
先說第一點。
人是以或鬆散或緊密的形式組織成為社會的。只要有社會就會有公共事務,只要有組織就會有公共權力,就會有管理。自氏族公社解體以來,社會公共事務由社會全體成員直接共同管理的社會並不存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從來就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劃分。區別僅在於,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究竟誰是主人,誰是僕人[3]。在君主制中,管理者由君主委派,是被管理者即全體居民(臣民)的主人;而在民主制中,管理者由全體選民即被管理者委派,是被管理者的僕人。如此而已。通過選舉上台執政的人,因為其公務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能隨心所欲,選舉人可以監督他們;選舉人如果認為他們服務得不好,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罷免他們,或者在下次選舉時讓他們落選。所以,他們想做主人也不行。因此,即便採用王紹光先生的語式,這種制度也不能稱之為『選主』,而應該稱之為『選仆』。
民主制的要旨就在於使執政者即管理者的命運能夠被社會全體成員控制或者制約,而實現這種控制的手段就是通過選舉決定執政者的命運。如果執政者不依賴於被管理者授權,不由社會全體成員通過選舉產生,而是憑藉實力自我產生、自我決定、自我傳宗接代,就不可能成為被管理者的僕人。如果管理者之間不存在競爭,普天之下,只此一家,讓被管理者沒有做其它選擇的可能,那麼,選舉即便存在,也沒有實際意義。
再說第二點。
『抽籤』雖然號稱能讓『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機會成為決策者』,但是,實際上卻只讓中籤者成為決策者。王紹光先生看中的『抽籤是隨機的,幾乎不可能被操縱』的優點,恰恰使得社會全體成員對執政者的控制或者影響變得沒有可能,社會全體成員的主權不見了。這種做法並不像王紹光先生所說的那樣能讓所有的人都對決策有所影響,更不要說有『平等的影響』。因為決策者的權力是『老天爺』給的,不是選民賦予的,因而中籤而成的決策者就像憑藉胳膊粗,拳頭硬,嗓門大而自我決定執政的集團一樣,同樣沒有必要對選民感恩,受選民監督。
在選舉過程中,社會全體成員為了自己的根本利益,要通過同候選人的互動,對候選人的品德、能力、施政綱領等等加以比較和挑選,儘可能選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優秀者擔任公職。而在『抽籤』過程中,卻沒有這種選擇和比較,選優原則在這裏完全不起作用。抽籤並不具有選優機制,也不允許選優,而是賦予『賢』與『不肖』、 『能』與『無能』同等的中選機會。因此,抽籤並不一定使品德好、能力強、經驗多、見識高、有志於公共事務管理的人走上執政地位,而可能使或者品德差、或者能力弱、或者經驗少、或者見識低、或者對公共事務管理沒有興趣的人被抽中去從事公共事務管理。因為品德好、能力強、經驗多、見識高、有志於公共事務管理的人總是人群中的少數,所以這種人中籤的機率總是比較小,遠低於通過競選而被選中的機率。這對社會整體來說是不利的,在這個方面連君主制都不如[4]。
『抽主』使被治理者不知自己將被何種人治理、有沒有能力治理、善治還是惡治,使社會全體成員實現不了主權,從而民主不可能實現。
如果僅從學理上看,王紹光先生的『抽主』不但與選民掌握國家主權的制度相互衝突,而且也與政黨掌握國家主權的制度相互衝突。因為抽籤不但排斥選民對執政者的選擇和制約,也排斥一切政黨不經抽籤,自行獨掌國家主權。然而,我揣度王紹光先生的本意並不是『與虎謀皮』,讓已經靠武力坐上『龍庭』的政黨把自己的命運重新交給結果難以預知的抽籤決定。否,則他的這些觀點不會被官辦媒體一登再登,反覆宣揚。在『打天下者坐天下』,執政者的命運並不由選民決定,並不由大選決定,而是由自己獨掌的『槍桿子』決定的語境下,只說在中國大陸尚未成為現實的『以競爭性選舉為特徵的民主制度』有什麼瑕疵,不說中國現存的政黨掌握主權的制度有什麼瑕疵,以及君主制有什麼瑕疵,主張用『抽主』代替『以競爭性選舉為特徵的民主制度』,客觀上只能為『一黨專政』去除一個威脅,因而對『一黨專政』有利。這一點,不但王紹光先生和官方心知肚明,而且我們第三方也是明白的。
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曾經說過:『我不贊成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利權』[5]。因此,我雖然不同意王紹光先生這篇文章的觀點,但是我尊重他的言論自由,尊重這種觀點發表的利權。
中國的政治實際要靠利益集團的博弈來解決,要靠平民階級同官僚特權階級的階級鬥爭來解決。我們這些人怎樣說,說不說,都不解決問題。但說說也無妨,故為此文。
2010年7月27日,
(刪節版刊登於2010年12月16日【社會科學報】)
[1] 見李延明:【『民主』概念再析】,刊登於【中共寧波市委黨校學報】2006年第2期;以及李延明:【沿着馬克思主義的軌道探索前進】,光明日報出版社2009年版,第275頁。
[2] 就重大事項直接『全民公決』也是民主的內容之一,但是很少舉行。
[3] 就像在居民區中,究竟物業公司是主人,還是房屋業主是主人一樣。
[4] 君主從自己的利益出發,通常也要選有德、有能的優秀人才擔任皇家的僕人去管理社會公共事務。
[5]夏勇認為:『現代漢語裏的「權利」一詞,依筆者之見,準確地講,應該改寫為「利權」,即「利之權」。』見【人權概念起源(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頁。另見郭羅基【『權利』應是『利權』】,載【北京之春】1999年11月號(總第7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