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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象牙塔――國史探微
關於『串票』,一般是在講到清代的錢糧徵收時才被提到。這是因為這種單票技術,在清代的錢糧徵收中成為一種普遍的技術,且由朝廷來頒佈推行,寫入了國家的典章。【大清會典】記載:『截票之法,開列地丁錢糧數目,分為限期,用印鈐蓋,就印字中截票為兩,一給納戶為憑,一留庫櫃存驗。』[1]這是清代順治十年(1653)題準的二聯截票之法。三十多年之後,即康熙二十八年(1689),清朝又頒行『三聯印票之法,一存州縣,一付差役應比,一付花戶執照,照數填寫。』[2]自此以後,雖然『串票』之法,在雍正年間有過變化[3],但地方政府徵收錢糧的單票格式,主要採用『三聯串票』。雍正八年(1730),清朝頒定的『三聯串票』,【大清會典】記載如下:『(雍正)八年覆准,嗣後州縣徵收糧米之時,豫將各裏各甲花戶額數的名填定,聯三版串,一給納戶執照,一發經承銷冊,一存州縣核對。按戶徵收,對冊完納,即行截給歸農。未經截給者,即系欠戶,該印官檢摘追比。若遇有糧無票,有票無糧等情,即系胥吏侵蝕,立即監禁嚴追。各直省督撫轉飭所屬有漕州縣,一例遵行。』[4]從此以後,清代地方政府在錢糧徵收中,一直使用『三聯串票』。這似乎給我們一個印象,以為『串票』是清代才產生的,且從『二聯串票』發展成『三聯串票』也是在清代完成的。
其實,『串票』不是清代才出現的,而是明代的發明。
明代,『串票』又叫『連票』。據筆者檢閱所及,明代最早記載『連票』的文獻,是朱廷立的【鹽政志】。【鹽政志】卷十載『李士翱禁約』,其中第七條云:
七曰謹出納。賑濟既復舊規,其出納事宜,相應定擬,總司即置內號簿三扇,並通、泰、淮三分司外號簿三扇,空立前件,刻印空票。每分司若干張,上截於內號簿前件上編都字一號起至若干號止,下截於外號簿前件上編通字、泰字、淮字一號起至若干號止,俱用印鈐。內號簿票,本司收貯。外號簿,發三分司收候。如遇商人赴司領引,即於內號簿附寫商名引鹽賑米數目,就行填票,付商齎赴該管分司處,比對外號相同,如前附寫,照數收完。一面行場支鹽,一面出給實收,給商連票,齎繳運司銷號。
這份『禁約』是由兩淮御史李士翱所頒行,時間在嘉靖九年(1530)[5]。它表明,在嘉靖初年,兩淮鹽運司系統已應用『二連票』:一票存於官府,一票給付鹽商。這是鹽政系統所採用的單票技術,還不是地方政府在錢糧徵收中使用連票的證據,但可以說明『二連票』的單票技術,在嘉靖初年已經產生。
地方政府在錢糧徵收中使用『連票』或『串票』,相關的文獻資料,主要集中在萬曆年間。有意思的是,時人一提到『串票』,就指的是『三連票』。萬曆【嘉定縣誌】記載:
朱廷益,字汝虞。先是,邑中吏治操切,又積困漕糧,富家皆破於徭役,民多轉徙,而田為墟莽矣。至則以廉儉自持,寬仁為政,數巡行阡陌,問民疾苦,悉見施行,百姓若解倒懸焉。尤獎借善類,不設城府,知瘠土之民,類苦歲額,則量其緩急,而次第賦之,不過為誅求。又以猾胥作弊,錢糧征比,多所影射,乃創為鐵板冊、三連票。民間納戶,始知所程,至今便之。[6]
朱廷益,浙江嘉善人。萬曆五年進士。先為福建漳浦縣知縣,『以賑荒忤上官』,於萬曆十一年,『謫貶連州判官』,『未行,復移嘉定』。【嘉定縣誌】記載,朱廷益任知縣『後三年歸』,其後任接於萬曆十四年。[7]因此,可以確定,朱廷益在南直隸蘇州府嘉定縣『創為鐵板冊、三連票』,發生在萬曆十一年至十四年間(1583-1586)。
僅僅根據方志所言『創為鐵板冊、三連票』,而推斷『三連票』系創自朱廷益之手,是不夠的。因為像方志這樣的文獻,往往囿於一時一地的眼光看事情,在當地為『創』,不一定在其他地方就不存在或尚未出現過。不過,在蘇州府這樣的地方,人言其『創』,其『創始』之義,當可憑信。時人嘉定婁堅,曾撰【乞祀朱、熊、王三公於名宦呈詞】,其文如下:
照得前知嘉定縣事,歷官南京禮部吏部郎、江西按察司提學僉事、南京大理寺丞、通政司參議,嘉興朱公諱廷益,其自閩移吳之日,當政猛民殘之餘,吏以急斂干和,民以屢侵多疫,公仁且潔,又簡而寬,絕不自潤以脂膏,惟有人沐以滲漉。邑之歲困漕糧,以土瘠不宜稻也,則為請於主者,仍得改輸以銀。邑之額設官布,以賦緩可紓民也,則為言於監司,因得漸弛其課。至於征斂有法,則創為板冊、連票,雖愚民不至於倍輸。[8]
這份乞增朱廷益入名宦祠的『呈詞』,也以其『創為板冊、連票』為功,就有很高的可信度。婁堅,嘉定人,萬曆間貢生。『其師友皆出(歸)有光門』,『學有師承,經明行修,鄉裏推為大師。貢於國學,不仕而歸。』與同鄉唐時升、程嘉燧因文學之名,而時有『練川三老』之目。[9]這樣的人,生活在蘇州府這樣的地方,眼光不至於太狹,且『呈詞』是為入朱氏於名宦祠,言其功績,從地方到朝廷,皆要推敲評議,不能過為虛誇。所以,至少在尚未獲得其他證據之前,我們不妨相信,明代的『三連票』創始於萬曆十一年至十四年間,創始人為知縣朱廷益,地點在蘇州府嘉定縣。
在萬曆年間,還有兩則史料記載『三連串票』的建立。萬曆【南安府志】卷一七【宦跡傳二】記載:
洪有助,字懋孫,福建南安縣人。進士。萬曆二十一年任推官,高潔明敏,鄰郡之訟皆歸焉。嘗攝大庾、南康,清洗宿弊,立徵收串票之法(每號給一票納戶,一登櫃口,一登都圖,三款比串相同),無重追虛納增減之害,兩邑益愛戴。[10]
此段記載,大約是現在可以看到的關於『三連串票』格式的最早記載。『三款比串相同』:一票給納戶,一票登櫃口,一票則給都圖。與後來清朝頒行的『聯三版串』在格式上完全相同。可以肯定,清代康熙二十八年所頒行的『三聯串票』,採用的就是萬曆年間已經成熟的單票技術。
這是洪有助在江西南安府任推官,署任大庾、南康二縣知縣時,所立的『徵收串票之法』。洪氏在南安府署任知縣的情況不詳,因而不能確定他建立串票之法的確切年份,但應該在萬曆二十一年稍後的年份內。
另一則資料是萬曆【武進縣誌】的記載。萬曆二十九年(1601),知縣晏文輝『立收放稽查錢庫法』,有十三項,其中第四項為立『銀頭收銀流水簿』,內容如下:
往年流水簿,因無刷刻式樣,串票又不鈐印,悉據銀頭填注,多有侵弊。今設立刊刻號簿,並三連串票,責令銀頭編號,同三串票鈐印。如遇限下收銀,隨即登簿發票。一票給人戶存照,一票給總催,一票存縣查考。所收之銀,開數付角總登入比簿,遇晚將本日所收銀數,開單付糧房填入日收堂報簿內,次日將前銀拆封。或三五日吊比簿,查對完數,庶銀頭亦無侵欺之弊。[11]
晏文輝在南直隸常州府武進縣設立『三連串票』,時間在萬曆二十九年。在格式上,『三連串票』:一票給人戶存照,一票給總催,一票存縣查考。這與洪有助在江西大庾、南康二縣所立的串票之法完全相同。『一票給總催』就是洪氏的『一票登都圖』,地方政府的錢糧徵收由都圖的糧長、裏長等『裏甲正役』(在一條鞭法之後則稱經催、催頭、總催等)負責具體的催征,三連串票的其中一張『連票』,給付催征人役,以便於其催收錢糧。『一票存縣查考』就是所謂『一票登櫃口』,『櫃』是徵收錢糧的『銀櫃』,也就是如所周知的『自封投櫃』的『櫃』,收銀的『櫃口』留存三連串票的一頁『連票』,用來與『流水日收簿』等帳簿『核對』,這就是今天我們還在『發票』上沿用的所謂『存根』。至於還有一連給付納戶收執的單票,不用贅言,就是現在發票中的『收據』。今天通常所使用的『發票』,也用『三聯』的格式,一聯為存根,一聯為記帳憑證,一聯為收執。這種三聯票的技術,在四百多年前的明代萬曆年間已經形成。
不過,明代所產生的『三連串票』,其中『一票登都圖』或『一票給總催』的連票,與今天的『發票』中『記帳聯』,還有不同。明代串票中的這一聯,雖然也有『記帳』的作用,但主要的作用不是記帳,而在於『催征』和『比較』錢糧。這一聯由都圖的催征人役收掌,目的在於讓『總催』這樣的催征人役知道所經管的納戶所交錢糧的完欠情況,以便其向納戶催征未完的錢糧。『三連串票』的這種技術,是與地方行政的具體運作一致的。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清代雍正年間。雍正八年所頒行的『聯三版串』:一給納戶執照,一發經承銷冊,一存州縣核對。其中『發經承銷冊』的一聯,就與今天發票中的『記帳聯』完全一樣了。從明代萬曆年間至清代雍正年間,地方政府在錢糧徵收的具體運作發生了一些變化,這個變化導致了三聯串票在技術上的變化。從今天所使用的『發票』的角度看,三聯串票的技術,產生於明代萬曆年間,成熟於清代雍正年間。這種單票技術的成熟,距今也已有二百八十年。
晏文輝在武進縣設立『三連串票』,離鄰府的嘉定縣創立三連票,已晚了十五年。不過,從上引文可以看出,武進縣在立『三連串票』之前,已用『串票』,只是管理還不嚴格,『不鈐印,悉由銀頭填注』。在嘉定縣創立『三連票』之前,蘇州府於嘉靖十六年(1537)已規定納戶交納稅銀之時,官府需要『給票付照』。萬曆【武進縣誌】記載,嘉靖十六年,蘇州府知府應『行並征均則法』,其中『立櫃頭』一條云:
先年收頭,將銀兩徑收私家,任意侵費。今令各縣置櫃,竅其上方,納戶於包封上自填姓名銀數,當官秤收,給票付照。不到者,不許隸卒下鄉催擾,止令裏排各催其甲,凡勾攝公事,專屬見年裏長。[12]
從這條資料看,蘇州府所屬州縣在衙門裏設置收銀之『櫃』,令納戶『自封投櫃』,始於嘉靖十六年。此後,官府徵收錢糧,需要對納戶『給票付照』。蘇州府出現『三連票』是五十年之後的萬曆年間。這五十年間蘇州府所屬州縣所給付為照的『票』,應該已經出現了『二連票』,因為『三連票』是從『二連票』發展而來的。
『二連票』在明代後期一直存在,並沒有被『三連票』所取代。清初順治十年所頒定的『串票』格式就是『二連票』。據【歙紀】記載,崇禎年間,在南直隸徽州府歙縣,錢糧徵收還使用『二連票』。因為『二連票』缺少其中『登都圖』或『給總催』的一票,不能『逐裏查對,弊蠹自生』,所以知縣傅岩就推行『增連票』的辦法。【歙紀】記載:
一增連票以便查對。納糧收附,舊止兩連,一給花戶收執,散漫無稽,一存戶房算登比簿,臨期迫促,不能逐裏查對,弊蠹自生。今立三連票,凡納戶投銀,糧裏將連票一樣填注,裂第三幅付納戶,第二幅存戶房查算,第一幅每日晚堂繳進,候臨比日查對比單,知差錯拘究。[13]
歙縣增加的『連票』,是『每日晚堂繳進,候臨比日查對比單』的『第一幅』。這說明原來所使用的『二連票』,是一幅付納戶,一幅存戶房查算。也就是一幅是收執,一幅是存根。這應該是嘉靖年間在蘇州府等地方所應用的『二連票』格式。
蘇州府於嘉靖十六年推行民戶交納錢糧,用『自封投櫃』的方式,『當官秤收,給票付照』。雖然沒有資料直接證明,這時官府給付納戶用作『執照』的『票』,就是收執與存根相對應的『二連票』,但可以肯定,『二連票』是在出現官府在衙門內設置『櫃收』,令民戶『自封投櫃』之後產生的。而且,這種『二連票』的產生,是與賦役折銀徵收,也就是與『折色銀』的產生直接相關聯的。
大體地說,明代賦役征派有一個由『本色』徵收到『折色』徵收的轉化。這個轉化的劃時代事件,是『一條鞭法』。如所周知,『一條鞭法』是在萬曆九年(1581)在張居正執政時推行於全國。這個年份,與本文前引的關於『三連串票』的記載聯繫起來,可以看到『三連票』是在一條鞭法普遍推行之後才產生的。然而,一條鞭法並不是萬曆年間才出現的。【明史・食貨志】說:『嘉靖間,數行數止,至萬曆九年乃盡行之。』固然點明了一條鞭法在嘉靖年間業已出現,但『數行數止』一語,會給人以誤解,以為嘉靖年間推行一條鞭法是斷斷續續的。一條鞭法自嘉靖九年(1530)由桂萼提出之後,很快就在江西等地推行。關於江西的一條鞭法,文獻的記載確實給我們一個『數行數止』的印象。一些地方所推行一條鞭法,確實出現過反覆的情況。但從嘉靖以後,徭役折銀徵收,且將徵收對象從『人丁』轉向『地畝』,這已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嘉靖年間役法改革的核心就在於此。這樣的改革,雖然有巡撫、巡按這樣的『欽差』,在地方上着力推行,但具體實施是由州縣官來作出的。州縣官推行這樣的改革,當然必須結合本州本縣的實際,需要因地制宜來進行。因此,各州縣實際推行的情況很不一樣,也存在『人在政在,人亡政息』的情況。但總的來說,徭役折銀徵收是官府與民間上下都認同的辦法。在嘉靖後期,江西、浙江和南直隸等省份,實際上已普遍地實行了將『徭役』折銀,以銀代役的做法,且『折色銀』的折征範圍,已經擴大到除漕、白二糧之外的田賦。梁方仲先生早就指出:『從歷史看來,一條鞭法的產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為改革役法,田賦方面的改革是由於役法的改革而來的。』[14]而役法的改革,在明代中期可以說既是一場政治運動,又是一場社會運動。改革的核心是『以銀代役』,所以『銀差』的出現,是明代役法改革的一個轉折點。這也是『一條鞭法』的起點。
徭役的對象本來是『丁』,但這個『丁』並不是孤立存在,他們存在於不同的『戶』中,而各戶的『田產』情況是千差萬別的。另一方面,官府的徭役,主要是到官府充役的庫子、斗級、門子、聽差等等,各種名目的徭役輕重負擔也很不相同。因此,按照原來『黃冊』編審確定的『十年一周』的輪役方法,難於落實,而且具體的分派,也容易出現弊端。正統年間,江西出現了『均徭法』,『以民間稅糧多寡,官為定其徭役』[15]。這是將徭役的征派的對象從『人丁』轉向『地畝』的做法,目的是避免『有丁無田』的民戶難以承擔徭役的情況。官府不能沒有應差的徭役,民間有丁無田的民戶承擔不起繁重的徭役,因此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將徭役的征派對象轉向『地畝』。有田就有糧,就有實力來承擔官府的徭役。可是有田的民戶,尤其是民間田地較多的民戶,往往是鄉宦人家或者紳衿之家。這些勢豪人家享有一定的優免特權。正統之後,又恰好進入了這個階層迅速發展的時期,生員各額的增加,優免特權的擴大,愈演愈烈。這樣就構成一個矛盾,就是一方面官府要將徭役的征派轉向地畝,田地多的人家承擔更多的徭役,另一方面田地較多的民戶往往是勢豪人家,他們享有優免的特權。這個矛盾,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但地方政府也別無選擇,『惟正之供』當然是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各個衙門的『在官人役』也必須向民間征派。因此,必須強制推行各種名目的辦法,如『均徭冊』、『虎頭鼠尾冊』等等,徭役的編審也打破了原來『黃冊』十年一輪的辦法,除『裏甲』仍然為十年一編審之外,其他『均徭』和『雜泛』之役,則按照徭役的輕重,分別採取五年、三年、一年一編審的辦法。然而,僅僅通過這樣的辦法,還是不能解決上述矛盾。一個州縣的均徭之役,總不能讓勢豪人家來承擔大部分。到官府裏去,除了做官,別的行當,在明代是低人一等的。明朝還規定,到衙門裏的『吏員』和『貼役』,有功名的人是不能充當的。『在官人役』中,『吏員』是僅次於官員、比較高級的『公門人』,連這個行當都不能讓有功名或者說有身份的人去充當,等而下之的官府雜役,又怎麼能讓官家子弟去應當呢?所以,那些有田有地的勢豪人家,在面對官府將徭役的征派,更多地轉向自己的時候,就出現了讓家內的僕人去應役,或者出錢讓別人代役。『以銀代役』,就是所謂『銀差』。這並不是『均徭法』之後才有的事。它古已有之。以明代而論,洪武年間,就存在以銀代役。宣德年間確立的『柴薪皂隸』,也是以銀代役。
在明代中葉普遍地出現『銀差』的時候,徵收的辦法仍然沿用原來由糧長、裏甲來負責徵收。如所周知,『一條鞭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所謂『官收官解』。這是相對於原來的『民收民解』而言的。在原來用『本色』徵收賦役之時,田賦部分,分『起運』和『存留』兩大部分,其中『起運』部分,除白糧一直沿用『民解』,漕糧則於成化年間改為『軍運』,已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原來『民解』的做法。『存留』部分,包括解運到州縣、府、兩司和衛所的兵餉,仍然由『民解』到指定的糧倉。徭役原來極大部分是『力役』,是需要『丁』親身當役的。此時不存在『收解』的問題。出現了『銀差』之後,一部分『丁』以銀代役,這部分代役的『銀』,就出現了『收』與『解』的問題。明代在嘉靖以前,『銀差』收解,仍然由糧長和裏甲負責。這一點,我們在前文所引嘉靖十六年蘇州府的『立櫃頭』之法中可以看到。『先年收頭,將銀兩徑收私家』,這是原來糧長制度下的做法。糧長負責一個糧區的稅糧徵收,將所在民戶的稅糧收繳起來,本來就存貯在民間的倉房之內。其中的漕、白糧則按照規定的期限,負責起運,後來則與運軍交兌。存留部分,則根據各級官府需要,臨時解運。而當普遍地出現『銀差』之後,收解的辦法,也仍然沿用原來的老辦法。但新的問題出現了,『銀差』之銀,是官府要用於『雇役』的。應當的徭役,如系代人充役,就需要給以『工食』。按照官府裏的做法,『工食』與『俸薪』一樣,是一季發放一次。於是,糧長、裏甲所負責的『銀差』徵收,就需要更為及時,不得有絲毫拖欠。而嚴重的問題是,糧長對於『銀差』出現了侵蝕、挪用的舞弊。原來糧長負責徵收本色糧食,侵蝕的情況也存在,但因為是糧食,總不可能將全部糧食消耗殆盡,但對於『銀子』,情況就大不同。一旦發生即使數量只有幾兩銀子的侵蝕,也成為一個大問題。官府不能及時收到『銀差』,無以應付各種名目的差徭,在糧長、裏甲與納戶之間,也產生了嚴重的麻煩。解決的辦法,其實也很簡單,就是將銀差徵收的權力上收,收到州縣衙門。
嘉靖十六年,蘇州府『立櫃頭』,『令各縣置櫃,竅其上方,納戶於包封上自填姓名銀數,當官秤收』,這就是將徵收銀差及其他雜役的折役銀徵收,上收到州縣衙門的做法。由此而產生設櫃收納和『自封投櫃』的辦法。這種辦法,不一定是蘇州府最早創立,但大體上可以確定,它產生於嘉靖年間。這是與全國普遍地出現『銀差』相一致的。
原來由糧長(收頭)負責徵收『銀差』之時,也一定有給付納戶收執的單票。但目前尚未看到資料,可以證明這就是『連票』。糧長收糧或者收銀,一定會登記簿冊,但給付納戶的『收執』,大約不是『連票』,而只是『登簿發票』或者『出票注簿』。這個『票』,並不是與『存根』相對應的單票,而是與『簿冊』相關聯的單票。
最簡單的單票技術,就是一票一簿相對應、相配合的。所謂『登簿發票』,就是這種技術的最明確表達。當然,即使是出『三連串票』,也可以此語表達。因此,僅僅根據『登簿發票』或『出票注簿』,尚不能判斷當時所使用的單票是或者不是『連票』。但有一點可以推斷,最早格式的單票,就是與冊簿相對應配合的單票。後文將要說明的宋代『戶鈔』,當是與冊簿相配合的簿票技術。在明代,這樣的技術一直存在。吳遵【初仕錄】記載:常平倉收貯『贖谷』,置簿兩扇,一存縣,一給斗級。『犯人贖谷,先書縣簿,給小票掛號,發犯人赴倉交納。斗給亦書簿,給與犯人收票,赴縣銷繳。』[16]這裏的『收票』就是與冊簿相配合的『收執』。在票簿相對應的簿票技術中,『冊簿』是主體,單票是一種輔助性手段。而在『連票』出現之後,雖然『冊簿』的地位沒有改變,但『單票』在功能上獨立了。質言之,『存根聯』的產生,使單票在功能上自我滿足。『連票』一票作收執,一票為存根,因為『存根聯』的出現,在技術上複雜化了。這是在一票一簿基礎上的演進。而『三連票』又是在『二連票』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順便說明,單票技術的發展確實存在着一個從簡單到複雜的演化過程,在特定領域也確實存在複雜技術取代簡單技術的現象,但這並不意味着在複雜技術出現之後,簡單技術就退出歷史舞台。即以最簡單的一票一簿相對應的技術,直到今天還在應用。一種技術的存在,既取決於需要,也取決於應用技術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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