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儒家中國網 1. [偽善] 優良的政治必定表現出一定的德性秩序,官員受道德約束,有羞恥、是非之心,至少要裝出有羞恥心、有是非感的樣子。服從這種德性秩序的不排除偽善的政客。偽善在政治上不是壞品質,至少那種能讓政客不得不偽善的機制不是壞機制。偽善,意味著不得不遵循善,不敢公然表現出痞子或強盜的面相。(2012.7.18)
2. 【三綱】以現代的目光來看,三綱當然不符合平等的精神。不過,若以爲『君爲臣綱』強調了君主的絕對權威,則未免望文生義。『從先秦到漢魏之際,無論在何種史料里,都未見到君王利用三綱說來做爲鉗制臣民的藉口之事例』,恰恰相反,當臣下援引三綱之說時,表達的是臣對君主不合理、不合情行爲的批判。(2012.7.16)
3. 【良法】優良的法律,不是「發明」出來的,而是「發現」出來的。用儒家的話來說,這叫做因俗制禮。用哈耶克的話來說,這叫做「法律先於立法」。這是涵義非常深刻的憲政學命題。(2012.7.11)
4.【中國社會自治的演進脈絡】傳統社會也藏匿著三條(至少)可以通往未來中國社會自治的演進脈絡:(1)、宋儒創設鄉約、社倉→清末民初的鄉村自治→未來村社自治;(2)、傳統行會、會館→晚清行會、商團參與政管理→未來城市街道自治;(3)、踐履『仁里』理想的宋明士紳→領導社會自治的近代紳商→未來社會重建的民間領袖:新型士君子。(2012.1.31)
5.【中國社會憲政演進脈絡】中國傳統社會中藏匿著三條很有可能發展出一個憲政框架的演進脈絡:1、宋儒爲朋黨正名→明末士大夫『明目張胆』結黨→清末政治性黨社如雨後春筍般冒出;2、儒家虛君思想→明末王船山先生提出『虛君立憲』→清末立憲確立爲新政目標;3、儒家的清議傳統→明末梨洲先生設想『學校議政』→清末設立資政院。(2012.1.29)
6.【憲政的本質】憲政的本質是分權、限政。細分之,則包括:(1)政教分離,我這裡的意思是,國王不能同時是大主教。儒家提出道統置於政統之上,且道統的闡釋權掌握在儒家手裡,從政治哲學的角度言,這就是在法理上阻止了皇帝同時兼任可爲自己加冕的教主。法家殺死了「天」,但在漢代儒家解釋下,「天」又復活了。(2)將國家治理權從皇室分出來。儒家主張建官爲賢,位事維能,垂拱而天下治,也就是說,在儒家的政治思想中,君主獨裁併不合理,最好君主只是作爲主權象徵存在。證之史實,在承平之世,除了極少數雄猜之主,人們常說的「君主專制」其實是不存在的。(3)治理權與司法權分立。中國在皋陶時代是有獨立之司法的,但應承認,秦後並未發展出一個獨立的司法體系。不過,由於儒家部分地恢復了禮俗(習慣法)之治,由於禮俗來自傳統積累而非權力制定,在禮俗調節下,法律並未完全淪爲體現統治者權力的人造法。(2012.1.30)
7.【宗族與自治】儒家重倫理、宗法、宗族,乃至贊同『爲父絕君,不爲君絕父』,天然地具有認同小共同體自治的傾向。小共同體之存在,恰恰是社會得以形成的先決條件,無會社,便不可能有社會;有會社,方有可能生成社會。以血緣和宗法聯結起來的宗族組織,是古典時代最爲重要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也是社會自治的發育基點。(2012.1.23)
8.【自治傳統的嬗變】宋代呂氏鄉約是古代中國最具自治精神的基層治理建制,代表了自治傳統在儒家引導下演化出來的新高度。到了明清,我們則會看到:專制國家權力對鄉約組織的滲透與控制,導致鄉約自治內核發生蛻變,然後變質的鄉約制度又在清末儒家重建下拾回自治精神。這也是傳統社會中秦制力量與儒家力量相互纏鬥的表現。(2012.1.18)
9. 【擬商君書】孝公問政商君:何以制民。商君曰:制民之術,無非有五,一曰使民得食,而抑豪富;二曰收山澤鹽鐵、電油路政於朝廷,利出一孔,國富焉,國富則不懼民;三曰使吏有厚祿,吏得厚祿則聽命,吏聽命則民易制;四曰使民不得議,民不議則社稷安;五曰任奸民、制刁民,以民制民。孝公曰:善。行之。(2012.1.17)
10. 【擬商君書02】孝公問:廉吏、貪吏,孰可用之?商君曰:古之聖君,皆以廉名飾其政,而內用貪吏矣。蓋人俱有私慾,吏廉而不可得,故善治者乃善用吏之貪而制之。吏貪,則聖主授其厚祿可收其心,吏廉則不馴,不馴則君危;吏貪,則授柄於人而君上操之,君操臣柄則臣下歸心,臣不歸心則治其貪,莫不服矣!(2012.1.18)
11. 【宋式宗族的社會功能】宋式宗族(包括明清的宗族)的社會功能主要體現在:以族譜和祠堂爲族人提供基於血緣與倫理的共同體認同;以義田與族學爲族人提供公共救濟與福利;以族規與族內權威發展出一個相對獨立於國家的民間自治架構:宗族『世推一人爲長,有事取決,則坐於聽事。有竹箅亦世相授矣,族長欲撻有罪者,則用之』。(2012.1.17)
12.【唐代的民間結社】唐代社會出現了比較豐富的民間結社,如各類宗教性質的『社邑』在唐代非常流行,不少行業也成立了具有一定自治功能的社團,幾個情投意合的唐代女子出於互助的目的,還可以結成『女人社』,唐高宗曾下詔禁絕私社,但民間社會對於結社的需求是壓制不住的,到了唐玄宗時代,政府不得不承認私社的存在。(2012.1.16)
13.【門閥消失與皇權消長】唐宋之際出現一個個社會大轉型――從門閥(貴族)社會轉入平民(士紳)社會。 門閥社會顯然極不平等,看起來似乎後一種社會更好此。但又不然,門閥的消失,社會等級的抹平,以歷史的眼光來看,則意味著社會中能抗衡皇權的力量不再存在,從而皇權獨大。宋後明清,皇權專制之高漲,或跟平民社會有關。(2012.1.15)
14.【春秋決獄與禮俗的恢復】以董仲舒春秋決獄爲起點,漢儒促使禮治得到部分恢復。禮俗作爲習慣法的效力受承認,成爲與國家立法刑律並存的規則體系。在禮俗調節下,人們的合作、交易、糾紛仲裁,均可形成合理的制度規則,而不必勞駕國法干預。可以說,禮俗構成了一道有效隔離皇權滲透的屏障,有了這屏障,社會的自治才得以展開。 (2012.1.15)
15.【家國孰大】家大,還是國大?先秦儒家認爲,可以『爲父絕君,不爲君絕父』。魯國有個人從軍,三戰三敗,逃命要緊。孔子問他爲何這樣做。他說,上有老父,我戰死就沒人養他了。孔子很是讚賞,推薦他當官。這個故事出自韓非子【五蠹】,韓國師對此很不以爲然,他當然認爲天大地大不如黨國大,爹親娘親不如君王親。(2012.1.13)
16.【儒家反對與民爭利】儒家雖對唯利是圖的商人沒好印象,但從來反對國家與民爭利。漢武帝問策天下賢良,董仲舒上天人三策,建議朝廷明令禁止官員經商。漢武帝的鹽鐵諸政是國與民爭利,比官與民爭利更惡劣,所以儒家激烈反對,當時的『賢良文學』曾跟當權派展開一次鹽鐵大辯護,董仲舒晚年也上疏要求朝廷將『鹽鐵皆歸於民』。(2012.1.13)
17.【『黃老之治』與社會復興】漢初推行與民休養生息的『黃老之治』,國家放棄對社會的干預,社會力量也藉此獲得了發育與成長的空間,商人階層迅速崛起,一批具有商業天才的平民通過『積貯倍息』或者『坐列販賣』取得富可敵國的財富,【史記】說這個時期『網疏而民富』,『網疏』就是國家放鬆管制,『民富』則可視爲社會復興的體現。(2012.1.12)
18. 【法家陷阱之平等】法家講求『平等』,比如廢了『刑不上大夫』的禮治、建立『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比如限制貴族勢力,給予平民以軍功受封的機會,看起來都是體現平等精神的進步。但這樣的『平等』,是通往奴役的坦途,是專制君主剷除掣肘王權力量(禮制與貴族)的假象。早熟的平等是危險的。(2012.1.11)
19. 【細節•真實的傳統社會】唐宋時,社會出現了醵資會飲的時尚。醵資會飲之法是這樣的:比如十人會飲,每人各出資二錢,共得銀二兩,由其中一人主持宴會,若最後酒食雜費需銀二兩二錢,則結帳時每人各多掏二分。這種消費方式是不是有點似曾相識?沒錯,這就是AA制。(2012.1.11)
20.【儒家治道:德治與禮治】說儒家是德治,說對了皮毛;說儒家是『偽德治』,則是誣衊與偏見。儒家講求的是德治+禮治。德治是從政治角度言,接近哈維爾所說的『反政治的政治』,禮治則是從治理角度言,爲禮俗之治,包涵了對習慣法與自發秩序的尊重,顯然比法家的「法治」更接近現代法治的精神。(2012.1.10)
21. 【法家陷阱之『法治』】『法治』當然也是法家學說的一個重要概念。但此法治非彼法治。法家的法治雖然也包含了『以法治國』之義,但其實質(及後果),則是以嚴密的國家立法取代三代以來的判例法與禮俗(習慣法)之治。如果說,判例法與習慣法天然地有利於形成獨立之司法,法家的法治則摧毀了司法獨立之可能。(2012.1.10)
22. 【法家陷阱之『公民』】法家學說中已有『公民』概念,韓非子就抨擊過『公民少而私人眾』的情況。法家的公民,意爲『國家的人』。更深一層的意思,是指從傳統宗法關係中釋放出來、成爲國家機器螺絲釘的國民。現在倡『公民』說的人應注意避免落入法家的陷阱。五四個性解放運動便是落入法家『公民陷阱』的先例。(2012.1.10)
23. 【中國式自由主義】自由主義在西方有豐富而深厚的傳統淵源。在中國儒學傳統中,同樣蘊含與自由主義異曲同工之資源,但中國的山寨自由主義者非要將自由主義敘述爲傳統的他者,甚至將自由主義推演成價值空心化的相對主義。所以我們看到一幅荒唐景象:他們拼命譏笑儒家,卻要誓死捍衛毛左狂贊文革的權利。(2012.1.8)
24.【法家的制民之術】秦制(法家)講求『制民』,即不允許存在『社會』。其制民之術,概括之主要有三:1、削弱乃至消滅所有對王權構成威脅的社會自生力量與自發組織;2、設定一個單一、劃一的社會生活程式,即『農戰』,凡不利於農戰的生活形態都儘可能剷除掉;3、編織一張國家對社會全覆蓋的控制網絡,國家權力無孔不入。(2012.1.7)
25. 【自由之天生終會戰勝權力之壓制】朱元璋曾下禁例:生員不得建言軍民一切利病。此後一些以身試法的生員因言獲罪,乃至被殺頭。但到明末,諸生議政已成風氣,甚至形成『邑有大事,士子皆得與議』的慣例。在沛縣,凡縣裡大利大病,『得與薦紳、先達、里父老商榷持衡,邑大夫雅寵禮之』,略有縣議會模樣。(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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