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爲制度下五大功能政府的簡單闡述
根據無爲制度的有所爲有所不爲的原則,該制度框架下的政府將一分爲五,或呼一政府下的五大功能部門,或呼一國之下的五大功能政府(爲方便理解及闡述,本文採取該稱呼)。五大功能政府功能各異,職責各異。
所謂人道法天,無爲制度之確立循乎天道,故其下五大功能政府循乎五行理論,分爲:決策、執法、監督、司法、立法等五大功能政府,各政府之間相生相剋,相互消長、統一自立。
五大功能政府分別有三級,則中央、省級、城級。城級以下實行宗族自治,公民可自決者,由宗族自行治理,不可自決者,則訴諸相關城級政府、不決而省級、不決而中央。
所謂相互消長,舉例解釋,如執法政府之下增加醫療執法隊,則其他四大政府必須同時增加相應的醫療隊,如若其中一政府無法成立醫療隊,則執法政府亦不得私增醫療執法隊,否則將不爲法制所承認。
統一自立指五大政府統一於無爲法制框架之下,超出該法制,則無效。而自立指五大政府相互間職責各異、功能各異,絕無重複相同者。
相生相剋簡單闡述如下:
新五權分立之五部五行生剋關係
一、五大政府相生關係:
決策政府利生執法政府,執法政府利生監督政府,監督政府利生司法政府,司法政府利生立法政府,立法政府利生決策政府。
則決策政府的完善,將促進、利於執法政府的完善,因爲執法政府的行政行爲,依據於決策政府的決策,決策之不完善,將影向執法政府的行政效率及功能完善。其他政府間相生關係類此解釋。
二、五大政府相剋關係:
司法政府克決策政府,決策政府克監督政府,監督政府克立法政府,立法政府克執法政府,執法政府克司法政府。
詳細解釋如下:
一)司法政府克決策政府
決策政府的決策需由司法政府裁定是否合法;不合法者將由監督政府裁定是否合理,不合法亦不合理者由司法政府發返決策政府重新決策。【不合法但合理者,經監督政府裁定,由執法政府執行;同時由司法政府,將監督政府裁定不合理的法制,進行修正,並發往立法政府討論確立。】
二)決策政府克監督政府
監督政府的監督報告,需由決策政府裁定,是否出現執法政府執法行爲超出決策範圍。超出者經立法政府裁定屬非法行政,宣告執法行爲無效;未超出決策範圍而不合理者,亦宣告執法行爲無效。【不合理的法制,由監督政府發往司法政府修正,並由立法政府確立。】
三)監督政府克立法政府
立法政府的法制草案,需由監督政府裁定是否合理,或是否屬社會管理的需要,合理者由立法政府通過確立。【不合理者由司法政府修正以臻合理。】
四)立法政府克執法政府
執法政府執法行爲需依據確立的法制執行。不合法的決策由立法政府裁決不得執行。已然的違法行爲由立法政府裁決非法。
五)執法政府克司法政府
司法政府對決策政府的決策的裁定,合法者由執法政府裁定並執行;司法政府對法制的修正及增添,由執法政府裁定是否可執行,可確立,可者由立法政府裁定確立,否者直接否決。
五大功能政府的設立符合五行理論
五大功能政府的設立,非但符合五行理論的相生相剋、相互消長、統一自立關係,還符合五行的另一個少爲人知的關係。
五行相生相剋關係如下:
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 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
在相生關係中,金生水,水生木,則金克木;水生木,木生火,則水克火;如此類推。
觀察五大功能政府相生相剋關係,即可發現,其遵循以上五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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