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論語】11.16 先進篇 原文 季氏富於周公,而求也爲之聚斂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
白話譯文 季氏比周天子的卿周公還富有,然而冉求還替他聚斂、增益財富。孔子說:『這不是我的弟子啊!小子們都可以敲著鼓去聲討他。』
注釋 季氏:魯國『三桓』執政,季氏獨大。冉求爲季氏之臣。 富於周公:周公是周公旦之後,擔任周天子之宰,即周王朝的卿士。按:周公旦有勳勞於天下,天子賜封於魯國,長子伯禽代他承位,他仍然擔任周王朝的公卿,其子孫後代也世襲周公之位。『諸侯之卿不得侔於天子之卿』,今季氏以諸侯之卿而富過於周王朝之周公。 爲之聚斂:冉求善理財,爲季氏多方聚斂財富。聚,會。斂,收。林氏:『上二句記者坐冉有之罪,而後記夫子之言。』 小子:門人弟子。 鳴鼓而攻之:聲討其罪。【註疏】:『今爲季氏聚斂,害於仁義』。朱子:『使門人聲其罪以責之也。聖人之惡黨惡而害民也如此。』錢穆:『攻冉求,實以攻季氏。』
先賢註疏 【四書解義】曰:此一章書是孔子正黨惡之罪,以警權臣也。 【論語義疏】曰:天子之臣,地廣祿大,故周公宜富;諸侯之臣,地狹祿小,季氏宜貧。而今僭濫,遂勝天子臣,故云『季氏富於周公』也。 【論語註疏】曰:此章夫子責冉求重賦稅也。孔子之時,季氏專執魯政,盡征其民。其君蠶食深宮,賦稅皆非己有,故季氏富於周公也。時冉求爲季氏家宰,又爲之急賦稅,聚斂財物而陪附助益季氏也。冉求亦夫子門徒,當尚仁義;今爲季氏聚斂,害於仁義,故夫子責之,使其門人鳴鼓以聲其罪而攻責之。 【群經平議】曰:蓋欲言季氏之富,而但舉晉韓魏、齊陳氏之屬與之比較,則本爲同列,即富過之,亦不足深罪,故必曰『富於周公』,以見季氏以侯國之卿而富過於王朝之宰也。 朱子曰:季氏以諸侯之卿,而富過之,非攘奪其君、刻剝其民,何以得此?師嚴而友親,故己絕之,而猶使門人正之,又見其愛人之無已也。 范氏曰:冉有以政事之才,施於季氏,故爲不善至於如此。由其心術不明,不能反求諸身,而以仕爲急故也。 張栻曰:冉有既爲季氏之臣,所當救正其非,使之由於法度。今既不能正,而又順其所爲,私門益以封殖,則公室益以衰弱,此求之所以得罪於聖門爲深也。原求所以至此,蓋不能如閔子見幾而作。 【石鼓論語答問】曰:門人之中有小過者,聖人亦優容之,謂其猶是學者之過。若出於聖人之門而爲人聚斂,是真非學者所當爲。鳴鼓而攻之,何不可之有? 繆協曰:季氏不能納諫,故求也莫得匡救。匡救不存其義,屈,故曰『非吾徒也』。攻譏於求,所以深疾季氏。 【論語發微】曰:世卿專政,祿去公室,攘奪剋剝,而有用田賦之事。是亦卑勝尊、賤傷貴,不義之至者。深疾冉有,實正季氏之惡。 鄭汝諧曰:旅泰山不能救之,不以禮事其上也;用田賦不能止之,不以政事其上也;周公,天子之宰也,一陪臣之富如之,則聚財於私室亦甚矣。求,孔門之徒也,豈嘗爲聚斂之學哉?蓋惑於利祿,不知不可則止之義。雖其主之聚斂,亦爲之宣力而不辭也。鳴鼓攻之,非特以罪冉有,亦使學者知義利之別也。(按:邦有道、無道。在汶上。) 【大學】曰: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斂之臣。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此謂國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也。長國家而務財用者,必自小人矣。彼爲善之,小人之使爲國家,災害並至。雖有善者,亦無如之何矣。此謂國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也。 【附錄】 【石鼓論語答問】曰:按左氏哀公十一年,季孫欲用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曰:『丘不識也。』三發,卒曰:『子爲國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答。而私於冉有曰:『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之,又何訪焉?』弗聽。【論語】所載蓋謂此也。言周公之典具在,季氏取民已富於周公,而冉有助季氏用田賦,孟子所謂『賦倍於他日』是也。
【本章參考書目】 【大學】【論語集解】【論語義疏】【論語註疏】【論語集注】【論語正義】【論語集說】【論語集釋】【論語發微】【癸巳論語解】【論語意原】【論語新解】【石鼓論語答問】【四書解義】【群經平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