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曲辰
哲學一詞,是外來語。在中國的古代,哲學稱作『道』。那麼,這個『道』的確切涵義究竟是什麼?是否和現在所稱的『哲學』涵義一樣呢?對此,我們先就中國古代哲學家和哲學經典著作的解釋,作一個簡要的分析:
【周易·繫辭】說:『一陰一陽之謂道』。這明顯地是指哲學理論中所說的相反相成、相異相同的『對立統一規律』;
【黃帝經·經法·名理】言:『道者,神明之原也。神明者,處於度之內,而見於度之外者也。處於度之內者,不言而信;見於度之外者,言而不可易也。處於度之內者,靜而不可移也;見於度之外者,動而不可化也。動而不化,故曰神;靜而不移,謂之明。神明者,見知之稽也。』這一段話,是將『道』作為自然規律來解釋的。這裏所說的『度』,指的是『法度』,亦就是我們今天常說的『法律』。【黃帝經·經法·道法】中有一段法哲學理論,認為,一切治理社會的法律,都是依照事物中所存在的客觀自然規律,而制定出來讓人們遵守的。其中,開頭的一段是這樣說的:『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故能自引以繩,然後見知天下而不惑矣。』【明理】篇之所以將法律稱作『法度』,是因為立法要有『度』,以便於具體執行。執法要有度,偏寬與偏嚴都是有害的。所以就有『處於度之內者,不言而信』之語。法律所規定的,只是那些讓人們必須遵守的自然法則的一部分,而不可能作全部條款性規定。所以,『度之外者』,就是指那些法律條款以外的、普遍存在着的客觀自然規律。這些自然規律,並不因事物的變化而變化。明白和掌握這些自然規律,就謂之『神明』;以之指導自己的言行,就體現為『道德』。這也就是『法』和『德』的相輔相成關系。唯其如此,春秋之際的管仲就說:『道也者,口之所不能言也,目之所不能視也,耳之所不能聽也,所以修心而正形也。人之所失以死,所得以生也。事之所失以敗,所得以成也。』①
客觀自然規律,雖然到處存在,但它是人們對於事物變化法則的一種認知,是抽象無形的一種『道理』。在中國的古代,沒有『抽象』這樣一個哲學專用術語,而是用『有形』和『無形』的解釋加以區別。如:『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②。『凡道,無根,無莖,無葉,無榮。萬物以生,萬物以成,命之曰「道」』③
由於對中國古典哲學研究的不夠深入,人們不知道中國古典哲學產生於中國文字之前這樣一個最基本的事實。所以,對於甲骨文中一些中國古典哲學名詞專用字,就產生了誤釋現象,如『道』、『卦』等字莫不如此。甲文中有這樣一個字『 』④:十字路口中,畫了一長眉毛的眼睛,下加一個方法的『方』字,唐蘭先生在【天壤閣 文存考釋】中,釋作『還』字。其實,這是個一個『道』學的『道』字。因為,此字圖形所示之意為,『用眼睛觀察
————————————
①、③
見【管子·內業】。
②
見【周易·系辭】。
④
見【後上】二九·二、【後下】一五·一六。
道路一樣的思想方法』,也 就是研究事物的規律。此其一;『還』是另外一個字,即『 』①,它才是『還』字。此其二;到了金石文字中,甲骨文中指思想方法的『道』字,訛變為『導』字,原甲骨文『道』字中的『方』變成了『手』形,而另有加『足』形者為『道』字。這種情況就明顯地反映出中國古典哲學(道學)對中國文字創造、發展的影響。此其三。
正因為『道』之所指,為事物變化所存在的客觀自然規律,在中國文字產生之前,就已經有了研究『道』的經典著作,早在『五帝時期』,就將『道』理用為國家政治生活的指導思想。所以,就將執政、執法者稱作『執道者』②,評論治國者的業績,常用『有道』與『無道』為標準。如此,『道』字,在古漢語中,就作為宇宙萬物賴以演變的根本、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人生觀、世界觀、政治主張或思想體系等意義而釋;『導』就指以一定的思想方法指引、教導別人。
綜上所言,中國古代所說的『道』,元代以後所指的『道學』,即現在所說的『哲學』。『道』之所指,為一切事物發展變化的客觀自然規律。
——————————
①
見【殷虛書契前編】六·二三·二。
②
見【黃帝經·經法·道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