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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權法制] 当法律具有经济价值,腐败便无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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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2-4-25 14: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腐败的含义就是,执法或行政者,利用手中的权利,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含义中几个重要的语素是,执法,行政,权利,非法,经济利益。最重要的语素是,执法,行政及经济利益,“权利”是“法”所赋予,其之有无对整个句子所表达的意思没有任何影响;而“非法”一词,几乎与整句自相矛盾,因为执法者执的是“法”,其行为是“法”所允许(否则叫“非法执法”),如果这过程中却能产生经济利益,则亦是合法的执法结果。

因此,如果执法或行政过程中,执法行为如果产生经济利益,而不为“法”所允许,则必然是“法”本身自相矛盾,换个说法,就是“法”本身原本没有经济价值,是制度制定者,或法律制定者,为“法”赋予了经济价值,而这,就是腐败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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