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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延安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当代文艺探索》(创刊号)上发表了刘再复同志的一篇文章,谈到了封闭式的眼光、小生产的眼光和开放性的眼光,道德眼光与审美眼光,世俗眼光同历史眼光等。其中,有些观点我是不同意的。不妨,也从“眼光”入手,将我的一些想法议一议。
道德眼光与审美眼光
刘再复同志说:“因为道德眼光与审美眼光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小偷和强盗,从道德眼光来看,强盗比小偷还更坏,可是从审美眼光来看,强盗因为他有一种气魄,就更有审美价值了”。
道德,属于伦理学范畴,它的最高理想是善;审美,属于美学范畴,它的最高理想是美。善与美是客观存在在主观意识中的不同反映,因而道德眼光与审美眼光是不一样的;但是,善与美又同为主观意识中的内容,因而道德眼光与审美眼光又有内在的联系。所以,将道德眼光与审美眼光等同起来是不对的,将道德眼光与审美眼光的内在联系割裂开来也是不对的。
道德眼光与审美眼光的内在联系,集中表现在审美过程中的善与美的统一上。这种善与美统一的内在联系,由于不同的审美客体和不同的审美主体而呈现出不同的复杂的形态。
对于同一个审美主体来说,如果我们假定这个审美主体在同一审美时间和审美空间(即审美环境)里所具有的审美趣味、审美标准和审美理想不变的话,善与美统一的内在联系的不同的复杂形态,就主要表现在不同的审美客体上。审美客体可以划分为自然、社会和艺术三大类。为了阐明我的观点,这里不妨分别作以探讨。
1)自然。“日月叠璧,以垂丽天之象;山川焕绮,以铺理地之形”,除了人类社会以外的这些“天之象”、“地之形”的万事万物都属于自然的内容。自然是人类的母亲。人类既脱胎于自然,又不断地与自然相对立,逐步地改造着和利用着自然。从古老的“三才”(即天、地、人)说看来,我们的祖先已经认识到了这层关系。所以,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一旦作为审美客体而进入审美领域之时,它就与审美主体即人类构成了一定的审美关系。在世界美学史上,我们中国人与自然的审美关系表现得异常的悠久而密切,几乎成为一个具有民族性的传统了。《诗》、《骚》、《庄子》、汉赋、山水诗、山水画和园林艺术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这种传统。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人类成为自然的主宰以后,自然才能作为审美客体而进入审美领域。由于人类与自然的长期矛盾和冲突,便对自然产生了善恶观念,尽管这种善恶观念并不等同于伦理学上的善恶观念。后来,随着人类对自然审美活动的不断深入,这种善恶观念也就越来越接近于伦理学上的善恶观念了。人类将躯壳从自然界里解放出来,却又把心灵送回到自然界里去了。或者说,人类向自然敞开了他的心灵世界。他们在人世间所受的痛苦,向自然诉说;他们在人世间所生的怨愤,向自然宣泄。他们向自然靠拢、亲密和解脱。这就是我们中国人对自然的特殊的传统的审美关系。在这种审美关系的笼罩之下,人对自然的审美评价中也往往包含了道德评价的内容。比如荀况的“比德说”(《荀子•法行》),董仲舒的“仁山德水说”(《春秋繁露•山川颂》),刘向的“智者乐水,仁者乐山”说和“比德”、“比义”、“比仁”说(《说苑•杂言》)等等,均可证实这一点。
还是回到横向探讨上来吧!作为同一个审美主体(假定审美主体方面的审美因素不变),在他与自然所构成的审美关系中,善与美可以统一,也可以不统一。这主要取决于自然与审美主体是否构成了一定的利害关系,无论它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干旱时忽降一场透雨,水涝时猛出一轮红日,以及豪放的狗、小巧的猫和壮丽的鸡,是善的,也是美的。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审美主体对于自然的审美,并不夹带道德的或功利的目的。泰山日出、黄山云海、庐山瀑布以及万紫千红的野花,无所谓善不善,但同样是美的。
2)社会。所谓“社”、“会”,即结社集会之社会,原指人类的一种组织形式,后特指一定历史时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因而,对社会的审美就是对人的审美。它包括对个人和群体的审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但不外是物质的和精神的,血缘的和宗族的,现实的和历史的等等。根据物质的占有和交换形式,有阶级关系、贸易关系和生产关系等;根据精神的表现形态,有思想关系、情感关系和道德关系等;血缘有家庭关系和亲戚关系等;宗族有家族关系和民族关系;现实的是指在时间横断面上所结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如夫妻关系、朋友关系和同志关系等;历史的是指在时间纵体中所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如同乡关系、民族关系和国家关系等。由于人与人关系的复杂性,也就导致了对人审美的复杂性。比如白皮肤在西方民族是美的,但在非洲摩尔族人眼里却是不可思议的丑;小脚女人,中国古人认为美,现代中国人恐怕就不以为然了;明明你的孩子长得不如别人孩子美,但你却认为自己的孩子更美;西方人见面后拥抱以为是美的,但我们中国人却认为见面握手更雅美(在中国古代题材的影视作品里,导演让两个人物见面拥抱,简直是不伦不类)。至于像山本这样的战争罪犯,恐怕只有在日本军国主义者看来是善的美的,但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看来却是恶的丑的了。
对人的审美主要包括形貌、语言、行为和心灵四个方面。在对人的审美活动中,尽管美与善的关系表现得尤为密切;但是,在对人的形貌、语言、行为和心灵进行分别审美时又表现得不尽相同。对人形貌的审美,似乎较少掺杂道德评价的因素。比如,在大街上看到一位非常美丽的姑娘,尽管她对你来说是陌生的,你也无从知道她善与不善,但却不得不承认她是美的。甚至象中国古代四大美人之一的杨贵妃,尽管她有所谓的“惑主误国”(不善)的坏名声,但她毕竟是美人。当然,也不能绝对地认为道德评价对于人物形貌审美丝毫不起作用。比如上面所说大街上的那位美丽姑娘正慌乱地走着,忽然一辆警车在她身旁停了下来,两个公安人员给她带上了手铐。有人告诉你:“这姑娘原来就是在逃的杀人犯。”同是这一位姑娘,她这时在你心目中也许就没有刚才那么美了,甚至是丑的。这是因为,外貌美与行为丑在这位姑娘身上尖锐地冲突着,而且行为丑远远胜过外貌美,以致影响了你对她的形貌的审美。至于杨贵妃毕竟是美人,就因为“惑主误国”并不是她的行为直接所致,她不过是个徒有丽质美色的普通女子罢了。值得一提的是,古希腊对人体的审美,我国魏晋时对人形貌仪表的审美,在世界美学史上都应占有一席很重要的位置。
在对人的语言、行为和心灵的审美活动中,就很难将美与善截然割裂开来。语言是表达思想感情的,思想感情有善恶美丑之分,语言自然是相同的;行为和心灵就更加有善恶美丑之分了。孔子在《论语•尧曰》篇中提出了“尊五美屏四恶”学说,以及我国近些年所开展的“五讲四美”的文明礼貌活动,都是强调人的心灵与行为的道德修养,而且将“美”与“善”同等看待。
因此,对人的审美不论是形貌审美、语言审美,还是行为审美和心灵审美,最终都要归结到美与善的高度统一上来。这就是我们古人所说的:“美物者,贵依其本”(左思《三都赋》)。比如,小偷和强盗的心灵与行为,以道德的眼光看,是恶的,不善的;以审美的眼光看,是丑的,不美的。在这里,道德眼光与审美眼光是一致的。要说小偷和强盗有“审美价值”,也只不过是为我们提供了丑的典型罢了。然而,刘再复同志却说:“从道德眼光来看,强盗比小偷还更坏,可是从审美眼光看,强盗因为他有一种气魄,就更有审美价值了。”这就有点不可思议了。当然,小偷与强盗也并非绝对地坏,因为有个历史性和阶级性的问题。在剥削制度下的社会里,诸如《水浒传》里时迁这样的小偷和梁山好汉那般的强盗,则其实是好人。至于刘再复同志所谓的“小偷”和“强盗”恐怕是现代的吧!既然“从道德眼光来看,强盗比小偷还更坏,”那何美之有?审美价值又何在?噢,“强盗因为他有一种气魄,就更有审美价值了”。这是什么话?!很难想象,当一个强盗手持凶器拦路抢劫之时,被抢者便以道德眼光指责他“坏”,又以审美眼光称赞他“有气魄”!“有审美价值”!天下哪会有这种奇事儿,我就不信!所以,我认为,刘再复同志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犯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错误。
3)艺术。作为自然和社会审美反映的艺术,在进入审美领域之后,美与善可以统一,也可以不统一。这是因为,艺术创作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精神劳动。作家、艺术家可以将道德作为创作的契机,但也可以是纯艺术地进行创作。叙事文学、抒情文学和有情节性的艺术诸如戏曲、电影、电视、绘画、雕塑等,既可以审美眼光去看,也可以道德眼光去看,只要它们所表现的对象是人的话。然而,山水诗、山水画、书法艺术、园林艺术和建筑艺术等,在审美过程中,不是完全不能用道德眼光去审视,恐怕过分地牵强也未免有些荒唐吧!
对于同一个审美客体来说,如果我们假定这个审美客体的审美角度、审美内容和审美环境不变的话,善与美统一的内在联系的不同的复杂形态,就主要表现在不同的审美主体上。同样是蜜蜂(自然),有人认为是善的美的,而有人却认为只善不美,这是审美主体的审美趣味不同;同样是一个貌丑心善的人(社会),就像《巴黎圣母院》中的敲钟人一样,有人认为是尽善尽美了,而有人则认为是尽善而未尽美,这是审美主体的审美观点不同;同样是米洛斯岛的《维纳斯》(艺术),有人认为尽善尽美了,而有人则认为尽美而未尽善,这是审美主体的审美认识不同,等等。
总之,审美活动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精神活动。因而,在这种活动中,美与善,审美眼光与道德眼光的关系也是极为复杂的。这种复杂性,既表现在审美客体方面,又表现在审美主体方面。这就是美与善在审美活动中的内在规律。所以,在审美活动中,要根据这一内在规律,正确地处理好美善关系。不能将美善等同起来,也不能将美善割裂开来,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千万要防止片面化。
世俗眼光与历史眼光
刘再复同志说:“再如对一个坏蛋,从世俗眼光看,我们恨他恨得要命,但从历史眼光来看,我们应该可怜、怜悯他,因为他带有某种悲剧性。”
论坏蛋。坏蛋,这是一个俗语,也是一个没有相对稳定的内涵而外延范围又相当大的概念。我们很难准确地说小偷、强盗是坏蛋,还是流氓、杀人犯是坏蛋?反正都是坏蛋。我认为,凡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凡是把自己的幸福建筑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凡是受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人,大概都可以称做坏蛋吧!至于父母骂孩子“坏蛋”,妻子称丈夫“坏蛋”,那则是更为广义的“坏蛋”了,说不定还有几分爱之情和褒之义吧!我们讨论的是相对狭义的“坏蛋”,即坏人。
论世俗眼光。世者,世人,时人,最广大的普通人;俗者,低级,庸俗,趣味不高的。所以,世俗眼光,就是世人那种低级的、庸俗的和趣味不高的眼光。凡是用这种眼光看待事物的人,他的思想境界一般处于保守的、低级的和老化的状态。
论历史眼光。所谓历史眼光,也就是客观眼光、实事求是的眼光。它往往从时间和空间的广角度,对事物进行历史的全面的观察和评价。从时间的角度看,用这种眼光观察和评价事物时,不是仅仅停留在时间的横断面上,而是着眼于事物占有时间的纵体即发展过程。或者说,这是一种发展的眼光。它不是静止的片面的观察事物和评价事物,而是把事物纳入到它实际所占有时间的纵横交错的坐标系中来,进行发展的全面的扫描;从空间的角度看,就是将事物置于它运动时所占的空间环境里来,进行全面的客观的扫描。如果将这条线移入到上文画出的坐标系时,它与时间的横轴基本上是重叠的。现将这个坐标图示如下,
(缺)
这就是历史眼光,即发展的和现实的眼光。用这种眼光观察和评价事物,总不会是“东向而望,不见西墙”(刘勰语)吧!
论悲剧性。悲剧,这是一个属于美学范畴的概念。不论认为,它是对于一个严肃、完整和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摹仿;还是认为,它是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但我认为,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悲剧所表现的都应该是正义的一方暂时的失败、被损害或者被毁灭。悲剧是正义者的悲剧。非正义者只是悲剧的制造者,而正义者才是悲剧的真正的主人公。无论是现实的悲剧,还是艺术的悲剧,都是如此。因此,由悲剧所引起的怜悯、同情和悲痛的情绪,只属于悲剧的主人公,而不属于悲剧的制造者。这是一个无需论证的真理。当然,悲剧是有民族性和阶级性的,因为,它是人的悲剧。我们所讨论的只是中华民族的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悲剧。在我们这个时代,如果谁对强盗和杀人犯怜悯、同情,那就太不可思议了。看《窦娥冤》,而去怜悯和同情制造冤案制造悲剧的刽子手,大概不会有这样的观众吧?!
好啦,当我分别论述了坏蛋、世俗眼光、历史眼光和悲剧性之后,再回过头来看看刘再复同志的这段话,其中的错误就是不辩自明的了。在刘再复同志看来,对“一个坏蛋”“恨得要命”,是“世俗眼光”;而“可怜、怜悯他”,反倒是“历史眼光”了;并且认为,“他带有某种悲剧性”。一个坏蛋尽管不是生来就是坏蛋,既然“我们恨他恨得要命”,那“可怜、怜悯”之情从何产生?又何悲之有?刘再复同志回答说,要有“博大的胸怀”,要象托尔斯泰那样去“博爱”。只要稍熟悉西方文论的人,大概不至于忘记:尽管托尔斯泰是伟大的,因为他“创作了无与伦比”(列宁语)的现实主义的文学作品,但是他的那种带有宗教意识色彩的“博爱”思想,却是受到了列宁严肃而尖锐的批评的。因此,我认为刘再复同志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综上所述,我对道德眼光与审美眼光、世俗眼光与历史眼光发表了我个人的一点看法,同时对刘再复同志的两个观点进行了商榷。当然,我是以“立”为主的,“破”只在其中,大概不至于是刘再复同志所说的那种“消极思维”吧!(我对刘再复同志的这个观点是基本同意的。就是要鼓励人们去积极思维、创造性的思维,但也要提倡“百家争鸣”。只要是实事求是地争鸣,而不是无理取闹,我认为也是积极思维。不能简单地以“破”和“立”为标准来划分消极思维和积极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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