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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传统文化网 “德”字,似乎历来都是道德品质之意,但当我解释完《四书三经》之后,发觉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因为在先秦时期,人们并没有抽象的一个所谓“道德观念”。求诸这些书籍,不论是周文王、老子、孔子、孟子、荀子等人,他们所描述的只有大人、圣人、贤人、善人、达人、闻人、小人等,他们所推崇的只有“仁、义、礼、智、恭、宽、信、敏、惠”等,他们所强调的就是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的关系(仁),那就要选择最佳行为方式(义),而最佳行为方式必须要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礼)才能寻求得到,如果不遵守社会行为规范,那么肯定不是最佳行为方式,在这过程中必须要有智慧(智),真诚守信(信),才能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的关系。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规律在起作用。
因此“德”字作为客观规律来讲,是说得通的,比如,《易・讼・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诗・大雅・既醉》:“既醉以酒,既饱以德。”《老子・十章》:“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论语・为政》:“子曰:‘为政以德,誓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庄子・天地》:“故曰,玄古之君天下,无为也,天德而已矣。”成玄英疏:“玄古圣君无为而治天下,自然之德而已矣。”《新书・道德说》:“六德六美,德之所以生阴阳天地人与万物也。”都是把“德”字用为客观规律之意。而且,在这些书籍中,“道”与“德”字均是分开使用的,只有荀子在《劝学》中,把道德二字连用: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这句话的意思是,《礼》,是法制的前提,各类事物的纲要。所以学习到《礼》才终止,这就称为是道路和规律的极点。
自战国后期以后,“德”字的意思就变了,如:《淮南子•m真训》:“今夫积惠重厚,累爱袭恩,以声华呕苻妪掩万民百姓,使知之欣欣然,人乐其性者,仁也。举大功,立显名,体君臣,正上下,明亲疏,等贵贱,存危国,继绝世,决治烦,兴毁宗,立无后者,义也。闭九窍,藏心志,弃聪明,反无识,芒然仿佯于尘埃之外,而消摇于无事之业,含阴吐阳,而万物和同者,德也。是故道散而为德,德溢而为仁义,仁义立而道德废矣。”据《释名•释言语》说:“德,得也, 得事宜也。” 又据《说文》“‘□’(即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在这里,德不仅是一个伦理范畴,而且已是一种朴素的对人生的哲学思索了。因此,从汉朝以后,“德”字就完全变成了伦理范畴的道德品质之意了。
道德作为人类品质、品行的一个词汇,后来由唐朝韩愈在《朱文公校昌黎先生集》中提出;“道德之归也有日矣。”他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他以后的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至此就使“道德”成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成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因此,凡是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良好品行的人,就被称为有“道德”的人,其行为就被称为有“道德”。直到今天,这个词就成为了“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之意。
至现代,道德品质作为一种抽象的伦理意义,即有了如下的含义:如七组自明的义务,即忠实、知恩、行善、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做恶、正义或公正、自我修养等。这些道德义务,指的都是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
正因为把“德”字解释成了人类品质、品行的一个抽象概念,所以我们在读先秦时期的著作时,都弄不懂古人所想要表达的意思了。在先秦诸子百家著作中,如果把“德”字作为品质、品行来解释,那就很牵强。而训为规律之意,就好懂了。尤其是《论语•宪问》中: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这一句,如果用品德、恩德来解释的话,那就是用恩德来回报仇怨。这样解释勉强可以,可是很少有人能接受。你恨我,我还要用恩德来回报,确实有点难度。而用规律来解释呢?那就好懂了,凡事都有规律,你恨我,而我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或回报于仇怨,或回报于爱,或什么都不回报,淡然处之,随着事物的发展,任其自然,无为而无不为。这样来看问题,处理问题,那就好办多了。
作者:武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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