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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技] 古代農業經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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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3-2 08: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千年
租調役制:北魏均田制規定受田農民必須向國家租即土地稅和調即戶稅,還要服兵役和徭役。


    租庸調製:隋朝沿用北魏的租調役制,後規定50歲以上可以繳納一定絹代替勞役,叫『庸』。唐朝在隋的基礎上實行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稅制度,『庸』不再有年齡限制。 這樣,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減輕了農民的賦稅負擔,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也保證了國家的賦稅收入。


    兩稅法:天寶年間,土地兼併嚴重,均田制無法實行,租庸調製也無法維持,國家的財政收入得不到保證,為了解決國家的財政困難,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即按照土地和資產向交稅,每戶按資產交戶稅,按土地交地稅,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它的實行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改變了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徵稅標準,表面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了。擴大了稅源,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但土地兼併不再受到限制,均田制和租庸調製正式廢除。


    一條鞭法: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緩和階級矛盾,1581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在全國推行,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並為一條』,折成銀兩,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一條鞭法』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納銀代役的規定,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說明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的鬆弛;賦役征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的發展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


    『攤丁入畝』的『地丁銀』:雍正帝規定,把丁稅平均攤入田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這樣,我國的人頭稅制度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它的實行,對我國人口的增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重要意義。


    認識:我國的賦稅制度與土地制度相適應,隨土地制度的變化而變化。我國賦稅制度的變化呈現出兩種趨勢:一是以人丁為主逐漸變為以土地為主,說明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逐漸鬆弛;一是納稅物品由實物和力役為主逐漸變為貨幣地租,說明我國商品經濟在不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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