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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人所知所行的多数决原则(MajorityPrinciple),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观念,当然是西方的舶来品。但神州万里,往史千年,中国人的头脑中就从未萌生过类似的思想吗?
前些时候,读到美国政治学家海因伯格(J.G.Heinberg)《多数决原则的历史》(1926)的译文(张卓明译,载《法史学刊》第二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触发了我的联想和探索,遂对中国古史中的多数决问题作了初步的文献搜寻。因为研治之日未久,积累之功未深,而且此课题又少所依榜,自不可能周到;但考虑到问题的重大,研究的缺乏,姑先草成此篇,以作投石问路。
研究史的回顾
对于中国古典民主问题的追溯,学界并非一无所论,但大都着重于思想层面,仅作思想史的梳理,而忽略了制度和规则方面――多数决问题,似乎就可算古代史研究的一个盲点。以我个人的涉猎,则仅知有以下数人而已。
严复1903年所译英人甄克思(E.Jenks)《社会通诠》(1900)一书,有“国家之议制权分”一章,对多数决有专门讨论,称之为“从众之制”:
用代表之治制,而操国家议制之权,则必先有一法焉,而后有以行其制也,则从众是已。夫从众,今日有议院之国所同用也。虽然今同,而云古即如是,则不可。古之民不识从众之义也……议院之从众,仅始于近古,前夫此者,未尝以众同为决议之物也。
可知甄克思认为,即使在西方,多数决也是近代才形成的制度。故严复亦承其义,在按语中表示:
宜乎,古之无从众也!盖从众之制作,必社会之平等,各守其轸畔,一民各具一民之资格价值而后可。……即今中国,亦无用从众之法以决事者。
但甄克思又自相矛盾地指出,古代社会有一种“哗噪之选举”:
其始之出占,非若今之书名投匦也,众各呼其所举者之名,为哗噪,所众举者,其声洪以闻,所寡举者,其声微以弱,此其以众蚀寡之道也,其法之粗如此。……效战陈之行列,而料简其人数,此亦古法也。
通过双方呼声的大小以分胜负,是为呐喊(shout)法;通过分行计算人数的多少定胜负,是为分列(divide)法;两者都是多数决的原始形式。这就意味着,多数决原则虽在近代西方始大行其道,但却不能说仅仅是近代西方的产物。
以西方民主观念和制度为参照,发掘本土相应的史迹,是近世以来中国思想家一种自然而然的思路――梁启超作于1896年的《古议院考》是如此,作于1922年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仍是如此,他在书中引用了《左传》所记栾书(武子)的对话,并说:
……读此一段,可以知吾先民对于“多数取决之制度”,作何等观念。多数取决,为现代议会政治一铁则,良无他道足以易之。……栾书之言谓两善相均则从众,果能如此,真可以现出理想的好政治,独惜言之易而行之难耳。(《先秦政治思想史》“前论”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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