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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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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06-12-27 10: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学习图书网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简述郑国、晋国、楚国制定法律的情况。

  1敝9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N杀邓析(公元前545年~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

  2苯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3背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茆,同茅)。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子产在给叔向的复信中,对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得很清楚,即在于"救世"。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又遭到孔子的反对。孔子的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

  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新兴地主阶级开始掌握了政权,因此这一措施,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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