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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典] 我国公民姓名用字中的生僻字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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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1-1-23 00: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北方教育
为了应对我国姓名用字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不断“回归”的生僻字,公安部与相关职能部门研发了GB13000新字库,建立辅助字集以及创制生僻字应用方案,有效解决了人口姓名登记过程中的汉字输入问题。技术层面的不断创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并不意味着用生僻字取名就应当被提倡。冷僻罕见的字保存在计算机字库里,轻松检索,一键即现;现实生活中,在个人口头笔下的使用过程中,生僻字带来的烦恼远没有结束。我们应当清楚,字库所收的字量与日常生活中实际使用的字量并非一致,“电脑要用来处理各种文本,收字要多,不但要收规范字,还要收不规范字;而一个特定阶段的社会用字量并没有这么多”(苏培成,2003)。人名用字中的生僻字之于计算机,输得进去,打得出来;之于个人,读不出来,写不出来,识记颇费时间,出现谬误的可能性也大。
  随着公安部、教育部、国家语委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各项姓名规范,我国公民姓名用字的选取将逐渐趋于规范。由公安部制定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于2007年6月起实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姓名不得使用超出规范汉字范围以外的字样。该条例是针对基层公安机关进行人口户籍登记工作的细则,对公众取名所用汉字的范围只做出了大体规定,并未说明实际具体的规范用字。。
  对于姓名规范这一问题,国外有许多先例可以借鉴参考。相关措施大多为制定条例或直接由国家立法实现对公民取名用字的规范。例如邻国日本。日本的《户籍法》于“申报出生第五十条(子女名字使用的文字)规定:子女的名字,应当使用常用平易的文字,常用平易文字的范围,由命令规定;巴西的《民事登记法》规定:户籍人员对户籍申报人申报的古怪名字可以抵制,不作登记;阿根廷《民事及人事登记法》规定不允许公民取古怪的、荒唐可笑的、不道德的或反应政治和意识形态倾向的、或不属于西班牙文字的名字等。在中国,既然对商标的设计、地名的命名以及法人的名称设定已有诸多禁止性的规范,对于自然人的用名也应当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除政策法规制定,解决我国公民人名规范化问题,群众意识的改变以及科技创新是必由之路。规范的实质是一项语文改革,任何改革都会遇到阻力。公众观念的改变绝非朝夕之间可以实现,在保证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前提下,细致的思想工作也是必需的。向群众宣传科学的汉字观,转变对人名用字的认识,使用规范汉字起名字照样可以彰显个性,得到人们喜爱的好名字。在户籍工作过程中,基层公安机关可以向辖区居民定期发放取名规范宣传手册,从最基础层面把思想工作抓起来。
  在技术更新方面,建议在互联网上和公安派出所分别建立全国公民姓名查询系统和供取名选字用的规范字字库,面向群众提供免费快捷的服务。居民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姓名登记之前可以先查询核实要申报的名字是否符合用字要求,是否属于高重名率的姓名。此类查询服务若能尽快实现,将会为公民和户籍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

    作者:丁芸
  
  参考文献
  [1]@周有光.现代汉语用字的定量问题[J].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王新华.日本户籍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王涛.论中国的姓名管理制度[J].理论学刊,2005,(7):67-68.
  [4]@李娜.人名忌用生僻字[J].语言文字修辞,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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