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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簡析秦代促進農業發展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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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1-12-23 16: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絡
摘要:農業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只有解決好農業問題,才能保證秦帝國的社會穩定。同時,農業稅賦收入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收入來源,農業問題關係秦帝國的發展全局,所以秦人非常重視在農業生產,秦立法獎勵農耕,採取各種積極的措施發展農業生產。


  關鍵詞:雲夢秦簡 農業發展 法律制度 法律保障


  

  商鞅認為富國強兵之道乃『農』『戰』二字。『國之所以興也,農戰也。』。秦國自商鞅變法以來,非常重視農業的發展。制定了一系列全面而精細、保障農業發展的經濟法律制度。這些制度促進了秦國生產力的發展,為其統一全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各級官吏在促進重視農業發展中的作用


  秦律規定了各級地方官吏的自然災害統計和上報義務。各級地方官吏監督負責其轄區內的農業生產古而有之,【秦律十八種・田律】規定:『雨為澍,及秀粟,輒以書言澍稼、秀粟及墾田易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旱及暴風雨、水潦、螽燭、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以郵行之,盡八月□□之。』即各級地方官吏負責監督其轄區內的農業生產,凡下了及時的雨以及穀物抽穗,應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報告受益和抽穗的田畝數和已開墾而未耕種的田畝數。禾稼生長後下了雨,應立即報告雨量多少和受益頃數。如遇水、旱、風、蟲等自然災害,也要及時報告受災的田畝數。法律規定各級官吏要注重其主管管轄地區的農業生產,要對所管轄地區的自然災害負行政管理責任和採取適當、及時的防範措施。對於違反自然災害統計和上報義務的官吏如何處罰,【秦律十八種・金布律】有明確規定:『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喻(逾)歲,喻(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縣、都官在核驗或統計中有錯而應罰款的,經判處後,有關的官府管理人員即將其應繳納的錢數在官長和群吏之間分攤,過期不繳或不按法繳納的,也要依法論處。


  秦律規定地方官吏應監督維持本轄區的農業生產秩序。秦統治者認為要發展農業生產,必須防範和懲治那些破壞和阻礙農業發展的不利因素,而地方各級官吏對此有責任管理解決。【秦律十八種・語書】載:『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之前,由於法律不夠完備,百姓中多詭詐取巧,干擾法令的。這種干擾對農業生產十分有害。因此,各級官吏應對這種不執行君上的大法,助長邪惡淫侈的人進行檢舉處罪,而不應該包庇邪惡,否則就是不忠、不稱職、不明智。


  秦律規定將農業發展作為官吏政績考核的重要方面。中央對地方官吏進行政績考核古已有之,【秦律十八種・倉律】規定:『稻後禾熟,計稻後年。已獲上數,別粲、(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即稻如在穀子之後成熟,應把稻計算在下一年的帳上,收穫後上報產量時,應將秈稻和糯稻區別開來,要把用以釀酒的秈稻和糯稻區別開來,每年單獨貯積,不要增積,用來供給賓客。到十月用牘寫明數量,上報內史。上述精細化考核措施,是地方各級官吏的行為準則,賞罰十分嚴格,使地方各級官吏有發展農業的內在促進力,以提高自身政績。


  重視農業生產基礎條件的維持和改善


  注重農田水利建設。農田水利是農業命脈,通過興修為農田服務的水利設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澇等,改變了不利於農業生產發展的自然條件。如蜀守李冰主持完成的都江堰水利工程,唐代杜甫曾贊云:『君不見秦時蜀太守,刻石立作五犀牛,自古雖有厭勝法,天生江水向東流,蜀人矜誇一千載,泛濫不近張儀樓。』而對大自然的開發利用沒有節制,則必然導致嚴重的後果。【周易】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苦節不可,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即開發自然環境應和諧開發。【禮記・月令】載:『季春之月:時雨將降,下水上騰,循行國邑,周視原野,修利堤防,道達溝瀆,開通道路,毋有障塞。又孟秋之月: 命百官始收斂;完堤防,謹壅塞,以備水潦。修宮室,壞牆垣,補城郭。』


  秦律也非常注重農田水利開發方面的法律規制,以期對自然資源合理開發。【秦律十八種・田律】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壅堤,就是築堤堵塞水道。二月是枯水季節,又是農田開耕的季節,所以要保障水道暢通,不允許堵塞,以便於灌溉。四川省青川縣郝家坪50號秦墓出木牘亦規定:『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j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險。十月,為橋,修波(陂)堤,利津[湯+水](梁),鮮草離。非除道之時,而陷敗不可行,相為之□□。①』從這裏可以看出,每年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定期組織人員整飭水利工程,完繕陂堤、道路,以避免汛期到來時決堤,使道路交通乃至人員安全受到威脅。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也有相似規定:『九月大除道及阪險。十月為橋,修陂堤,利津梁。雖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輒為之。』②


  對種子的儲存、種子使用等做出法律規定。規範品種儲存和種子使用行為,提高種子質量水平,對促進農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秦律為了提高國家控制的土地糧食產量,以維持既定的耕戰政策,秦律對對種子的儲存、種子使用等做出法律規定。如【秦律十八種・倉律】規定:『縣遺麥以為種用者,ズ桃躁(藏)之。』即各縣留作種子的麥子,應和穀子一樣收藏。秦律關於穀物的收藏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秦律十八種・效】:『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廢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關於穀物入倉、出倉,都要按照一定的程式,並要進行登錄,由倉嗇夫、佐、史、稟人共同署名。【倉律】中規定了種籽儲藏方法:『縣遺麥以為種用者, 禾以臧(藏)之。』即各縣所留作為種籽的小麥,應和穀子一樣收藏。


  對農畜的規範使用和管理。秦代牛耕已普及於農業生產領域,農畜是促進秦人農業可持續發展、提高勞動生產力的重要手段,是當時重要的生產工具。因此,秦統治者對農畜的飼養十分重視。【秦律十八種・廄苑律】規定:『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e,治(笞)主者寸十。有(又)裏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廄苑律。』即秦律非常重視農畜的飼養和繁殖,把它作為考核官吏的一項指標,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評比耕牛,滿一年,在正月舉行大考核。這種注重保護農業生產資料的立法精神被歷朝法律所繼承,如張家山漢簡【田律】:『諸馬牛到所,皆毋敢穿c,穿c及及置它機害人、馬牛者,雖未有殺傷也,耐為隸臣妾。殺傷馬牛,與盜同法。殺人,棄市。傷人,完為城旦舂。』③由此可見,傷害馬牛被視為一種嚴重的犯罪。


  注重保證發展農業所必需的勞動力


  為促使農業經濟持續、穩定發展,需提供發展農業所必需的農業勞動者。秦長期實行戰時經濟政策,如何平衡保證兵員的補充與保證農業生產所必需的勞動力之間的矛盾,這也是秦立法者所要解決的問題。為了保證有足夠的農業生產勞動力,秦律規定了如下措施:


  不得同時從一戶抽調兩個勞動力去服役。秦的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系戰時經濟政策,其目的性十分明確。其法律規定鮮明體現出其戰爭特徵。【秦律十八種・雜抄】:『同居毋並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即同一家庭中的適齡男子不能同時徵發兵役。縣嗇夫、尉及士吏徵發戍役時,如果違反這一規定,要罰二甲。因自商鞅變法以來,小農家庭在社會中佔主導地位。如同一家庭的主要勞動力全部抽調兵役,則他們難以應付自己的家庭生產。因此,秦律做了上述法律規定,協調了戰爭時期兵員補充與農業發展之間的矛盾。保證每個家庭農業生產有充足的勞動力,使秦以雄厚的經濟實力富國強兵,終於實現了大一統。


  根據情勢需要,本着有利生產的原則,對罪囚暫時釋放。【秦律十八種・司空律】規定:『居貲贖責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即對因欠債而以勞動抵消債務的,要給予他們播種和管理莊稼幼苗的時間各20天,以防耽誤農業生產。秦律所規定的貲和贖兩種刑罰均屬於罪行較輕的刑事責任。秦律允許上述兩種人農忙時回家,體現出懲罰與感化相結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時,也達到了提供維持農業生產所必需的勞動力的基本目的。這種為解決勞動力匱乏而採取的因時因地的刑罰執行措施為後世所效仿。如漢時,『虞延除細陽令,每年歲時臘輒遣囚各歸家,囚並感其恩,應期而還。』【舊唐書・唐臨傳】載,高祖武德年間,唐臨出任萬泉縣丞,縣有輕囚數十人,會當春暮時雨,唐臨召集囚犯令歸家耕種,並約定到期回歸系所,『囚等皆感恩貸,至時畢集詣獄』。 (作者單位:內蒙古科技大學人文學院)


  

  注釋:


  ①於豪亮:『釋秦青川木牘』,【於豪亮學術文存】,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

  ②③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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