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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简帛与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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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11-12-20 09: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73]《汉书・任敖传》。
[74]《汉书・景帝纪》。
[75]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159页。
[76]大庭修:《秦汉法制史》,蒋非非:《汉代功次制度初探》,《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77]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335页。
[78]参见拙著:《尹湾汉墓简牍军吏以“十岁补”补证》,《简帛研究2004》,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79]参见邹水杰:《两汉县行政研究》第三章。
[80]如廖伯源对西汉晚期东海郡吏员升迁的探讨,参见前揭《简牍与制度》。
[81]如胡子生认为,积四年劳可以进为一功。参见其着:《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文史》1995年第1期。
[82]安作璋、陈乃华曾着《秦汉官吏法研究》(脐南:齐鲁书社,1993年),本文下列分析采用了该书第二章《官吏任用法》的分类法。关于任用的简帛材料是由中央制定的统一制度,适用于中央。但这些材料大都发现于地方吏员之墓或行政机构遗址中,因此其适用于地方行政也是无疑的。但对简帛没有涉及而只有文献记载的任用制度,我们这裹并不讨论。
[83]《新出文献资料的整理与研究》,《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
[84]参见《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第十一章《籍贯限制》。
[85]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293页。
[86]参见李解民:《v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陈勇:《尹
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任迁》,载《尹湾汉墓简牍综论》。
[87]参见:《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
[88]《敦煌悬泉汉简释粹》十八:“守狱丞左、属禹敢言之。”“守狱丞”亦为试用之狱丞。
[89]参见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宫制史稿》下册,第369―370页。
[90]同上,第367页。
[91]参见:《尹湾汉墓简牍》,85―93页。
[92]从一般意义上说,秦汉二百石以上为国家任命的官,二百石以下马自辟的屑吏。二者的任用方式不同。前者为官,后者为吏。
[93]参见《尹湾汉墓简牍》,第100、102页。
[94]参见《文物》2003年第1期。
[95]参见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
[96]卜宪群、蔡万进:《天长纪庄木牍及其价值》,《光明日报》2007年6月25日。
[97]参见《尹湾汉墓简牍》,第96、97页。
[98]参见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第187页。
[99]《尹湾汉墓简牍》,第2页。
[100]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
[101]本问题参照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第三章的分类。
[102]参见《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103]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五章第二节。
[104]参见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第77、78页。
[105]参见陈梦家:《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106]参见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第三章。
[107]关于秦汉官吏的饮食规定研究,可参见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第三章。
[108]参见参见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第三章。
[109]参见《尹湾汉墓简牍》五正。《秦汉官吏法研究》认为:“秦汉时期官吏如因父母丧,还可享有较长的假期,这种假期称曰‘宁’”(100页),但实际上取宁的范围不限于父母,而是更广,包括更多的相关亲属。
[110]《论衡・别通》。
[111]《合校》267・18:“出钱三百四,建平元年五月戊午,孤山里王则付西乡左忠。”这则材料也是里向乡纳钱的记载。
[112]参见拙著:《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的文书问题》,《文史哲》2007年第6期。
[113]参见《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
[114]关于乡里文书的问题参见拙著《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的文书问题》,《文史哲》2007年第6期。
[115]参见卜宪群、蔡万进:《天长纪庄木牍及其价值》。
[116]参见《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
[117]参见《敦煌悬泉汉简释粹》。
[118]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280页。
[119]参见陈梦家:《汉简考述》,载《汉简缀述》。
[120]参见《尹湾汉墓简牍》前言。
[121]《释粹》―――“府记四”,《新简》EPF22:201:“获教敕”、“府卿蔡君起居檄至……”。
[122]参见《汉简研究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
[123]参见《合校》:139・13,16・4等。
[124]参见《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
[125]参见拙文:《从简帛看秦汉乡里基层组织的经济职能》,《史学月刊》2008年第3期。
[126]参见裘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又前揭臧文中认为,乡佐属县而不属乡,我们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续汉书・百官五》明确记载:“又有乡佐,属乡”,应当是可信的。凤凰山10号墓木牍并不能推翻这个观点,因为西乡的佐虽然有3个,但并不在同一月出现,完全有换佐的可能。
[127]参见拙文:《从简帛看秦汉乡里基层组织的经济职能》一文中的材料。
[128]《后汉书・刘陶传》云黄巾起义时“州郡忌讳,不欲闻之,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此“告”亦口头相告。
[129]根据《汉书・张汤传》注:“爰,换也,以文书代替其口辞也。”这两条爰书即是将里典的口辞转换为法律文书。
[130]参见刘洪石:《谒・刺考述》,载《尹湾汉墓简牍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
[131]参见拙著:《春秋战国乡里社会的变化与国家基层权力的建立》,《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32]《史记・秦始皇本纪》。
[133]参见:《里耶秦简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6年。相关研究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3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
[135]关于“田命籍”,《二年律令与奏谠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一书释为“田合籍”。
[136]参见朱红林:《张家山汉简研究》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综述。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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