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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简帛与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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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12-20 09: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这些政治与社会职能被汉代继承,在汉简中也有丰富的数据。这裹不再例举。


  其三,县以文书行政。县的文书类型我们在上面已有概括,县的行政运作就是围绕这些文书的上传下达,贯彻执行。简帛提供了县以文书行政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一,“必以书”。已经发现的县文书纷繁复杂,涉及很多方面。印证秦汉县廷在处理各类事务时,以文书为准的基本原则。虽以文书行政,但如何执行及执行力度如何,因长吏少吏的素质差异,各县肯定不会完全一样。第二,行书律。以文书行政必须有对文书传递的制度规定。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有《行书律》,对文书传递有细密规定。其中涉及县在文书传递上的规定。皆为传世文献所不见。第三,文书行政方法与内容。各类县文书中,有文书往来的处理原则,体现了县以文书行政的规范性。从县乡之间,县县之间,郡县之间的文书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县在政务处理上一些以往所不知道的规则,如县与乡、县与县、郡与县之间政务往来文书的内容及如何处理这些文书。限于篇幅,不再例举。


  3.州郡的行政运作与职能。州郡文书的新发现,弥补了州郡行政运作研究上的很多不足。


  首先,州郡在文书运转中的地位。文献记载了州郡在文书上传下达中的一些情况[144],但这些材料零碎不完整。简帛反映,州郡是诏书和中央各部门文书下达的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西汉后期以后,州拥有了转发文书的权力,原直下郡国的文书要经过州中转,是州由单纯的监察机构向行政机构转化的又一证明。我们还不能确认是否所有中央文书自西汉晚期后均要由州转发,但州转发文书的实例简帛多见,如《新简》EPT4:1:“九月乙亥,凉州刺史柳使下部郡太守、属国农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明察吏有若能者勿用,严教官属,谨以文理遇百姓,务称明诏厚恩,如诏书/从事史贺音。”EPF22:67:“大司空罪别之州牧,各下所部如诏书。书到言。”《散见简牍合集》743:“十月廿日丙子,凉州刺史超使告部汉阳从史忠等,移郡国太守都尉写移书到,检案奉行右言被书后五日如宗正府书律令。”[145]皆为州所转发的各类文书。郡转达上级文书的材料在简帛中很丰富,不再引证。需要指出的是,郡除了转达中央文书外,还有转达其它郡文书的权力与责任,这是因为一郡没有向它郡所属机构直接下文的权力,只能由它郡中转。[146]州郡不是单纯的文书转达,在转达过程中,往往也要附上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下级如何执行这些文书提出指导,对下级执行文书的情况实施监督。而下级收到这些文书后,例要回文。


  州郡不仅下转文书,也要上呈文书。刺史有岁终要向中央的奏事制度。《新简》EPT51:418B:“[九月刺史奏事簿录”,疑即刺史的上呈文书。郡上呈文书中最重要者系上计文书。《续汉书・百官五》记载了郡要“岁尽遣吏上计”,县“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这种二级上计制的核心是郡,郡在汇集了县的上计文书后,形成郡的上计文书,上报中央一年中郡的各种统计资料。我们已知的尹湾简牍中,题名为《集簿》的文书,即西汉晚期东海郡的上计文书。这是我们首次看到郡上计文书的实例。除上计文书外,简帛还提供了其它郡上呈文书类型,如奏谳文书、变事书、请书等。张家山汉简《奏谶书》诸多案例反映,郡要将审理不了的县道奏谳文书上报廷尉,也要将郡中疑狱直接报廷尉。[147]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后两种文书的上呈规定。[148]县是地方行政事务处理的中心,而郡是地方文书的枢纽,这在出土文献中有较清楚的反映。


  其次,州郡以接受上行、颁发下行文书的形式指导地方行政。州郡虽有巡视地方的制度[149],但行政事务的处理,仍是以文书往来为特征。这种文书往来的行政规则,是州郡要接受和处理来自下级的各类文书,颁发各种下行文书指导下级行政,这些文书多称为府书、记、教、敕等,具体而细密。《汉书・何武传》有“出记问垦田顷亩,五谷美恶”之语,《后汉书・贾琮传》有“即移书告示,各使安其资业”记载,皆是刺史有对所属部中下发文书管理事务权力的证明。关于州独立而非转发的下发文书名称在简牍中也有发现,如《新简》EPTSO:182B:“[以来刺史书”,此“刺史书”,应当即刺史所下之文书。郡府的下行文书尤为多见,如睡虎地秦简《语书》系秦南郡守腾颁发给县道啬夫的教戒之书。里耶秦简J1⒃5、6中有洞庭郡守发给郡卒史、尉、县啬夫关于如何征发徭役传送军需的文书。《新简》EPF22:188有府记关于处理塞尉借马的事宜。《释粹》二○、二一,系敦煌太守颁发给部都尉及县追捕盗贼的文书。对于郡县的各自管辖权限,我们目前还不能准确划分,哪些文书必须上报郡,由郡来处理也还不是很清楚,但郡以公文形式管理郡中事务之具体状况,简中有清楚的反映,如《释粹》一五二中,有太守府处理效谷县因传马病死而上报的文书,《新简》EPF22:80有城北燧长党因病请假而需郡批准的文书,皆可反映郡政之繁杂。其中,有许多事务是我们以往所不知的。


  通过上述简要归纳,可见简帛在推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上的重要意义,运用简帛材料开展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也将是未来秦汉史研究中的前沿性课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对简帛材料的解读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还有许多材料尚未公布,因此,目前阅于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些认识还需要将来新材料的检验。其次,简帛材料具有分散性、不完整性,仍然需要结合文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单纯依靠简帛材料孤立分析难以得出正确、全面性的结论。这方面我们的研究者还存在缺陷。最后,目前运用简帛材料所进行的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还应当与秦汉史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相联系。通过地方行政制度研究,进而对秦汉社会形态、国家结构、阶级关系等,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向前推进,为秦汉史研究获得重大突破奠定基础。


注释:


[1]各种不同说法如下:《三国志・魏书・夏侯玄传》:“故刺史乘传车,其吏言从事,居无常治,吏不成臣。其后转更为官司耳。”《宋书・百官志下》:“前汉世,刺史乘传周行郡国,无适所治。后汉世,所治始有定处。”《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昭曰:“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监纠非法,不过六条,传车周流,匪有定镇。”《汉旧仪》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汉书・朱博传》:“使者行部还,诣治所。”


[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


[3]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一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九章,第28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4]胡子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5]应劭《汉宫仪》云:“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同诸郡从事。”


[6]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7]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


[8]参见《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周振鹤:《秦代洞庭苍梧两郡悬想》,《复旦学报》2005年第5期。8陈伟:《秦洞庭、苍梧二郡刍论》,《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


[9]参见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0]参见赵平安:《尹湾汉简地名的整理与研究》,载《尹湾汉墓简牍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


[11]《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关都尉,秦官。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续汉书・百官志》:“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闪,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武帝又置三辅都尉各一人,讥出入。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又置属国都尉,主蛮夷降者。中兴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


[12]参见《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十三年诏,《后汉书・光武帝纪》甲戌诏。


[13]分别参见《汉代政治论文集》(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此文写于1937年),《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简牍研究译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简帛研究译丛》第一辑(湖南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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