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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简帛与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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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12-20 09: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厉(疠)爰书: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厉(疠),来诣。”


  经死爰书: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不智(知)故,来告。”


  这两个里中分别发现了疑为“疠”的里人和“经死”的里人,从材料分析来看,里典以“告”的形式把这种情况向上反映,采取的是口头汇报而不是文书形式。[129]又《二年律令・户律》云:“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口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汉代的“谒”或作名词,为名帖,或为动词,作“请见[130],但不是公文文书的名称。《户律》所云“谒吏、典”,固然未必是伍长拿著名帖去见里典,而是要求伍中一旦发生“盗贼及亡”事件时他们要尽快去见里典,汇报情况。这个“谒”应视为口头汇报而不是文书汇报。简牍中有很多“自言”实例:


  《新简》EPT56:261:“初元二年三月辛酉朔乙亥/孤山里女子石夫自言夫德病/。”


  《新简》EPW:35:“/里女子张毋方自言乃十一口。”


  《合校》160・14:“移得万岁里郑贞自言夫望之病不幸死,子男赦。”


  《合校》37:50:“/年二月庚寅朔丁未,居延/平里曹式自言乃地节元/。”


  《敦煌马圈湾漠简》79DMT9:28:“元康元年七月壬寅朔甲辰,关啬夫广德,佐熹敢言之,敦煌寿陵里赵负趣,自言夫诉为千秋燧长,往遗衣用,以令出关,敢言之。”


  这些“自言”都是里民因各种事务,自己径直以口头的形式向乡里行政机构陈述自己的请求而非文书。“自言”应当就是云梦秦简《内史杂》中的“毋属(羁)请”原则,即不能请人代为口言。云梦秦简反映,里民还可能直接越过乡而向县口头陈述,如《封诊式》中诸多法律文书记录的都是里民向县廷直接申诉的。汉代也承袭了这个制度,《合校》140・1A载:


  □□□年六月丁巳朔庚申,阳翟邑狱守丞就兼行丞事,移函里男子李立第临自言取传之居延,过所县邑侯国勿苛留,如律令。候自发。


  函裹的这个男子就是去阳翟“自言”取得过关身份证明文书的,未见乡的中转。广泛“自言”的存在,说明其在官文书的表述中有着特定的含义,而不是随意使用的。如同“告”和“谒”一样,这种行政管理本身尽管没有双方之间的文书往来,但由于管理的需要,仍然用文书记录而被保留下来,是我们今天研究秦汉乡里行政运作的重要材料。


  2.县的行政运作与职能。县是秦汉国家基层行政运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简帛材料的发现推进了县的行政运作与职能研究。


  其一,经济管理。战国以来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的普遍设置,其重要目的之一是实现封建国家的经济职能[131],县也是如此。已发现的县级文书,很多与经济管理职能有关,如户籍及各类宅园田地租年籍等。


  首先是户籍问题。秦献公十年,秦“为户籍相伍”,秦始皇十五年“初令男子书年”[132],都与户籍制度的建立有关。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后附有《魏户律》,说明秦吏对户籍的重视。但是,秦代户籍的具体状况过去我们并不知晓。里耶户籍简牍的发现,使我们首次能够了解到秦代尸籍的大概内容和形式。[133]里耶秦简系秦代迁陵县档案文书,这些户籍当然也是藏在县中的文书。汉初“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赃)其廷”[134],说明汉代继承了秦的制度。其次,除户籍外,还有其它各类与经济相关的文书。龙岗秦简中有“宅田籍”,《二年律令・户律》载:“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135]这些籍书的性质判断,学者多有研究[136],这裹不再罗列。张家山简虽然将上述文书列在《户律》下,但户籍与其它各类籍书是否可以完全合一而统称为户籍,我仍然有怀疑,毕竟典型而标准的秦汉户籍形式尚没有出现。民有分田宅、奴婢、财物的券书,也要上报县。这些文书的作用,不完全是经济管理,但经济管理显然是主要目的。所谓经济管理,主要是国家对赋税徭役征发的管理,但也包括国有资产的管理,这在睡虎地秦简秦律中有许多记载。


  户籍及各类宅园田地租年籍券书等正本藏乡,副本藏县廷或个人,县正是通过此类文书对乡实施监控与管理。而具体的赋税征收,土地宅园的授受、测量,人口年龄的登记等等,每年是由乡里吏完成。但县令史等眉吏要参与具体过程,即所谓“杂案”。这些文书形成后,要封闭起来。加盖令或丞、官啬夫的印章,在单独的官府中收藏。这么做,既是为了防止篡改,也是每年要以此为准来考核下级各类经济指标的完成,为每年的上计做资料准备。各类籍书的正本藏乡,并不意味着乡对这些文书拥有处理权。里耶秦简中,都乡为了获取启陵乡所迁移来的十七户人的年籍所撰写的文书,并不是乡与乡之间的文书往来,而是通过了迁陵丞的批转,说明各乡间的年籍移动需要通过县,是在县的监官下完成的。《户律》还明确规定:“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我们可以判断,此律对乡里吏、吏主者违反移徙律令的处罚,是由县来执行的。湖北荆州高台18号墓木牍内容,是对《户律》和里耶简的印证。[137]西汉沅陵侯国(相当于县)出土的《黄簿》内容中,有户口人民、田亩赋税、大型牲畜、经济林木数量的记载[138],也是县通过文书的行政运作实施经济管理的一个例证。经济职能还包括对农业生产的指导,睡虎地秦简《田律》中的《月令》片段和悬泉汉简中的《四时月令诏条》,是县吏指导农业生产的“纲领性文件和规定”。[139]
  其二,政治与社会管理。简帛提供了大量关于县政治与社会管理的官文书,使我们对县令长丞尉及属吏的政治与社会职能有了更多的认识,丰富了文献的记载。睡虎地秦简与里耶秦简集中反映了秦代县吏在政治与社会职能方面的执行与运作情况。首先,政治素质与行政能力要求。睡虎地秦简《语书》,是南郡守腾对所属县道主要官吏发布的文告,文中提出了“良吏”与“恶吏”的划分标准,要求他们应服从上级,具备五善,并对“不忠”、“不直”、“不廉”的行为提出批评。《语书》还提出“明法律令,事无不能。ㄒ玻”的行政能力要求和若干细则。[140]其次,执行法律与军事管理。秦县吏的法律执行主要体现在治狱与案件调查上。县是一级审判机构。从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爰书中可以看到,有大量县吏参与治狱,体现了县在治狱上的主导作用。《封诊式》还对治狱者提出“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毋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等治狱原则,为文献所不见。秦县有军事力量,县令长也有相应的军事考核与管理职能。[141]里耶秦简反映,秦代民间存在很多居赀赎债者,他们无论走到何处,所在县都有追讨的法律责任。[142]第三,吏员管理。吏员管理主要包括置吏权。《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中有“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以及“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等律文,《置吏律》中有“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为补之,毋须时”,“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宫佐、吏以之新官”、“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等律文,显示县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对被免或“不存”的啬夫,因死亡有缺的官吏,要及时设置并有时间规定;对官啬夫、佐的设置,有相关任职条件。里耶秦简T1⑻157正面、T1⑻157背面,还记载了迁陵丞对启陵乡要求设置里典和邮人文书的批复,是县置吏权的生动例证。当然,简帛也证明,县只能任命百石以下的属吏,百石以上的只能置守官,与文献的记载一致。除置吏权外,县对都官及所辖吏员有各种考核管理的权力,细密而具体,简牍多见,限于篇幅,这裹不再展开。第四,社会管理。秦县的行政运作不单纯表现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也包括各种社会事务管理。睡虎地秦简中有县吏参与调查处理盗窃、不孝、婚姻家庭矛盾、财产纠纷、传染病、火灾等问题的文书,也涉及环境保护,是县具有广泛社会职能的反映。[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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