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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简帛与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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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12-20 09: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6.各种任用方式。秦汉国家关于官吏的任用已经形成自身的一套制度,如除、调、补、迁、真、守、假、平、领、视、录、兼、行、督等,都是常用名词。简帛记录了诸多丰富而具体的地方官吏任用方式,使我们对秦汉官吏的任用规则有了更加深入具体的了解。


  (1)“守”、“真”。如秦汉官吏初任时有一年的试职制度,试用期间为“守”,满岁称“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谠)。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L(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里耶秦简J1⑻133背面:“八月癸巳迁陵守丞口告司空主听书从事”,J1⑼4正面:“阳陵守丞欣敢言之”[87],以上之“守”,即试用。[88]简帛为我们提供了“守”官更为具体的职责规定。《具律》载:“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此处之“真丞”及“真令、长”,皆为满岁实除而非守官。


  (2)“假”、“行”、“兼”、“视”。“假”,摄事之意,代行其官职。“行”是由本官摄行它官之事,有低级摄行高一级官吏职务,也有高级摄行低一级官吏职务的,也有同级、文武互摄。[89]“兼”是以本官兼任它官,与“行”有相似之处,但兼官的范围似乎比较广,从文献看,一人可以兼任多个官职。“视”作治理、管理解,文献多见,但也是一种任用制度,与兼官相似。[90]这些在简帛所反映的地方行政制度中都有例证。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南郡卒史盖庐、挚田、L(假)卒史呜复攸等狱簿”,“假卒史”,即代行卒史之职。尹湾汉墓简牍中有“假亭长”,似为假官最低一级。《释粹》七○:“敦煌长史渊以私印行太守事”,是低级官吏“行”高一级官吏之事。《释粹》七四:“神爵四年正月丙寅朔壬辰,敦煌太守快、库丞何兼行丞事”,一五六:“永光五年五月甲辰朔己巳,将田车师己校尉长乐兼行戊校尉事”,这裹“兼行”并用,表示“兼”与“行”二者有时区别并不严格。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此处之“视”,即可能为一种兼官,是一种任用方式。


  (3)除、调、迁、补、授。除、调、迁、补、授均为秦汉官僚任用方式的名称,在简帛数据中都有反映:


  除,即任命、任用官吏。云梦睡虎地秦简《置吏律》:“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里耶秦简T1⑻157正面:“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句、成(成)为典,为邮人。”以上之“除”,皆为任用之意。“除”是初任官职时使用的专用词还是包括了从本官升任它官者?我们试以尹湾汉墓简牍中的16位除任之例分析如下:


  下邳令六安国阳泉李忠故长沙内史丞以捕群盗尤异除


  下邳左尉沛郡相□□故土候□□□请韶除


  戚丞陈留郡宁陵丁隆故廷史以请韶除


  戚左尉鲁国鲁史父庆故假亭长以捕格不道者除


  开阳右尉琅邪郡柜王蒙故游徼以捕群盗尤异除


  利成左尉六安国六殷顺故啬夫以捕斩群盗尤异除


  利咸右尉南阳郡堵阳邑张崇故亭长以捕格山阳亡徒尤异除


  □□左尉南阳郡湟阳邑几级故亭长以捕格山阳贼尤异除


  平曲丞琅邪柜胡毋钦故亭长以捕格?群盗尤异除


  司吾长沛郡萧刘奉上故孝者以宗室子举方正除


  临沂长鲁国鲁丁武故相守史以举方正除


  合乡长左冯翊临晋骆严故郎中骑以韶除


  山乡相鲁国鲁旦恭故亭长以捕格不道者除


  山乡丞鲁国鲁桥敬故亭长以捕格不道者除


  东安相河南郡密故郎申骑以请韶除


  □乡相陈留郡陈留李临故侍郎以请诏除[91]


  根据这16例的情况看,有的是从百石以下的属吏或无任何吏职者升迁至二百石以上者[92],如假亭长、亭长、游徼、啬夫、孝者等,可以视为初任官职者。但也有一些人本身已有一定的官职,如内史丞、廷史、郎中骑、侍郎,已为国家任命的正式官。这两部分人均用“除”,说明“除”的任用包括了官和吏两部分人,而不是专门针对初任官职者。从上述例子看,这些地方低级属吏的除官,需要经过一定的名目,大部分是因“捕格不道者”、“捕斩群盗”等对维护地方治安有贡献者。


  补,官吏有缺为补。云梦秦简《置吏律》:“其有死亡及故有央(缺)者,为补之,毋须时。”秦代官僚任命有时间限制,从十二月到三月。但如果官有缺,可以不受此时间限制而随时补充,这当然是合理的制度。补有时也可能是新的任命,故也可作“除补”。如《新简》EPT2:11:“修行……□□□年十八,今除补甲沟终古燧燧长代张薄。”EPT4:109:“□□居延不侵候长除补。”当然也有单独用“补”的。如 EPT11:12A:“/长张嘉补令史。”EPT27:8:“故吏间田金城里五士周育,年三十二,可补高沙燧长,代张意。”补的形式有多种,较多的是以本官、旧吏补它官,尹湾汉墓简牍四:“建乡相山阳郡□□管?费,故将军史,以十岁补”,“铁官丞临淮郡淮陵龚武,故校尉史,以军吏十岁补”,“山乡侯家丞定陶国朱佣,故郎中,以国人罢补”。补也可与迁连用,作“迁补”,《合校》40.21:“移居延第五燧长辅迁补居延令史,即日遣之官”,142・34:“候史徐辅迁补城仓令史,即日遣之官移城仓”,迁补似为较低一级官吏往更高一级升迁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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