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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简帛与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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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2-20 09: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5.乡吏秩次的新发现。乡户五千,郡署有秩,其乡小者,县置啬夫;有秩,秩百石。这是我们以往对乡吏秩次和类型情况的认识。前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关于乡吏的类型出现了百廿石的“毋乘车之乡部”,而乡吏的秩次也有明显级差,从二百石至百六十石、百廿石不等,为我们研究秦汉乡吏的演变补充了重要资料。如果我们将《秩律》中的校长、亭厨等可以划为亭吏的话,那么汉初的亭吏秩次,也可能在百石之上。这些都为我们研究秦汉官僚组织的等级划分、演变提供了新材料、新视角。


  6.什伍组织。《续汉书・百官志》云:“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什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伍组织在文献中也有相关记载,但简帛的发现使我们对伍获得了更多的认识。简帛从多方面证实秦汉最基层伍的存在。[68]秦汉法律中,也经常有关于伍组织的规定,如云梦睡虎地秦简《傅律》、《法律答问》中有伍老、伍人在里中需要承担若干的法律责任。[69]又《金布律》:“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二年律令・捕律》载:“吏将徒,追求盗贼,必伍之,盗贼以短兵杀伤其将及伍人,而弗能捕得,皆戍边二岁。三十日中能得其半以上,尽除其罪;得不能半,得者独除;●死事者,置后如律。”《津关令》:“令将吏为吏卒出入者名籍,伍人阅具,上籍副县廷。事己,得道出入所。出人盈五日不反(返),伍人弗言将吏,将吏弗劾,皆以越塞令论之。”但秦汉律同样赋予有爵者、从事于官府的伍人及有功伍人的权利与优待。《法律答问》云:“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捕盗贼“●死事者,置后如律。”简帛更加详细地记载了伍组织设置的原则及职能,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置后律》:“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捧(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这些都是文献记载中所无。秦汉国家对伍组织的严密控制,以及伍人需要承担多种国家基层行政职能的事实,从一个角度反映秦汉基层社会并不是以自治为主体的。


  与文献记载一样,简帛中关于什的材料也很缺乏,惟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什伍智(知)弗告,赀一甲;禀伍二甲。”其原因尚待进一步探讨,也待简帛的进一步发现。


  (五)郡国特种官。郡国特种官,如盐官、铁官等,在西汉直属大司农,“中兴皆属郡县”。[70]虽然在西汉不属于地方行政系统,但是根据简帛资料可以发现,西汉在地方行政系统的吏员统计时,郡国特种官是计算在内的。如尹湾简牍2号木牍中,记载有下邳、朐二铁官和伊卢盐官、北蒲、郁州盐官别治,对其吏员设置详细状况也有完整记载。我曾经认为:“2号木牍将盐铁官与其它吏员分开,可能因其别为一系统,即直属中央有关。但据5号木牍、1号木牍及3、4号木牍,盐铁官吏员的管理、考续由郡担任,其编制也在郡吏员总数之中。”[71]因此,郡国特种官也可以视为地方行政的一个部分,东汉已经完全如此了。


    二、吏贝升迁、任用与管理


  简帛为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的吏员升迁、任用与管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数据,在许多方面既印证了我们过去已有的认识,也纠正了某些过去认识上的偏差甚至错误,使我们对秦汉地方吏员升迁、任用与管理的具体状况、动态变化研究上升了一个台阶,极大地提高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水平。


  (一)吏员升迁。关于地方吏员升迁,传统文献中也有不少记载,但材料比较零散,在升迁方式上主要限于察举制,其它升迁方式记载不多。以致于我们误以为察举制是汉代唯一的任用升迁方式,考察以往关涉地方吏员仕进升迁研究的几部代表作,其观点基本上都如此。[72]由于缺乏其它方面的材料,尤其是地方行政机构吏员升迁的个案实例,使吏员升迁任用的研究缺乏可比性。近几十年来,相对集中的地域性吏员升迁、任用的简帛材料发现,为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使我们获得了不同以往的新认识。


  众所周知,从战国至西汉初期,在官爵合一的体制下,官吏的主要来源及其升迁途径是根据军功爵制,因此“公卿皆军吏”[73],“吏多军功”[74]。所谓“吏多军功”,不仅指将相公卿阶层出白军功,也包括地方吏员阶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反映汉初的基层吏员,如求盗、校长、狱史等亦拥有高爵[75],证明军功阶层也是地方行政吏员的来源。但大规模军事活动结束后,官爵合一的状况逐渐分离,吏员选拔与升迁方式必须被新的制度所替代。西汉武帝后,察举成为官吏来源及升迁的新途径。自居延汉简发现以来,学界已经注意到“功”和“劳”在边郡吏员升迁中的地位和作用,察举并不突出。大庭修等学者已有揭示。[76]这一问题到尹湾汉简发现后,又从内郡的角度证明,在地方吏员升迁中,“功”和“劳”确实占据着主要地位。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记载了西汉后期东海郡109个长吏的升迁状况,其中有70人是因“功”而升迁。[77]这一现象说明,因功次升迁广泛存在于汉代官僚队伍中,并且是汉代官僚晋升的一条最重要途径。不但如此,《名籍》还详细记载了县令长、县丞尉的具体升迁途径,尤其是“军吏十岁补”,这是以往秦汉仕进制度中所不曾注意到的一种升迁方式。[78]可见,汉代存在多层次的地方吏员升迁途径,仅用察举制是不能完全概括的。目前,已有学者根据文献和简帛材料对两汉县令长升迁的一般途径进行了细致探讨[79],也有学者以某个地区的吏员升迁为案例来探讨吏员的升迁,[80]将来还应当有更多层面的、针对不同行政级别的地方吏员升迁探讨,以丰富我们对秦汉官僚制度的认识。当然,这裹面仍然有很多需要厘清楚的问题,如小吏“积功劳”的升遥与察举升迁是什么样的关系?“劳”与“功”是什么关系?[81]都退需要进一步辨析。但可以肯定,由百石以下升迁至二百石以上的途径除了察举外。还有更重要的“积功劳”途径,后者甚至地位更加重要。


  (二)吏员任用。战国以降,官吏任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简帛为秦汉地方吏员任用研究提供了若干新的材料。[82]


  1.身份规定。法律禁止某些人担任官吏。第一,“废官”。《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即如果保举已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要罚二甲。说明秦代有“废官”身份的人不能再进入官僚队伍。第二,罪犯。《内史杂》规定:“令赦史毋从事官府。”“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赦史”,整理小组释为:“犯过罪而经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职。”“下吏”、“侯(候)、司寇”都属于刑徒,可见秦代明确规定罪犯不准在官府任职,即便佐、史这样的小吏。


  2.年龄与爵位规定。《内史杂》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壮”,指三十岁,“士伍”为无爵的成年男子。根据此律,秦代佐这样的小吏,也要由三十岁以上有爵位的男子担任。


  3.道德素质规定。云梦秦简《语书》中提到合格的官吏应当是“良吏”,“事无不能也。”《为吏之道》载:“凡为吏之道,必精絮(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新公布的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也强调官吏需要恭敬、礼让、忠信,灌输立身行事的准则。[83]这些都是对官吏道德素质的要求。当然这些不限于地方吏员,其思想内涵究竟属于什么学派也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但秦对地方吏员的道德素质和人品要求肯定是具体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素质要求中,还包括廉政的要求。这些也大都为汉代所继承。


  4.学历、学识和能力要求。简帛反映秦汉国家对地方吏员任职的学历、学识和能力诸方面的规定。根据云梦秦简,秦代担任“史”这一职务的人,需要经过官方“学室”的专门培养。汉简中虽没有见到这样的材料,但根据《汉书・艺文志》“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的规定,我们认为这种方法也适用于汉代。秦代通过“以吏为师”而“明法律令”,可知“明法律令”是对地方吏员基本素质的要求之一。居延汉简中常见“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语,包括了能够书写,具有计算知识和行政能力,熟悉律令(分文、武)。此虽为针对低级军吏的要求,但也应包括了地方吏员在内。居延汉简还有“软弱不任”、“贫急软弱不任职请斥免可补”,以及各种考续“中程”、“不中程”、“不如律”之语,也是对吏员能力的具体要求。


  5.籍贯规定。文献中关于地方吏员的任职籍贯回避规定有记载。严耕望归纳为刺史不用本州岛人;郡守、国相等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等三条原则。[84]简帛又有新的推进,如州郡县属吏例用本地人制度,一般认为是从汉武帝时期发展起来的,秦代是否如此还不清楚,但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置吏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不得除其故官佐、吏”,自然要在新任之地除吏,其中可能就包含秦吏也要用本地人的含义。[85]文献诸多籍贯回避的记载得到简帛的进一步印证,如尹湾汉墓简牍记载的东海郡吏员任用中,就严格遵循着吏员籍贯回避原则,126名长吏中,没有一人的籍贯为东海郡,县级长吏不用本郡人的原则体现得非常严格。但长吏以邻近郡国人为多。盐铁官长、丞及侯国家丞也遵循这一原则。尹湾简牍以个案化的实例不仅再次印证了文献记载和以往研究的准确陆,还进一步反映不同籍贯的官吏,其所任官职的品级各有不同,有的带有某种规律性。[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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