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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华文史网 家庭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制度,通过对它的解剖,可以透析出当时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思想、文化、道德等各种复杂关系。秦自商鞅变法后逐渐形成的家庭制度,在中国古代家庭发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是人们未曾深刻探讨的一个课题。
一、商鞅变法前秦的家庭形态
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即贵族层、统治者层皆按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这种大家庭是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宗族集团或异财,或共财,或异财共财相结合。虽然在宗族组织中,有时又分成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这些个别家庭在社会与政治、经济活动中均不具有独立性格,而是被埋没在宗族体系之中。这种庞大的宗族共同体便构成了西周、春秋时期贵族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组织。史称“胙之土而命之氏”①,“致邑立宗”②。荀子说:“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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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左传》隐公八年、哀公四年。
② 《左传》隐公八年、袁公四年。
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①可见只有得氏者才为宗,只有领主贵族才能立宗庙,并按宗法结成宗族组织。社会下层即广大“持手而食”的劳动者,则不得立宗庙,因而不行宗法。他们只有“亲昵”与“分亲”家庭,但并不按宗法结成宗族集团。所以说周之宗法实即贵族的“氏族”组织法。
周之宗族组织有三个层次:宗一一族(氏)一一家长制大家庭。按宗法结成的宗族组织,与父家长制大家庭并不完全是一回事。父家长是宗族下的大家长,他有大家庭。宗族长及大家长奴役着众多子弟、宗族成员以及非血缘的私属家庭。宗族的一切权位(包括宗族长权、政治权、经济权等)由宗子继承。宗子对全族成员除了具有强烈的支配权之外,也当然负有收养义务,能否收族也就成为宗子权能否存在与贯彻的根据。宗统与君统的继统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②故严辨妻妾、嫡庶便成为宗法之要事。于宗族内分别出大宗、小宗系统,为的是使小宗服从大宗,以确立贵族内部严格的等级秩序,并进而巩固其宗族的统治权位。由上述看来,并非所有的血缘亲属关系皆可归之于宗法。宗法制自有其特定的内涵。它的基础是领主世禄制,它的核心乃在于宗子法。“致邑立宗”,一语道破了宗法的要害。邑是宗的依托,无其邑则无其宗,亡其宗也便失其邑。不论哪一级贵族,既得一邑土,也就自成一宗(族)了。
西周、春秋时期的家庭形态,除了宗法贵族集体大家庭之外,另有庶民、奴隶等个体家庭,但无经济、政治上的独立性,尚被包容于宗法大家以及各类共同体(如村社)外壳之中。未来历史发展的轨迹便是大家破灭,个体小家独立而成为支配社会的主体结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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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苟子・礼论》。
② 《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商经济繁兴,人口流动性加大,个体劳动渐成为主要方式,加以国家实行授田制,遂使小家庭渐渐在经济上独立,形成了摧垮一切共同体躯壳的强烈爆炸力.同时,政治制度也发生变迁,世官世禄消亡,直接导致了宗法性宗族及其大家庭的毁灭.清人秦蕙田说:“世禄不绝,则宗无削夺。”①世禄不存,宗法氏族也就被扫除了。这不仅是贵族组织的变迁,并且使整个社会家庭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宗法氏族渐让位于即将形成的封建家族制,集体大家庭亦为新兴的个体直系小家庭所取代。顾炎武对春秋战国之际风俗剧变叹息说:“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②战国时,旧宗法族类离析,宗子败落,非但无收族之力,而且自身也难以为养.成书于战国的《管子・问篇》开列的社会调查项目,充分反映了这个社会现实:“问宗子之收昆弟,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一一宗子或可勉强收族,或竟贫到依附他人,已徒有其名而无其实;“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一一族已离散,贫无可依,莫明其何族之人,血缘纽带已崩解断裂;“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一一父母已无力控制家庭成员,昔日宗子大家长的盛气已烟消云散。
秦在商鞅变法前,宗法制的残余,与宗法有密切联系的旧家庭制度的残余,奴主父家长的支配权均较多的存在着,社会家庭风俗还比较原始落后,直系小家庭虽然存在,但是并未真正独立,也未分析到最小限度,这就是商鞅变法改革家庭制度所面.临的社会家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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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五礼通考・嘉礼・饮食礼》。
② 《日知录》卷一三《周末风俗》。
二、商鞅变法后秦的社会家庭政策
(一)分异法与推行最小型家庭制度
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义无分”①。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对家庭制度严厉推行分户析居的改革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②,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这是对宗法制度的彻底否定。
秦的分户政策自商鞅变法开其端,直至秦末,贯彻始终。这可由下述情况得以证实。首先,秦的名籍一般都记有家庭成员的婚姻、长幼等情况。秦简《封诊式》“封守”条记一个士伍甲家,亲属共四口人,除甲夫妻外,没有已婚成年男子,有一大女子,还特注明“未有夫”。这说明秦子辈成年尤其已婚大抵是要出分另立门户的。《封诊式》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从特别注明“同里”,可知父子有不同里者。“同里”是指父子在最基层行政编组中的关系,但是同里并不等于同家,父与成年男子分居,都以户主身份列名国版。其次,出土秦律“同居”概念尤值得注意。《汉书・惠帝纪》注云:“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也就是说,父母及妻子最近层直系亲属皆不可谓“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间,若现同居共财业者则可称为“同居”。而秦简所谓“与同居”、“父子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财产关系。秦律既称“父子同居”,可见把父子也列为同居关系,这是秦汉“同居”概念的最大不同点。这反映出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态,至汉小家庭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在秦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关系比汉较为疏远,重财产生活关系而不重血统。再次,秦简《日书》云:“离日……唯利以分异。”对分异规定有可供选择的良辰吉日,这是因为分异乃当时社会习见之事,所以才成为日者们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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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仪礼・丧服》传。
② 《史记・商君列传》。
汉初仍袭秦分异之风。贾谊说:“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人汉,“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其甚者杀父兄矣”①。《汉书・地理志》云:“河内好生分。”社会上层也流行分异之事,陆贾分财五男事可证。汉初父子分异虽是承秦而来的一种自然社会趋势,但是政府已不加提倡。汉惠帝令“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②。在社会上也产生了非难分异的论调,贾谊便是代表人物。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家庭组织有扩大的趋势,自先秦传下来的旧宗族残余势力也乘机复燃。至汉武时,也只是适应新的社会形势而强令徙强宗大姓,不得聚族而居,并未涉及小家庭的细分问题。自昭、宣而后,尤其是元、成以降,似以提倡同居共财,封建大家族制已渐形成。东汉则大力宣扬并鼓励数代同居共财。应劭以为“凡同居,上也”③,“察孝廉,父别居”④,已为世所轻贱而不容。至三国魏明帝诏陈群、刘劭制作魏律,则明定“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⑤。
(二)移风易俗的“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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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贾谊传》。
② 《汉书・惠帝纪》。
③ 《风俗通义・过誉》。
④ 葛洪:《抱朴子・审举》。
⑤ 《晋书・刑法志》。
商鞅第二次变法提出:“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这项改革是很成功的,商鞅也为此最自负。他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①秦的“戎翟之俗”,可从商鞅变法后贵族层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风俗来窥知其一二。秦昭王母宣太后,在他的丈夫死后,与义渠戎王“乱,有二子”②。宣太后还曾长期私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并令以为殉。足见当时寡妇们有私情人并不受社会的非难。这已是商鞅变法半个多世纪以后的事了,可以想见当其变法之际此风当尤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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