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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国有制经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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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世 發表於 2011-4-2 09: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史学月刊

    三


    秦的国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还有一些有力的佐证。我们先看“啬夫”官职的普遍设置,秦律中有大啬夫、县啬夫、官啬夫、田啬夫、仓啬夫、库啬夫、亭啬夫、司空啬夫、厩啬夫、皂啬夫、苑啬夫、工室啬夫、漆园啬夫等十多种,实际社会中恐怕还不止此数。其中大多数为基层管理经济部门的官员,加上其佐官、工师、曹长等,数目很是庞大。高敏指出:“秦时封建的国有经济比重较大,特别是由于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封建的土地国有制。……正因为如此,就引起了设置各种‘官啬夫’以管理国有土地、耕牛、农具、种籽以及大车的制作与维修,仆役的征集与奖惩等等的需要”。[(2)e]一句话,就是大量的国有制经济部门需要有关的各级官吏去管理。我们看到汉代“啬夫”官职的设置要明显少于秦代,主要只有乡一级的“乡啬夫”,“职听讼、收赋税”[(3)e]而已。为什么秦汉官职设置会有如此大的变化呢?高敏指出:“是同秦汉社会的封建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比重不同有密切联系的”[(4)e]。很有卓见。拙作《论两汉地主阶级的形成及其性质特证》[(5)e]详尽论证了两汉土地私有制相对成立的过程,再加上两汉私营工商业在较为松弛的统治下发展迅速的情况,都互相参证了上述观点的正确性。


    我们再来看秦国实行的禀给制度,或可称国家供给制。据《金布律》、《仓律》、《司空律》、《传食律》、《佚名律》的记载,秦时由官府禀给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几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隶、各类工匠、各种刑徒、现役军人和各级大小官吏,皇室人员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来的宾客。自然对各种人,禀给的内容和等级的差别是很大的。对于奴隶、刑徒和军人主要禀给衣、食,而对官吏则优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禄,官府并配给厨师、车夫、车辆,直至牛马的饲料,官员出差时还给予“传食”津贴,传食津贴除了粮食,甚至包括酱、菜、盐之类。


    我们知道,秦国的官奴、刑徒、军人、官吏的数目都十分庞大,而国家要维持如此完整细致的禀给制度,如没有一定的物资基础是不可想象的,而这些物资便主要得依靠国有制经济各部门的相当规模的生产。


    其国有制经济的规划性也相当突出,且管理严格。《商君书・徕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则,计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万亩左右,“可食作夫五万”,即每户授田一百亩,可授五万户。这授田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第五年,估计可以授出的全国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袁林指出:“‘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定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按规定授田”。[(1)f]直到这时,有规划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从《仓律》内容可以看到,国家主要使用仓库加强对粮食诸农产品的管理。首先谷物、刍、等入仓,都要登记封印,统计后向朝廷内史上报,同时上报当地食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及一些其他费用开支,这样朝廷便可掌握各地粮食诸农产品的收支情况。仓库进出都要称量核对,物资如有被盗、损失、误差,都要处罚有关人员。可以说,仓库是国家农业生产规划运作的枢纽。


   《秦律杂抄》规定:“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特别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工师与丞各要罚二甲。说明朝廷每年都要给官府工室下达生产任务。对采矿、冶铁业也同样“赋岁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数量,如在尚未验收时就有丢失,或不能生产到规定数量,罚其曹长一盾。可见官府手工业必须按朝廷计划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也不得完不成任务。


    为确保其计划完成和产品质量,朝廷每年都要对这些单位进行考核评比。《秦律杂抄》规定:“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具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说如产品被评为下等,官吏受罚,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地方官吏也要一起被罚,同时“殿而不负费,勿赀”。就是说产品虽被评为下等,但成本核算并不亏损的,则不加责罚。说明朝廷还注意到手工作坊的经济效益问题。最后还有产品勒名制度,《工律》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样产品若以后发现问题,便可据此问罪于当事人。


    从《效律》等律文的内容看,秦凡主管经济的部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核算的事宜,称为“计”。同时,这些部门每年都要向上级或朝廷报告其经济收支情况,称做“上计”。“上计”的内容不仅有钱、粮收支的项目,还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劳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况。它不但使中央政权能及时把握全国经济乃至各部门经济的状况,以便下达适宜的规划;也能据此考核各级官吏的政绩,使其更有效地执行国有经济的规划。正因为其国有制经济体系的庞大,所以秦国对上计制度的要求也相当周密与严格。


    根据上面对秦国经济基础的分析,最后我们可以对秦国的社会性质下一结论。秦国的国有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官营工商业经济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对于经济运作有着周密规划和一系列细致的管理制度。而当时并不存在什么新兴地主阶级[(2)f],虽然在官营工商业中使用着大量的奴隶和刑徒,但秦国毕竟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大国,在农业生产中主体劳动者是国家授田的农民。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性质,与传统的定论就有着极大的距离。我们认为,如果将“封建”这个概念,仅限于农民受田租剥削的生产关系而言,那么,当时的秦国应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国家封建制社会。法家在经济方面的主张其实是“一种超阶级的国家主义经济观”[(3)f],而秦国在它的指导下,走进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之中,就一点也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作者杨师群,1951年生,华东政法学院副研究员]


(1)a 《史记・商君列传》。


(2)a 《史记・甘茂列传》。


(3)a 《试论秦国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4)a 《朝非子・诡使》。


(5)a 《史记・王翦列传》。


(6)a 《史记・秦始皇本纪》。


(1)b 参阅拙作:《战国法家代表地主阶级吗》,《学术月刊》1991年第3期。


(2)b 《战国授田制试论》《社会科学》(兰州),1983年第6期。


(3)b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三秦记》。


(4)b 《秦会要订补》卷24引《黄图》。


(5)b 《史记・滑稽列传》。


(1)c 《史记・秦本纪》。


(2)c 《史记・商君列传》。


(3)c 《汉书・食货志》。


(1)d 《盐铁论・通有》。


(2)d 参阅罗开玉:《秦汉工室、工官初论》,《秦汉史论丛》巴蜀书社出版。


(1)e 《华阳国志・蜀志》。


(2)e(4)e 《云梦秦简初探》第184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3)e 《续汉书・百官志》。


(5)e 《学术月刊》1994年第8期。


(1)f 《“使黔首自实用”新解》,《天津师大学报》1987年第5期。


(2)f 参阅拙作:《战国新兴地主阶级说质疑》,《社会科学战线》1993年第4期。


(3)f 参阅拙作:《战国法家代表地主阶级吗》,《学术月刊》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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