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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长足发展的秦朝御史纠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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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06-12-27 10: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廉正文化网
秦王朝设御史大夫一名,为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秦时,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一是丞相,掌管行政,协助皇帝处理万机;二是太尉,掌管军事;三是御史大夫,掌监察。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御史本是古代史官的一种。封建社会与皇帝有关的事物一般加“御”字。御史本是相随皇帝左右的一种文官。由于御史经常跟随国君左右,有较多的机会向国君进言,久而久之,御史的地位和作用不断突出,以至到了一君之下、百官之上的程度。秦朝御史大夫的地位仅次于丞相,主管“察举非法”,位高权重,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
    秦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他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
    上述秦王朝的监察机构,从御史大夫到御史,从中央到地方,已组成为一个较为严密的独立的系统。御史虽为一般监察官员,但备受皇帝信赖。在朝廷任职的御史常受皇帝亲自指派,执行一些特殊的重要使命,如追查和审讯那些敢于诽谤、诅咒最高统治者和“惑乱黔首”的大逆不道之人。御史还有权审讯罪官,甚至受命处死重臣。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秦王朝在设置检察机构和监察官员代表君主自上而下对各级统治机关及其成员实施监察的同时,为了使他们在监察过程中不致放纵不法,庇护奸邪,对监察官员也加以控制,从而使君主之下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受到相应的制约。
    为了进一步强化监察,皇帝还以外出巡行的形式对地方进行临时性监察,作为经常性监察的辅助手段。这种监察的目的是为了“临察四方”,使“奸邪不容,皆务贞.良,细大尽力,莫敢怠荒。”(《史记・秦始皇本纪》)皇帝亲自考察各地官吏,使其不敢渎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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