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网易历史 到了东汉,文献中有关更赋的记载显著增多。以《后汉书》帝纪中的记载为例:中元二年(公元57年),汉明帝因羌人在陇西造反,发天水三千人,“复是岁更赋”。永平五年(公元62年),因元氏县为明帝生地,“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汉和帝永元六年(公元94年),优恤流民还归者,“复一岁田祖、更赋”。永元九年(公元97年),诏曰:“今年秋稼为蝗虫所伤,皆无收租、更、刍稿。”汉安帝永初四年(公元110年),“诏以三辅比遭寇乱,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过更,口g、刍稿”。元初元年(公元114年),“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g”。汉顺帝永建五年(公元130年),“诏郡国贫人被灾者,勿收责今年过更”。阳嘉元年(公元132年),“禀冀州尤贫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赋”。永和四年(公元139年),太原郡旱灾,“遣光禄大夫案行禀贷,除更赋”。汉桓帝永寿元年(公元155年),“诏太山、琅邪遇贼者,勿收租、赋,复更、g三年”。以上史料提到的“更赋”、“过更”、“更”,应是同一种赋税。尽管更赋有时也被称作“过更”或“更”,但它并不是徭役的名称,而是与田租、口g(算)、刍稿等并列的赋税项目,故免征时不仅可曰“复”、曰“除”,亦曰“勿收”、“勿收责”。
更赋被用来支付戍边的费用。《汉书・卜式传》记载:“河南上富人助贫民者,上识卜式姓名......乃赐式外徭四百人。”注引苏林曰:“外徭,谓戍边也。一人出三百钱,谓之过更。”外徭即戍边,“赐式外徭四百人”,就是把四百人一年的更赋钱赏赐给卜式。《汉书・元帝纪》:“(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以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复除”,即免除赋税或徭役;“中外徭役”,指内地之役和戍边之役。复除者多,则役夫少、更赋少,导致了外徭供应的短缺。
如前所述,300钱是戍边3日的代役金,3日300钱,则1日100钱。汉代戍边的役期一般是一年。《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高后五年,公元前183年)令戍卒岁更。”役夫前往边地做戍卒,若一岁而更,扣除自已应尽的戍边义务外,为他人代役300多日,应得30000钱左右。据居延汉简记载,汉代戍卒的口粮、部分衣装乃至家属的口粮都是由官府供应的,因此官府大概不会将代役金如数发给戍卒。《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 被招募的戍边士卒赐钱三万,则服役的戍卒所得的代役金有可能要低于此数。
在居汉延简中,有不少关于“赋钱”收支的记载。例如:
“未得四月尽六月秋三月奉用钱千八百已得赋钱千八百。”(82・332)
“出赋钱二千七百给令史三人七月积三月奉。”(104・35)
“出赋钱八万一百给佐史八十九人十月奉。”(161・5)
“金曹调库赋钱万四千三…。”(139・28)[19]
以上简文中所提到的“赋钱”,有可能是指更赋,或主要是指更赋。
五
汉代供应军费的诸赋,在按人征收的项目之外,还有按户征收的项目。据文献记载,汉代曾有军赋。《汉书・惠帝纪》载汉惠帝诏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从“家唯给军赋”来看,军赋为当时的一种赋税项目,可能是按户缴纳的。其征收面颇广,即使是通常享有复免赋役特权的人(现任六百石以上官吏与家人同居者,原将军、都尉及二千石官等),也要缴纳。“军赋”,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作军费的赋税。“军赋”在汉代史料中仅此一见,其税额及征收情况不详。
西汉宣帝时,西羌反叛,朝廷发兵征讨。左冯翊萧望之、少府李、京兆尹张敞等人曾就如何解决军费的问题展开了一场争论。由他们的争论可知:汉代的战争,通常以“户赋口敛”的方式来解决军费,这既是“古之通义,百姓莫以为非”,也是“常人之所守”;汉代有专为“军旅卒暴”而设的《金布令甲》,这条法令规定,当边郡发生战事时,“令天下共给其费”[20]。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金布律》,是关于货币、财物的法律,汉代的《金布令甲》可能与之有某种相承的关系。关于《金布令甲》,颜师古注:“金布者,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金布令甲》中所谓“令天下共给其费”,应即萧望之等人所说的“户赋口敛”。“口敛”,是征收人头税,当指算钱、口钱,相似于秦代的“头会箕敛,以供军费”。“户赋”则是按户征赋,与“口敛”一样,也是为了军事目的,故此“户赋”有可能是指征收军赋,或与之性质类似的赋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