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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三老与汉代基层政治格局之演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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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人 發表於 2011-12-27 14: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3]像顾炎武《日知录》“乡亭之职”条;赵翼《廿二史札记》“三老孝悌力田皆乡官名”条;俞正燮《癸巳类稿》“少吏论”条等,都涉及了三老之制。


[4]杨筠如:《“三老”考》,《国立中山大学语言历史学研究所周刊》第2集第21期,1928年3月。但杨先生是将二个系统的三老合并在一起叙述的。


[5]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0年版,第245―251页。


[6]本文的部分观点在拙著《两汉县行政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四章中有所体现,本文为更详细的申说与论证。


[7]相关的详细论证参见陈苏镇:《汉代政治与学》“秦法与楚俗”一节,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25―35页。


[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9]战国与秦时期,乡里存在着三老,像《史记・滑稽列传》中的“邺三老”,《高祖本纪》中的“新城三老”等,但只有这时,才确立了以县三老为首、乡三老为主体的独立的教化系统。


[10]《汉书・高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页。


[11]《史记・孝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19页。


[12]《汉书・文帝纪》,第124页。


[13]有关汉初的“长者政治”,可参看李迎春:《汉初长者政治研究》,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14]苏莹辉以章怀注三老高帝置为误,认为秦已有三老之制,然其并未提出确证。见氏著:《论我国三老制度》,台湾《大陆杂志》1960年第9期.又收人大陆杂志社编:《大陆杂志史学丛书》第二辑第一册《三代秦汉魏晋史研究论集》,第37―44页。从秦实行法吏政治和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可以认为西汉这种三老制度实源于汉高帝,并非秦所旧有。


[15]王霜媚认为:“刘邦增置县三老,并准其与县令丞议事,情形类似今日地方上的民选议员,其人虽非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但能代表民意,对行政官之行政措施提出意见,使政府与民众能藉三老而得到沟通。”见王霜媚:《帝国基础――乡官与乡绅》,载郑钦仁主编:《中国文化新论・制度编・立国的宏规》。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版,第382―383页。


[16]《汉书・高帝纪》,第23页。


[17]《汉书・礼乐志》师古注引,第1030页。


[18] 《汉书・贾谊传》,第2245页。


[19]牟发松在《从“移风易俗”看秦汉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中,详细论述了两汉地方长官“上顺公法,下顺民情,在法律和乡俗的张力中取得平衡”,以移风易俗,力图达到“风俗齐同”的目的(《传统中国研究集刊》第二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154页)。但他对汉初这一特殊时期,并未给予过多关注。


[20]梁玉绳:《史记志疑・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4页。


[21] 《史记・高祖本纪》只云:“二月,令除秦社稷,更立汉社稷。”陈梦家从居延汉简残册5.3,10.1,13.8,126.12所载“县置三老二”(简文可见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等,认为此札是西汉施行诏书的目录,表示“县置三老”为西汉施行的第二个诏书,在重编施行诏书时删去其余,仅存置县三老一事。参见陈梦家:《西汉施行诏书目录》,《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75―276页。编此目录者认为置县三老为此诏书中之大事,故以此为题。由此亦可窥见时人对此事之看法。


[22] [日]池田雄一著,龚又明、知白译:《中国古代社会聚落的发展情况》,载李范文等主编:《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第一辑,青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5―56页。


[23]卜宪群先生也认为:“在云梦秦简中我们没有看见三老在政治活动中的迹象和地位,而里父老则身负国家行政执行者的‘重任’,稍有不慎就会引来灾祸,这样的角色很难说他们是纯粹‘地方自治共同体’的首领,更看不见他们与国家权力的对抗色彩。”参氏著:《春秋战国乡里社会的变化与国家基层权力的建立》,《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4]陈明光解释汉二年诏时说:“可见汉朝中央规定选任乡三老采用民间和官吏‘举贤’,受荐者本人同意‘应令’的方式,这与当时官吏的察举方式是一样的。”参见氏著:《汉代“乡三老”与乡族势力蠡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25] 《后汉书・樊宏阴识列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 1119页。


[26]瞿蜕园根据刘邦诏令中“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的规定指出:“是乡官亦自有其首脑,与县官各自成一系统,而县令则总其成而已。”见氏著:《历代职官简释》,第182页,附于黄本骥编《历代职官表》之后,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瞿先生已经看到了地方政治中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余英既衔:“司马迁之世,积极从事于教化工作的循吏尚未成为普遍的典型。”见氏著:《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5页。他是从地方长吏的角度考虑,认为司马迁不立《循吏传》是因为找不到所谓的“循吏”之缘故。他从另一侧面论证了汉初的吏不从事教化工作。


[27]我在此所说的二元格局专指在地方行政上以县令长为首执行汉法和教化上以三老为首注重礼俗的双轨并举,且这种双轨现象只存在于县以下,并最终统一于上一级政府机构或中央政府。典型的二元格局只在西汉初期存在。相关的说法学者也有提及。西]定生在研究代田法的政治背景时,认为汉帝国地方统治的特点是:“以通过二千石、令长这种郡县制实行地方统治为目的的官僚机构同三老、力田、父老这种具有地方自治共同体性质的机构之间的二元性结合,这里体现了汉帝国地方统治的特点。”(西攵ㄉ著,冯佐哲等译,《中国经济史研究》,农业出版社1984年版,第79页)西F因为是从农业的角度来看汉代地方政治格局的特点,所以强调《食货志》所列举“受田器”的三老、力田和里父老,但对其“地方自治性质”,并未给予说明,而这也是笔者与之大不同的地方。徐勇同样认为:“古代中国乡村权力体系具有行政权与自治权的二元性特征……其直接表现是地方士绅对乡村社会的实际统治。”(徐勇:《中国古代乡村行政与自治二元权力体系分析》,《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4期)徐勇所言为中国古代后期行政权力与乡绅权力的二元体系,但笔者所言西汉初期的二元格局乃行政与教化的二元格局,所指有异。


[2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页。即使在颇有儒家意味的《为吏之道》里边,同样强调“变民习浴(俗)”。


[29]刘修明则认为三老制度也是古老村社制度的孑遗.见氏著:《两汉乡官“三老”浅探――中国封建制和村社关系的一个问题》,《文史哲》1984年第5期,第32―34页。


[30]日人小x龙雄认为,父老并不是根据中央的政治意志而设置的,而应是里中出于共同自营的需要,自行选出的有经验者。转引自[日]守屋美都雄:《父老》,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上古秦汉》,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70页。根据河南偃师发现的建初二年《侍廷里父老约束石券》,侍廷里父老是由里中年高德劭又能中赀的人担任,而与政府权力并没有直接关系。


[31]守屋引樱井芳郎的说法,认为“三老大概是父老中的一员”。见前揭《父老》,第577页。杜正胜也说:“我们怀疑里父老也是一里一人,而择里父老一人为乡三老。”见氏著:《编户齐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第220页。但王翁孺“为武帝绣衣御史,逐捕魏郡群盗坚卢等党与,及吏畏懦逗遛当坐者,翁孺皆纵不诛”,以奉使不称免,“乃徙魏郡元城委粟里,为三老,魏郡人德之”(《汉书・元后传》,第4013―4014页)。王翁孺在魏郡为三老之前,大概不会是当地父老。《赵宽碑》所记赵宽徙居浩后兼任县三老,非以父老身份为三老,更遑论是当地乡族势力的代表人物了。


[32]《史记・平准书》,第1430页。


[33]秦进才认为汉代三老与父老在组织系统、职掌作用、社会政治地位和典章制度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各为一独特系统。但他同时又认为二者只是范围广狭不同,作用大小有异,没有明确他们的民间与官方之别。参见秦进才:《汉代三老、父老异同考》,《河北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


[34]对父老更详尽的研究参看前引守屋美都雄《父老》。


[35]黎明钊认为:“汉帝国是希望透过地方组织:乡的三老、有秩啬夫、游徼来凝聚单独的个人和核心家庭(编产齐民)于帝国统治结构的基层内,实质上乡的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就是政府刻意培育的地方领袖。”他并指出,他们既有合法地位,又是血缘团体中德高望重的人,因此合适作为政府与编户齐民之间的中介人物,而其中三老尤受重视.在谈到三老与父老的不同时,他指出:“三老是政府有意地培育的地方领袖,而父老则被视为民间的代表而已。”见氏著:《西汉中期之三老与豪强》,台湾《新史学》1997年第2期。他是从三老与豪强的角度考虑的,认为三老比豪强更适合做地方领袖,这种咋介人物也使帝国的控制力渗透到县以下的基层社会。


[36]陈苏镇先生指出了汉初郡国并行的本质为东西异制,是汉初特有的东方政策,是汉初统治者在承秦立汉的过程中为避免重蹈亡秦覆辙而采取的一种对策(陈苏镇:《汉代政治与》,第67页)。


[37]相关研究可参看冷鹏飞:《论西汉前期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的原因》,《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年第6期。


[38]许倬云指出,汉武帝以后,“中央势力的伸张及于地方基层是汉初放任政策下所未见的”。见氏著《西汉政权与社会势力的交互作用》,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5本(1964年),第268页。又收入氏著:《求古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464页。


[39] 《史记・五宗世家》载:“相、二千石往者,奉汉法以治,端辄求其罪告之,无罪者诈药杀之。所以设诈究变,强足以距谏,智足以饰非。相、二千石从王治,则汉绳以法。”这正是汉法初行于王国时,王法与汉法相抵触的情形。


[40]参劳o:《论汉代的游侠》,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一期.收入《劳o学术论文集甲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77年版.第1026―1032页。


[41]陈苏镇:《汉代政治与》,第306页。


[42]相关研究可参看邹水杰、岳庆平:《西汉县令长初探》,《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43]分别见《汉书》第3160、3641页。


[44]《后汉书・卓鲁魏刘列传》载卓茂教诲民众:“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今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怨恶。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门之内,小者可论,大者可杀也。”


[45]分别见《史记・张丞相列传》,第2688页;《汉书・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第2902页。


[46]相关研究参看阎步克:《秦政、汉政与文吏、儒生》,收入《阎步克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154页。另参氏著:《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七章及以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但余英即印逗菏椤ぱ吏传》所载张敞的上奏分析得出:“这个例子至少证明汉宣帝并不像表面上那样重视循吏的‘教化’。”但他同时也指出:“教化型的循吏辈出确在宣帝之世。”见氏著:《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收入《士与中国文化》,第208,156页。


[47]文翁在蜀,以下县子弟为学官弟子,“高者以补郡县吏,次为孝弟力田”(《汉书・循吏传》,第3626页),则在景帝时,孝悌、力田亦与县吏一样除补,而三老与孝悌、力田性质相同,亦可为一旁证。到了东汉,更是可见由官吏擢为三老者,如秦彭为山阳太守时,“有遵奉教化者,擢为乡三老”(《后汉书・循吏列传》,第2467页)。则其与有秩之为太守除任,已无多大区别。


[48]《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第3046页。


[49]《汉书・武帝纪》注引如淳曰,第174页。


[50]《汉书・循吏传》,第3632页。


[51]此处释文从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05―106页。句读为笔者自加。关于“都乡有秩佐”,陈平、王勤金和杜正胜都断为“都乡有秩,左”,美国学者韩献博断为“都乡有秩、左里师”,但从《文物》1987年第1期简报上所发简的摹本来看,“都乡有秩佐”五字后面空了四个字的地方,与居延汉简中留给居延令签名的形制一样,是留给乡佐签名的,因此只是乡佐一人,而非有秩与佐二人.见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杜正胜前揭《编户齐民》,第139页;[美]韩献博:《汉代遗嘱所见女性、亲戚关系和财产》,载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76―778页。另外,陈、王文和韩献博文都将三老径称“政府官员”或“低级官吏”,也反映了事实上的情况。


[52]许倬云认为是“由于老百姓习惯于听取他们的命令”。见氏著:《西汉政权与社会势力的交互作用》,第466页。


[53]《汉书・文帝纪》诏曰:“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这与按人口数量设置吏员数目的方法极为相近,可以说政府是参照官吏进行管理的。


[54]《集簿》中载明东海郡38县邑侯国,有县三老38人;170乡,有乡三老170人(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页)。


[55]《集簿》将东海郡县、乡三老员数和郡县吏员数分别进行统计,也没有将其列入郡吏员总数之中,表明其非吏之身份。严耕望也考证了三老“性质与属吏绝殊”。见氏著:《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45页。


[56]中华书局点校本在此两处“三老官属”间均未加点逗,致使有人认为三老有官属。参见前引陈明光《汉代“乡三老”与乡族势力蠡测》。三老绝不可能开府而有官属,而从《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所补西门豹治邺的事迹来看,官属明确指廷掾与旁观的吏等县中吏员,而与三老、豪长者、里父老是并列关系。


[57]陈直在《汉书新证》中指出:“两汉三老,在政治上,名称是吏,实际又不纯属于吏,当时功令,称为非吏比者,最为确当。”(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72页)其实三老名称非吏,但有比吏之权。


[58]学者搜集著录有西汉的“万岁单三老”,东汉的“始乐安民三老”、“西都三老”、“o中三老”等。见罗福颐主编,故宫博物院研究室玺印组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71、184―185页。另参陈直:《汉书新证》“非吏比者,三老”条,第l74页。


[59]严耕望在论证三老非吏时指出三老“有位无禄”,然其并未提供证据。而从尹湾汉简《集簿》来看,前列里正、亭卒与邮人,他们也未列入吏员数中,但他们应有一定酬劳。准此,三老等也应有一定酬劳作为其俸钱.李解民在《(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中认为:“孝者在察举时具有与亭长一类斗食少吏相当的资格。”(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则三老至少应有相当百石一类的资格,或许其酬劳也与这类人的俸钱差不多。


[60]正因为如此,方回《续古今考》指出:“三老在佐史、


有秩上者,以德齿表率其乡,非吏也。”(方回:《续古今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吉书时也认为:“三老的地位很特殊,尤其是乡、县三老,明显地区别于其他乡官。”“三老既是官吏,又不是一般的官吏。”(吉书时:《略论汉代的三老》,《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3年第6期)


[61]这里所说的行政一元化统治,并非说行政力量可以完全直接贯彻于民间的基层,而是说在县乡一级,不再有行政以外的合法性正式权力存在。两汉时存在的乡里豪强终究是非正式权力。


[62]余英时指出,“教化型的儒吏辈出确在宣帝之世”。参氏著:《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第156页。但教化型县长吏的盛行还是得等到东汉时期。


[63]刘珍等:《东观汉记・秦彭传》,吴树平校注本,中州古籍出版社l987年版,第775页。


[64]《苍颉庙碑》右侧载有“衙县三老上官风”、“衙乡三老时勤”;《曹全碑》碑阴记有“县三老商量”、“乡三老司马集”;《嵩山泰室神道石阙铭》有“崇高乡三老严寿”.均见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5]《后汉书・朱冯虞郑周列传》注引《谢承书》,第1155页。


[66]《后汉书・第五钟离宋寒列传》,第1396页。


[67]《后汉书・杨李翟霍爰徐列传》,第1618页。


[68]《后汉书・循吏列传》,第2479―2480页。注引《谢承书》作“阳遂亭长”。


[69]吴荣曾先生认为仇览的所为,从对官吏应尽的职责来要求,他的侵权行为非常严重,因为劝人生业和重视德教都是乡啬夫和三老该做的事。见氏著:《汉代的亭与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但如果抛开官吏的具体分工,只从地方小吏的本身素质来说,我们还是可以说他们能注重以德化民,其间并没有什么矛盾的地方。


[70]《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第3213页。


[71]陈明光根据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初师宾的释文,认为其中有“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三老.杂验问乡里吏民”语,故认为“这有力地说明从汉中央最高行政部门和监察机构看来,三老也是县令官属之一,所以严令他们必须和其他官属一样负起协助追查逃犯的责任”。见前揭氏著:《汉代“乡三老”与乡族势力蠡测》,第10页。但据简册图版,此处“三老”明显为“父老”之误.裘锡圭先生亦释为“父老”,见氏著:《关于新出甘露二年御史书》,《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又收入氏著《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21页。


[72]参沈年润:《释东汉三老赵掾碑》,《文物》1964年第5期,第22―24页。另见高文:《汉碑集释》,第434页。


[73]参马衡:《汉三老赵宽碑跋》,载《凡将斋金石丛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78―179页;苏莹辉:《汉三老赵宽碑考略》,台湾《大陆杂志》第13卷第5期;又收人大陆杂志社编:《大陆杂志史学丛书》第一辑第四册《秦汉史及中古前期研究论集》,第63―66页。


[74]此处的故吏,非“门生故吏”之谓,而是“前为官职者”。参看李迎春:《汉代的“故吏”》,《历史教学》2008年第9期。


[75]此处所说的行政管理的一元化,不是指在乡里社会,只存在行政权力,而是在各种力量中,只有行政权力是政府承认的、合法的,其他如豪族、故吏、父老等力量,从政府的视角来看,都不算合法的力量。


[76]洪适:《隶续》卷一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94―395页。


[77]翁方纲:《两汉金石记》,上海博古斋1924年影印求益斋刻本。


[78]《后汉书・列女传》,第2794页。《曹娥碑》,《隶释》卷二○,第210―211页。


[79]一直到灵帝,都有赐三老、孝悌、力田爵或帛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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