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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汉代“名田宅制”与“田宅逾制”论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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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12-1 16: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史学月刊》
二、“田宅逾制”之“制”非“名田宅制”之“制”  


    田宅逾制一词,最早出现在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的“六条问事”中。“六条问事”是武帝时刺史巡察郡国,奉诏纠劾豪强与二千石的六类不法行为,其第一条就是诏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10](p208)。那么,既然没有为田宅占有的总数立限,为什么会有“逾制”之说?这个“制”是不是“名田宅制”之“制”呢?  


(一)以军功爵行田宅是名田宅制的精神  


    如前所述,一般认为汉初的“名田宅制”源于商鞅变法时的“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而商鞅名田宅的核心是以爵位高下名田宅,事实上爵位获得的主要途径又为军功①。《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据杨振红考释,九亩即为一宅。刘邦在与秦军及楚军的战争中,也以爵来赐军功。如樊哙“战砀东,却敌,斩首十五级,赐爵国大夫”;与章邯军战濮阳,“攻城先登,斩首二十三级,赐爵列大夫”;“破李由军,首十六级,赐上间爵”[1](卷九五,p2651~2652)。曹参也先后因军功被“赐爵七大夫”、“迁为五大夫”、封为“执帛”、“迁为执圭”等等[1](卷五四,p2021~2022)。高祖五年(前202年),楚汉战争结束,社会最迫切的问题是流民归乡、军卒复员。于是高祖一方面诏令流民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一方面又诏“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对从军征战者普赐军功爵,最低的为大夫,其下还有不更、簪袅、上造、公士四级。由此可以看出汉初的爵制尽管在爵名或爵的特权上与秦制有所区别,但以爵奖励军功的精神则与秦制是相通的。而名田宅制以爵位高下授田宅,本身就是对有军功者的最大优惠,正如高祖本人所说“法以有功劳行田宅”[8](卷一下,p54)。  


(二)名田宅制在汉初的施行情况  


    不过,以“有功劳行田宅”的名田宅制在一开始就出现了问题。高祖颁诏的当年即出现了“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的情况,也就是对有军功的高爵者不能授予足够的田宅。于是,高祖多次颁诏“数诏吏先与田宅”,要求地方官吏先授给高爵者田宅。他最后还强调“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8](卷一下,p54)。这道诏书的执行效果怎样?没有史料来说明。不过,之后高祖又出军平定异姓诸侯王、出击匈奴等,对随军吏卒不再赐爵授田宅,只是提到了具体的优惠。如高祖八年(前199年)“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8](卷一下,p55)。十二年(前195年),在回顾自己无负天下贤士时,他又说:“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8](卷一下,p78)这里只是提到了赐第室和复除徭役,没有提授田之事。这是不是显示此时授田宅的制度在事实上已经被破坏?爵所赋与的特权在现实社会中已与刚建国之时不同了呢?  


    此外,自孝惠时开始频繁地普赐民爵。从惠帝即位(前195年)至吕后二年(前186年),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先后四次赐爵“户一级”,即高祖十二年(惠帝即位时)、惠帝元年、五年、高后元年。如果一家之户主不变,普通的民户爵最低为不更,高祖五年复员的军吏卒最低为五大夫,以名田宅的规定数额推定,每户田宅面积分别为田400~2500亩,宅院6856~42848平方米②。试想,在天下初定国家掌握较多土地之时尚不能满足高爵者的足额田宅,在户户都有爵的情况下还能保证授予吗?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根据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如此多的土地也不是一户人家所能胜任耕作的。《汉书・食货志上》晁错曾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所以,我们怀疑以爵位高下授田宅的制度只是在天下初定之时实行过,且律令制定的本身首先是为了满足高爵者的田宅授予,而不是一般的民户,不然高祖也不会对“小吏多满”频发微词。由此,我们武断地认为以爵位高下授田宅的制度在高祖后期即已名存实亡、律文徒具了。   


    事实上,不仅仅是以爵位名田宅的制度已经废止,就是与爵挂钩的其他惠利,都逐渐发生了变化。如受鬻之法,《二年律令・傅律》曰: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鬻米月一石。  


    而文帝即位之时,“养老令”明文规定:  


    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8](《文帝纪》  


    除此之外,还有“受杖法”。杖,即王杖。是汉政府养老政策中侧重于维护老人社会地位的一项措施。《二年律令・傅律》以爵位的高低来划分受杖年龄:“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2]。而后世“七十受赐王杖”成为统说,如王充《论衡・谢短》:“七十赐王杖,何起?”武威汉简:“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等等[12],都不再提及爵位高下问题。  


    所以,正如日本学者西攵ㄉ所言,爵“这种特权依各该时代诸条件之不同,不见得都有固定不变的内容川[3](p319)。爵制是一个单独的系统,与受鬻法、受杖法一样,田宅授予只是在特定时期附之于爵的特权,而这种特权一开始就没有得到保障,更不用说后世的实施了。当然,也正是因为爵所附属特权的内涵已经改变,才有了惠帝时期频繁的普赐民爵,二者又是相辅相成的。  


(三)《二年律令》的现行性质疑  


    如果像我们上面所分析的,名田宅制在高祖后期就已名存实亡了,为什么十来年之后,它还会出现在律令中?而且,《二年律令》因有吕宣王(吕后父的谥号,吕后元年追赠)之称,以及张家山简历谱编年的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前186年),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认定《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2](p133)。这是不是与我们的分析相矛盾?  


    这涉及到了法律的属性问题。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有一个派生的属性,即滞后性。它是指法律在固化立法意图而成为其载体后,在其稳定的调控区间内,反映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效能逐渐削弱的属性[14]。通俗地说就是由于社会的发展,相对固定不变的法律不能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而法律的这一属性在古在今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近人王世杰曾在《社会科学季刊》中对法典所载并非都是现行法有一个概括:  


    中国法典所载律文,就在当时也并不都是现行法。这是中国历代法典的一种奇特现象……有时一种律文虽是已经废止的律文,虽于法典成立后亦并不叫他发生效力,然而编纂法典的时候,或因留备参考,或因不敢删削祖宗成宪,便仍将那种律文保留在内。[15](p5)  


   《二年律令・户律》的内容与高祖五年大规模给复员军吏赐爵,并以法行田宅相附,应该是高祖五年的诏令经过修订而入律,律文中“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之类的话,很可能就是诏书原文。因为在惠帝与吕后时大规模的军事战争已结束,很少会有其他的情况产生“不幸死者”。高敏先生也从高爵之称证实《二年律令・户律》的制作年代即为高祖五年五月[16]。如果这一推测成立,那么《二年律令・户律》在吕后二年是不是现行律就成了问题。  


    此外,《贼律》第一简关于“降诸侯”“诸侯人来攻盗”的律文,也与吕后时期的情况不符。我们翻检史书,就会发现“诸侯”、“诸侯人”之类的称呼主要指战国时期的关东六国诸侯:《史记・秦始皇本纪》:“项羽急击秦军,虏王离,邯等遂以兵降诸侯。”《项羽本纪》:“及秦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蒙恬列传》:“秦宗室大臣皆言秦王曰:‘诸侯人来事秦者,大抵为其主游间于秦耳,请一切逐客。’”等等。而汉初沿用这种称呼,除了习惯性的承袭外,无疑与异姓诸侯王外托君臣之名,内有敌国之实的严峻政治形势有关。而在刘邦去世之前七个异姓诸侯王,除了长沙王地处偏远文帝时无后而绝外,其余诸国都已被铲除。吕后二年,诸侯王国均为刘氏或吕氏,再用这种敌国的态度来对待,显然已与当时的政治形势不相吻合。  


    所以,笔者以为《二年律令》中的律文并非都是现行法律,某些律文很可能是奉“高祖之法”不敢删削而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如果僵化地把《二年律令》中的律文都认定为吕后二年所施行的法律,必然不利于揭示汉初历史的真实。  


(四)“田宅逾制”之“制”非“名田宅制”之“制”  


    如我们上面所分析的,名田宅制在高祖后期就已经名存实亡,《二年律令》中的律文只是对高祖之法的尊崇而保留,那么武帝时期的“田宅逾制”之“制”就决非“名田宅制”之“制”,它又是一个什么制度呢?  


    武帝的六条问事颁行于元封五年(前106年),而在此十几年前,即元狩四年(前119年)①,董仲舒曾提出过一个“限民名田”的建议: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他就当时“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而民去本”的情况所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主张。此时,正是汉帝国大规模反击匈奴的时侯,军费、兵力消耗很大,这些让利于民或触动社会制度方面的主张在当时大多不可能实施。但是就在这一年夏天卫青、霍去病“大出击胡”,结果财力大匮,将士得不到俸禄。于是算缗令、告缗令开始实行,征收商贾资产税,并奖励告发隐匿不实者。而此令的最后就是一道限田令:  


    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货。[8](卷二四下,p1167)  


    此令明确禁止商贾名田,其他吏民有没有被限制?这是不是一道完整的诏令?我们来看《汉书・哀帝纪》绥和二年(前7年)的限田方案:  


    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  


    这里提到的是对王、列侯、关内侯、公主、吏民、贾人几类主体的限田限奴方案。而同一个限田方案,《汉书・食货志上》却只提到上述王、列侯、关内侯、公主、吏民的占田和奴婢的限制,没有提到对商贾名田之禁,显然这是记史者的侧重点不同而有所节略。这样,我们不得不考虑武帝时期是不是对商贾的限田与对其他吏民的限田本为一道诏令,只不过《食货志下》侧重于对商贾“多积货逐利”现象的限制,而未便提及其他吏民。限于史料,我们不知道武帝时期限田到底针对的是哪些人,限田的标准是什么,但由对商贾的限田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汉武帝在元狩四年或稍后的时间里,曾颁布过一个限田令。元封五年纠劾强宗豪右的“田宅逾制”之“制”,就是武帝本朝的限田之制。不过,武帝朝的限田令实行的时间应很短暂,否则就不会有哀帝朝引起轩然大波的限田限奴之议了。  

    但是,哀帝朝的限田方案因触及到了外威丁、傅等权贵阶层的利益,“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8](卷二四上,p1143)。王莽时,实行王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8](卷九九中,p4111)。由于脱离现实,此方案也以失败而告终。不过,由于西汉的几次限田活动以及士大夫们的倡导,“田宅逾制”成为了汉代语言中的常见词。在东汉的史料中,“田宅逾制”或“逾限”之类的词语也常被提及,如光武时度田不实,皇子刘庄说“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9](卷22,p781);荀悦《申鉴・时事》说“富人名田逾限,富过公侯”。笔者以为东汉初豪族的大地产已经形成,当时连以检劾垦田户口多少为目的的度田都不能实行下去,更不用说“限田”和打击“田宅逾制”了①。所以此类词语应大多为观念性而非特指或实指,更与汉初的名田宅制没有直接关系。不然东汉末经学家郑玄也不会认为“汉无授田之法”[17]了。   


参考文献略


作者:贾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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