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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经济史研究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宋代出现的“地主、官僚、商人的三位一体化”或“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化”进行了很多研究。对于农民,虽然在农民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与市场的联系等方面,取得了斐然可观的成果;对于农民的经济构成以及农民兼营工商业等也有所关注①。却似乎未尝从“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的角度审视过这些问题,尤其对农民兼业现象所蕴含的社会经济意义缺乏深入的探掘。事实上,与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化相比,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趋势拥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具有更深刻的社会经济意义,它对于社会形态、农业经济、商品经济的影响更巨大、更深远。理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所谓“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是通过农民的兼业实现并表现出来的,它指的是农民在农业生产的同时,以兼业的方式从事以交换和赢利为目的的手工业小商品生产、小商业经营、小雇佣劳动等。
中国封建时代前期,士、农、工、商作为社会的主要成员,其各自的职业是固定的,身份是凝滞的,界限是分明的。至少在汉代,四民分业不仅是一种分类方法,而且是一项严格执行的制度。《后汉书》卷三九《刘般传》说:“是时下令禁民二业②。……(刘)般上言:‘郡国以官禁民二业,至有田者不得渔捕。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且以冬春闲月,不妨农事。夫渔猎之利,为田除害,有助谷食,无关二业也’。”农民在农闲时捕鱼打猎,既“不妨农事”又“无关二业”,犹在禁止之列,可见四民之间界限森严,是不能随便串门、相互涉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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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二编第五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髯谖模骸端未草市镇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256页;龙登高:《宋代东南市场研究》第一章,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② 注云:“谓农者不得商贾也”。
到宋代,士农工商之间的这种界限被完全打破了。宋代的农民是一些什么样的劳动者呢?时人王柏作如是观:“今之农与古之农异。秋成之时,百逋丛身,解偿之余,储积无几,往往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也”①。说宋代的农民与过去的农民完全不一样当然是不对的。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个体小农从来就不是纯粹的粮食生产者,男耕女织,农业和家庭纺织业紧密结合在一起,是传统小农的基本经济构成。这在宋代并无根本性的质变。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宋代农民的生产形式和经济构成毕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在主要致力于粮食和衣类生产的同时,兼做小手工业者、小商贩、小雇工,已经不是个别的、偶发的特例,而是形成了普遍的、持续的发展势头。诸如“耕织之民,以力不足,或人于工商”②之类的记载,可以屡见不鲜。表明现实生活中,从事兼业的农民越来越多了,农民的经济构成变得丰富、混合、多元化了,明显地出现了一个小农、小工、小商三位一体化趋势。王柏敏锐地体察到了这种迹象,所谓“今之农与古之农异”,就是对这一变化的精辟概括。
“农民”一词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其内部情况极为复杂。宋代乡村五等主户中的下三等户,分别隶属于富裕农民、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五等主户之外者,则是称作客户的佃农。各个等级的农民,由于所处条件和地位的差异,其生产形式和经济构成是不尽一样的。宋孝宗淳熙七年,朱熹在南康军任上为了摸清所辖都昌、建昌二县缺粮户的情况,曾设计了一份调查提纲,其中把乡村“下户合要籴米者几家”区分为如下三类:(1)“作田几家,各开户名,大人几口,小人几口,别经营甚业次”;(2)“不作田几家,各开户名,大人几口,小人几口。经营甚业次”;(3)“作他人田几家,各开户名,系作某人家田,大人几口,小人几口,兼经营甚业次”③。其中的第(1)类,显然属于自耕农而兼营别业者,第(3)类则属于佃农兼营别业者。他们与“不作田”而“经营甚业”的第(2)类是有区别的。说明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农,兼业都是他们经常采取的生产形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朱熹把上述三者皆称作“下户”,而在此外关于“富家”、“中产”之家的调查条文中,却均未特别注明兼业的文字,进一步表明从事兼业者主要是下层自耕农和佃户。另据吕南公分析,大量的下层主户似乎更有兼业的迫切性。“今之居民,客户多而主户少。所谓主户者,又有差等之辨。税额所占至百十千数千者主户也,而百钱十钱之所占者亦为主户,此其力岂同哉?……夫所忧者,非力厚之家也,正在百钱十钱之家耳。目钱十钱之家,名为主户,而其实则不及客户。何者?所占之地,非能给其衣食,而所养常倚于营求”④。此话说得有些绝对,事实上“所养常倚于营求”者,何止下层主户?但他指出的农业收入不足,的确是促使农民兼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宋代农民之兼业,主要从事哪些行当呢?叶适说:当时的农民们,“穷苦憔悴,无地以自业。其驽钝不才者,且为浮客,为佣力;其怀利强力者,则为商贾,为窃盗”⑤。农民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多方面选择的。诸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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