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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宋無罰金之刑』質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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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2-4-5 14: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在上文研究的基礎上,筆者對宋代的罰銅與罰金做了一番比較,如下所示:
  1. 二者的適用範圍及適用罪名都較廣,涉及到教育、人才舉薦、外交、醫療、財政等領域的官吏失職罪、擅權罪、贓罪等類型的犯罪行爲,且相對而言危害都較小。
  2. 二者性質相似,均可被作爲主刑及附加刑;均符合罪刑相應原則,當然,由於外來因素如『大赦天下』及權勢的干擾,有時也會出現重罪輕罰的不合理現象,但這種情況不占主流。
  3. 與罰金一樣,罰銅也是直接判處的財產刑,且在所罰『銅』、『金』等級中,二者均以10斤、20斤及30斤最常見。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以爲可以認定宋代的罰銅屬於廣義的罰金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罰金刑,這就又爲證明『宋無罰金之刑』的錯誤論斷提供了有力的證據。但是,既然罰金刑的『金』本來就包括銅和黃金,那爲什麼在宋代還會有『罰銅』一說呢?最後實際交納的到底是『銅』還是『金』?這要從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金屬貨幣的使用以及金屬冶煉技術來進行考察。我們知道,罰金在具體執行時所實際徵收的『金』並非一定就是黃金,而大多是根據當時的社會狀況而定,例如漢初也有罰錢、谷、縑的,但以罰黃金爲主[11]9-10,因爲漢代尤其是西漢黃金的儲量非常大,甚至是『黃金泛濫』。[7]14宋代採用膽銅法冶煉銅,從而使銅產量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而黃金的儲量相對較少,『爲難得之貨』[3]卷296【杜鎬傳】,因此極少被用於刑罰當中,即便是用於代表皇帝權威的賞賜所用的黃金,數量也很少,例如30兩[3]卷325【王Υ】、100兩[3]卷266【王舉正傳】、200兩[4]卷196【嘉唐唚耆月辛亥】、300兩[3]卷324【石普傳】、400兩[3]卷278【雷有終傳】、3 000兩等等[3]卷246【魏王Т】,不像漢代時『動輒五百斤、千斤、萬斤及幾十萬斤』[7]14。由於黃金難得而銅易得,罰金刑在宋代所最終徵收的實物絕大多數是銅,所以在許多情況下,罰金徑直被具體化爲罰銅就不難理解了,換言之,罰銅是罰金在宋代這個特定歷史時期的一種表現形式。但作爲一種刑罰,罰金一詞並未退出刑罰體系,在一些地方還有交互出現的情況。爲更進一步說明問題,下面我們再來看幾組史料:
  第一組:
  1) 【長編】卷401:『詔姚麟罰銅八斤,以殿前司言,步軍司擅勾抽捧日指揮人救父故也。』小注有『若朝廷止令罰金』句。
  2) 【長編】卷427記載朝廷對蒲宗孟等人處以罰銅十斤,安燾不滿於這種處罰,他認爲:『蒲宗孟不遵詔條,政事慘酷,監司坐視,無所按舉,薄責罰金,未足懲戒。』
  3) 【宋史】卷464:『瑋,選尚兗國公主,積官濮州團練使。以樸陋與主不協,所生母又忤主意,主入訴禁中,瑋皇恐自劾,坐罰金。』【長編】卷192:『……瑋惶恐自劾,……免降官,止罰銅三十斤,留京師。』
  4) 【宋史】卷355記載李南公與范子奇因在『開迎陽埽舊河,於孫村置約回水東注』一事上前後意見矛盾,爲御史所論,詔罰金。【長編】卷374也記載了此事,對范、李二人的處罰是『各罰銅十斤,展二年磨勘』。
  第二組:
  1)【長編】卷102:『判刑部石宗道罰金八斤,詳覆官梁如圭罰銅十斤。』
  2) 【長編】卷500記載曾布和皇帝在討論『祖宗以來,宰輔未有放罪者』這個話題時,上曰:『元豐中曾罰銅』,布曰:『唯元豐曾罰金』。
  第一組四則材料有一個共同點,即『罰金』往往是『罰銅××斤』的省稱,如材料1)罰金即罰銅8斤,材料2)罰金即罰銅10斤。且【宋史】多採用『罰金』一詞,而【長編】多採用具體的罰銅數量。這種語言表述上的差異正可以說明二者的密切關係,但到底在什麼情況下徵收『銅』或『金』,僅從文獻中我們無法明確判定,不過,依據上文對於宋代銅與黃金儲量的分析,我們可以推定:在大多數案例中,『銅』爲『罰金』在宋代的最終體現物。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我們才可以肯定的確交納的是『金』,如第二組材料的1)。此外,在特定的語境中,二者所表達的思想感情是有差別的,罰金有『罰以示辱』的功能,如第二組材料的2)。
  
  四
  
  最後,還須特作說明者主要有:
  第一,及至宋代,各種金屬的稱謂已趨成熟,如見諸文獻的就有黃金、白金(銀的古稱,鉑的俗稱)、銀、銅、鐵、鉛、錫等,所以,雖然『金』從廣義而言是金屬的統稱,但在宋代,如果說『罰金』,其『金』就確指黃金,至於實際徵收的實物是什麼,則是另外一回事。事實上,『金』在宋代多全稱爲『黃金』,也有省稱『金』的,但多是承上文而省。[3]卷296【杜鎬傳】之所以稱『罰金』而非『罰黃金』,是因爲『罰金』是源起較早的一種正式刑罰名稱,易名則不妥,故沿用之。那麼『罰金』之『金』會不會是『白金』的省稱呢?這一疑問完全可以排除,一則『罰金』的『金』從來就只在銅與黃金之間跳轉,筆者目前尚未發現代指白金的例證。二則黃金、白金在宋代絕無混淆之例,區分地很清楚,如『賜黃金三千兩、白金一萬兩』[3]卷246【魏王愷傳】,『今用上下庫黃金、白金、銅錢九百萬』[3]卷384【ê獯】。此外,罰銅不等同於罰銅錢,理由是:(1)前者以『斤』論,而後者以『緡』爲單位。(2)在宋代,罰銅與罰錢並行不悖,【慶元條法事類】記載『贖銅』的銅1斤可折算成120文銅錢交納[8]卷76【當贖門・罰贖・斷獄格】(注:按:也可折合成一定的鐵錢,【長編】卷19【太平興國三年正月辛亥】:太宗令川、峽諸州犯罪可贖者,『每銅一斤,輸鐵錢四百八十』。),據此推知罰銅也可以折合成一定數量的銅鐵錢交納,但具體的換算比例尚缺乏文獻支持。至於罰銅與贖銅的關係,有學者認爲二者是一回事,筆者不敢苟同,擬另具文討論,此不贅述。[12]86
  第二,罰金與贖金關係密切。例如後軍統制韓世忠以不能戢所部,坐贖金。康言:『世忠無赫赫功,祗緣捕盜微勞,遂亞節鉞。今其所部卒伍至奪御器,逼諫臣於死地,乃止罰金,何以懲後?』詔降世忠一官。[3]卷375【滕康傳】在這條材料里,罰金和贖金是一回事。還有兩例表明二者還是有區別的,例如南宋紹興十三年(1143),大理寺丞李穎士奏論『州縣斷獄蔽訟,贖金之弊,變成罰金,多至數百緡,人爲破產』。再如『以本路將官宋整實病而攝入禁,致觸階而死』, 河東路經略使、龍圖閣學士、朝請大夫曾布特降一官,管勾麟府軍馬趙宗本特追兩官勒停,知麟州王景仁、通判魏緡罰金有差,並沖替,同簽軍馬司事折克行贖金。[4]卷437【元濤迥暾月己丑】戴建國認爲:對朝廷官員來講,罰金就是贖金,二者可以換稱;對平民百姓而言,二者是不能等同的;少數民族犯人用來抵消刑罰的錢財稱『罰金』,不叫『贖金』。[12]86
  第三,宋代的罰金並不像沈家本所說的『恐即後來之罰俸也』。二者所適用的對象、處罰的方式等都不同:罰金既適用於官吏也適用於百姓,而罰俸只適用於有經濟收入的朝廷官吏,是通過扣除俸祿來懲罰官吏犯罪行爲的刑罰;罰金處罰時以『斤』、『 兩』論,而罰俸者以半月爲一等[8]卷76【當贖門・罰贖・名例敕】,依官品高低定其數額。如太宗端拱元年大臣徐鉉和張┮槎ü惆簿安崇緒一案失誤,各被罰一月俸。[9]卷170【刑九】宋律規定:凡給予罰俸處罰的官吏,『不在官蔭減等之列』。[8]卷76【當贖門・罰贖・名例敕】罰俸與罰金相比顯然不同,此外,它與罰銅也不同,例如右正言余靖言:『且以常情言之,若與賊斗,動有死亡之憂,避不擊賊,止於罰銅及罰俸。誰惜數斤之銅,數月之俸,以冒死傷之患哉?』[4]卷141【慶曆三年六月甲子】再如『甲辰,前權三司使李咨落樞密直學士,前領計置司劉筠、……周文質各罰銅三十斤,樞密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各罰一月俸。』[4]卷104【天聖四年三月甲辰】
  第四,據筆者所見,除罰金、罰銅、罰錢之外,宋代還有罰直、罰直食錢、罰俸、奪俸、贖銅、贖金等處罰形式,他們之間關係如何,筆者擬另撰文辨析。


      (作者:高葉青)

  
  [ 參 考 文 獻 ]


  [1]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M].北京:中華書局,l985.
  [2] 邵維國.中西方社會罰金刑起源比較研究[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1):11-15.
  [3] 脫脫,等.宋史[M]. 北京:中華書局,1977.
  [4]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M].北京:中華書局,1992.
  [5]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M]∥趙鐵寒.宋史資料萃編.第2輯.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
  [6] 李心傳.舊聞證誤[M]∥唐宋史料筆記叢刊.北京:中華書局,1997.
  [7] 唐任伍.西漢巨量黃金消失之謎考[J].史學月刊,1989(5):14-20.
  [8] 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M].北京:中國書店,1981.
  [9] 馬端臨.文獻通考[M]. 北京:中華書局,1986.
  [10] 徐松.宋會要輯稿[M].北京:中華書局,1957.
  [11] 高葉青.漢代的罰金和贖刑――【二年律令】研讀札記[J].南都學壇,2004(6):1-13.
  [12] 戴建國.宋代贖刑制度述略[J].法學研究,1994(1):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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