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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论宋代家训家范与民间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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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2-23 09: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历史网
作者:杨建宏

【本文摘自】《船山学刊》(长沙)2005年01期第60~62页

【作者简介】杨建宏 长沙大学副教授、四川大学博士生

【编 者 按】宋代的家训家范突破家庭家族之范围,在民间充当“家法”角色,与国家的“王法”互为表里,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国家对民间社会的控制。

    宋代家训家范广泛吸纳封建政权推行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反映出政府文化霸权深入民间,是政府控制民间社会的手段之一。
           
    一、家训中的伦理规范构成“家法”与封建“王法”相表里,共同对民间社会进行控制
        
    宋代家训家范具有“家法”的性质,与封建王法相表里。包拯《家训》云:“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脏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是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注:《宋稗类抄》卷13。)此家训家范虽然短短三十七字,却把违反家训的子孙,排除在家族之外,凡在生犯有贪污罪者,生不得归家族,死不得入族墓,在宗族社会里,生被剥夺家族权,死成孤魂野鬼,实际上等于剥夺了一个人安身立命的权利,此种精神上的推残与控制并不亚于身体上的肉刑与酷法。南宋初年赵鼎《家训笔录》第一条也确定其家训的法律地位,“吾历观京洛士大夫之家,聚族既众,必立规式为私门久远之法,今参取诸家简而可行者付之,汝曹世世守之,敢有违者,非吾之后也。”(注:赵鼎:《忠正德文集》卷10《家训笔录》。)南宋陆象山家“子弟有过,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则告于官,屏之远方。”(注:罗大经:《鹤林玉露》卷5,又见《宋稗类抄》卷13。)对此《宋史.陆九龄传》也有类似记载“子弟有过,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则言之官府,屏之远方焉。”(注:《宋史》卷434《陆九龄传》。)不听教诲,不遵天命的子弟,家长有权处罚,屡教不改,告之于官,屏之远方,则是开除族籍,使其生无归依,死无托付。韩琦也说:“有一废吾言,汝行则臣虏,宗族正其罪,声伐可鸣鼓,宗族不绳之,鬼得而诛汝”(注:韩琦:《安阳集》卷2。),作为家训就是家法,有一违反,宗族可以正其罪,即便宗族不正罪,祖先神灵也会在冥冥中实行诛杀。再如南宋时周钦若,绍兴二十二年六月重病垂危,索纸书家训云:“吾平生教汝读书,固不专于利禄,欲汝等知义以兴微薄俗尔。我病必不疗,汝等尽孝以事母,当以义协居,勿有异志。居舍虽小,不足耻;田园虽寡,不足虑也。不能遵吾训,是谓不孝;他日或仕,不以廉自守,是谓不忠。不孝不忠,非吾子孙也。”周钦若死时,其四子尚幼,“其配虞氏贤而守义,恸哭而藏其书。”淳熙四年四子成人后,“虞乃以遗命陈于民部,祈给之凭……于是部符于州,州帖于县,始坐条令而予之,据以昭示其子与孙。盖国家之制,愿以财产不许子孙分割典卖者,官为给据,子孙不得追改也。而虞又自请异时子孙或违父母命,各居异业,许外人告而闻于朝省,坐以不孝之罪。”(注: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16。)这是用国家的法令来维护家训的地位。凡此种种,都可见“家法”有比“王法”更加残酷的一面,也可见家法与王法,互为表里,共同控制民间社会的一面。
        
    在处理“家法”与“王法”关系上,宋代民间社会首先是注重“家法”,只有当“家法”解决不了的纠纷才会上交官府,由王法解决。一般而言,家族内部的争斗如果上交官府,由“王法”处理是受人讥笑的,司马光《温公家范》中讲过一个故事:“顷常有士大夫,其先亦国朝名臣也,家甚富而尤吝啬”,此人死后,“其孙不哭,相与争匿其财,遂致斗讼,其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诉于府庭,以争嫁资。为乡党笑。”(注:司马光:《温公家范》卷2。)民间社会之所以不愿打官司,除了有辱门风以外,还有一种畏惧避祸的心理,长期以来的专制统治让人们形成一种官与民相游离相对立的观点,官府一旦有事,民间社会就会恐惧不安。庆历时贾昌朝说:“吾少时见里巷中有一子弟,被官司呼召,证人詈语,其家父母妻子见吏持牒至门,涕泗不食,至暮放还,乃己”,“凡小小追讯,犹使人恐惧若此”。(刘清之:《戒子通录》卷6。)正因为如此,所以民间社会家族邻里之争轻易不诉之王法,陆游说“诉讼一事,最当谨始,使官司公明可恃,尚不当为,况官司关节,更取货贿,或官司虽无心,而其人天资弱,为吏所使,亦何所不至。有是而后悔之,固无及矣。”(注:陆游:《放翁家训》。)
        
    总之,在宋代一方面是以儒家文化之封建伦理为内容的家训家诫成为“家法”,并与国家“王法”,相辅相存,互为表里。另一方面,由于民间社会与政府之间的某种程度的对立,所以民间社会轻易不兴词讼,使得地方政府暴力权力职能处于闲置状态(事实上这也是古代政府所力求的状态,衙门清静无事,“无案牍之劳神”,正是官员们长久的目标),于是,由儒家文化为主体内容的家训家诫而构成的“家法”,就成为民间社会家族秩序之准则。那么地方政府暴力权力的闲置是否意味着政府对民间控制的放松呢?不然,事实上,政府可以以文化霸权的推行,以隐形的形式来控制民间社会,上述民间社会以儒家伦理为主要内容的“家法”实际就是一种文化控制。
          
    二、宋代的家训家范走出“私人话语”空间,成为“社会话语”,广泛弥散于民间社会,成为政府控制民间社会无孔不入的权力
        
    宋代以前家训家戒家范之类作品,基本上限于士大夫之“家”,在民间社会的流传并不多见。所以如此,原因有二:其一,技术原因。宋代以前的印刷术虽然已有相当进步,但主要用来印刷佛经等书,其它书籍印刷极少。其二,社会结构原因。从魏晋迄于隋唐,中国社会是一个门阀士族统治的社会,门阀士族垄断了文化权力,他们大力宣扬“士庶天隔”,人为地阻止上层社会主流文化与民间社会文化的对接,家范是上流社会士大夫的家范,与庶民草野无关或者关系不大。
        
    然而,与此相反的是,宋代的各类家训家范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实现了主流文化与民间文化的对接。关于这一点,可从家训家范的写作方法、写作目的和版本源流三个方面考察。
        
    宋代家训家范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当首推《温公家范》和《袁氏世范》。这两部在我国家训家范史上占有相当地位的家范,在写作方法上虽各有千秋,但他们通过叙事、故事或浅近民间话语将经典的儒家伦理教化,礼制文化推行于民间社会的努力无疑是一致的。
        
    就《温公家范》而言,其写作方法上是收集整理儒家经典中关于伦理规范的议论,然后证之以各类史传故事,反复阐述,发明经义为特色。这与司马光作为学者受“宋学”自由解经思潮的影响以及作为史学家的史学修养有关。这里我们以《温公家范》卷四《子》上来分析其写作方法。本卷专讲父子之伦,突出子对父之孝道伦理。文章开宗明义即引《孝经》及《孟子》之原文,得出结论:“夫为人子而事亲或有亏,虽有他善累百,不能掩也。可不慎乎!”告诉人们“百行孝为先”。接着讨论如何尽孝,文章又引《孝经.纪孝行》一段话说:“君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指出尽孝道的方法。文章至此就分出四个部分谈论孝道。第一部分:“居则致其敬”,在论这个问题时作者先从《论语.为政》、《礼记.内则》、《礼记.曲礼》、《礼记.檀弓》中摘出有关“居则致其敬”的内容为纲,然后从史书中列出宋武帝、梁临川静惠王王宏、宋初三溥等敬父母的三个故事以阐述发明。第二部分,“养则致其乐”。作者同样从《礼记.内则》《礼记.曲礼》中摘出有关“养则致其乐”的内容为纲,然后从史传中列出曾子、老莱子、汉代江革、晋王延、宋何子平、郭原平、唐王皋等养父母而致乐的故事进行发挥。第三部分论“病则致其忧”,亦采用此例,并列出周文王、汉文帝、晋范乔、南齐瘐黔娄、后魏孝文帝、北齐孝昭帝而阐发之。第四部分论“丧则致其哀”同样引用经典说法,然后举事例如下:上古东夷人少连、大连、春秋卫国高于皋、春秋鲁国颜丁、唐代苏F、李涵等故事,加以说明。最后一部分谈“祭则致其严”,仍然用同一体例论之,又开列出后蜀李郸为例。以上五个方面讲了23个实例,可以说是以史证经,以史发明经义,或者可称之为讲故事、叙事的方式说经。此种方法使得本来意义深奥难懂的经文变得深入浅出,而且言之有据,显然,以历史叙事方式而阐明儒家经典的方法无疑是适合于民间社会的。如果说司马光是用历史叙事的方法来讲经,并使经义深入民间,那么袁采《袁氏世范》则采用的是通俗的语言而达到相同的效果的。《四库全书总目》说该书:“虽家塾训蒙之书,意求通俗,词句不免于鄙浅,然大要明白切要,使览者易知易从,固不失为《颜氏家训》之亚也。”(注:《四库全书总目》卷92。)此言“意求通俗,词句不免于鄙浅”,正说明此书在语言通俗明白而切合事理的上的特色,也正是这一特色奠定了它在家训史上“《颜氏家训》之亚”的地位。宋代的其它家训如范质《戒从子诗》、黄庭坚《家戒》陆游《放翁家训》等则以自身经历言传身教,感人肺腑,深受子弟欢迎与接受。正是宋代家训家范在方法上的特色,使得家训家范得以深入民间。
        
    从家训家范的写作目的来看,宋人的家训家范虽然标明是“家”训或“家”范,但其为民间社会“立法”,端正民间社会风俗的认识却是十分明确。
        
    《四库全书总目》论《温公家范》时就说:“观于是编,其型方训俗之规,犹可见一代伟人修己型家之梗概。”(注:《四库全书总目》卷91。)可见司马光写作本书不仅是“修己型家”,而且还要“型方训俗”。又如《袁氏世范》“其书于立身处世之道,反复详尽,所以砥砺末俗者,极为笃挚”(注:《四库全书总目》卷92。),此书最初是为袁氏家塾训蒙之作,题名为《训俗》。书成后,袁采认为本书可以“厚人伦,美习俗”“将版行于兹邑(乐清)”,因请其太学同学刘镇“是正而为之序”。可见作者此书不仅要训蒙,而且要教化其管辖区――乐清,而刘镇“熟读详味者数月”后,认为此书“诚可以为孝悌、为忠恕、为善良,而有士君子之行矣”。因此他断言此书不仅“可以施之乐清,达诸四海可也!”不仅“可以行之一时,垂诸后世可也!”(注:刘镇:《袁氏家范.序》。)此一评论可谓是超出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也的确反映了作者的意图。因此,袁采接受了刘镇建议改书名为“世范”而版行之。
        
    末代的家训家范一开始是作为一家之教而写的,但实际上大部分的家训家范是被镂版发行,面向社会的。
        
    据刘镇《袁氏世范序》云,淳熙戊戌本书成书不久即刻版印刷。吕本中的《童蒙训》本来是“其家塾训课之本”(注:《四库全书总目》卷92。),是用来教育家族子弟的教材,无疑属于家训一类作品,据楼P后《跋》云,本书成书后就镂版发行。宁宗嘉定时,楼P说他在“儿时侍乡长老,尝从旁窃窥所谓吕氏《童蒙训》”后来嘉定乙亥(1222)金华太守丘公“出钱五万”版刻发行,此前“长沙郡龙溪学皆尝锓木而讹舛特甚”“丘公所诵习者,未知何所从得也”(注:楼P:《童蒙训.跋》。),据此推断则嘉定乙亥前可能还有两次刊刻。所以《童蒙训》在其成书后,在南宋至少版刻过三次。又,吕祖谦的《少仪外传》“其书为训课蒙学而设”(注:《四库全书总目》卷92。),最初也是用于家庭教育的课本。按本书吕祖俭跋,其书在绍熙二年七月即由丹阳郡文学谭元猷于学宫刊刻。稍后的家训家范大作则是刘清之的《戒子通录》,关于该书版本《四库提要》说:“元虞集甚重其书,尝劝其后人刻诸金G,后崔栋复为重刻,顾自宋以来史志及诸家书目皆不著录,惟文渊阁书目载有二册,亦无卷数,外间传本尤稀”(注:《四库全书》子部,儒家类,《戒子通录.提要》。),似乎在宋代未曾刊刻,但据《戒子通录》之陈黄裳序云:“近世朱徽文公既成小学之书,又柬刘静春集史传嘉谟善行与宋氏诸儒之格言为《戒子通录》,凡为父母为子侄为兄弟为夫妇之道具,是阶庭讲学,耳濡目染,非苟知之,亦允蹈之,其于世教实非小补,湖湘旧有板,今不复存,平阳崔君架之间以语余,幕府余闲,手自仇校,且绣梓以广其传,盛心可尚己。以儒饰吏,言政及化,岂俗吏所能哉?既为嘉叹,且系之辞,大德庚子春丁,前进士眉山陈黄裳谨叙。”考之本序,大德庚子为1300年,此距宋亡已一年,即在元大德元年崔架版行过《戒子通录》,陈黄裳在谈到崔架版时,说此前曾有“湖湘旧版”,但“今己不存”,则在崔架版前早已流通过,虽然详细情况无从了解,但南宋晚年《戒子通录》在湖湘曾发行过,却是事实,所以《戒子通录》在宋元时期有三版,即南宋时的湖湘版,元初的崔架版和四库所言虞集版,虞集版序未载明年月,但可推知为第三版。总之,宋代的几部名家家训家范之类的作品,基本上在宋代即镂板刊刻,而且大多作为民间学馆私塾为启蒙教材,可见其在民间流传十分广泛,换言之,宋代的家训家范作品,已经从私人话语转化为社会话语,或者说统治者的文化霸权不仅深入到社会精英阶层,而且深入到了基层,并为基层社会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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