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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讀史網 4、 採取了多種付款方式。
大凡購買商品,一般有三種付款方式:當場付款、延期付款、預先付款。後兩種形式都屬於商業信用行為。在宋代的政府購買中,這三種付款方式都廣泛存在。儘管有時這三種方式常常彼此轉化,例如,原本規定當場支付現錢的,經常在執行中因拖欠而實際上變成延期付款的賒買;原本規定預先付款的,有時也變成現錢交易或延期付款。但如果政府購買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買』的性質,則不管怎樣轉化,這三種方式都屬於不同的概念,在具體操作辦法上也是不一樣的。
當場付款,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兩宋時期常見的一種政府購買方式。政府在京師及內地城鎮向行會鋪戶購買,按規定多數是要當場付款的。雖然經常出現拖欠,但這並非制度允許,宋政府對這類弊端一般也比較注意糾正。如至和元年(1054),知開封府蔡襄言:『內東門市行人物,有累年未償價錢者。請自今並關雜買務,以見錢市之。……從之』[6](【宋會要輯稿】食貨55之17至18)。宋寧宗嘉定二年(1209),『以臣僚言,輦轂之下,買物於鋪戶,無從得錢。凡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陳訴於台』[9](【宋史・食貨志】)。【作邑自箴・書市買牌】也要求負責購物的官吏必須持有知縣衙門簽發的『市買牌』,上書『本廳收買諸般物色並是先支上等實直見賣價錢者』。購物時,商人要『驗認牌上書押,先於市買處交取上等實直見賣價錢,方得供物。其市買輒敢支中下等錢及於牌外妄有取索、賒荷,立便赴本廳出頭』。沿邊購買軍需糧草時的『和糴』(又稱收糴)和『博糴』,雖然償值之物不同,前者付給錢幣,後者付給綢絹、絲綿、金銀、茶、香藥等雜物,但在付款方式上沒有差別,都是一手交貨、一手交錢(或物)當場就地交割清楚,完成交易過程的。
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業信用關係也在宋代呈現了空前繁榮的景象,從而為宋政府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大規模進行賒買提供了有利條件。延期付款是北宋沿邊軍需糧草物資的主要購買方式。其特點:一是購買地點和付款地點通常是分開的,並不在同一個地方,因此嚴格地說這種方式應當稱之為延期異地付款。二是政府購買糧草物資後,付給出賣者的提款憑證是鈔引(或曰交引),通過鈔引把此地交貨、彼地取款聯繫起來,就仿佛飛錢便換一樣,故宋人習慣上稱這種購買方式曰『便糴』。三是宋政府延期異地支付的款項,或者說鈔引可以兌換到的東西,品類繁多,有汴京的錢幣、絹帛、香藥,解州的解鹽,江淮的茶葉、末鹽,還有四川的鐵錢、交子等。通過延期異地付款,不僅促進了大宗商品的跨區域流通,而且派生出了交引這種信用證券的交易市場,從而把信用商業推進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這是一種非常值得注意的付款方式。
預先付款是宋代政府購買制度中採用的另一種信用形式。這種付款辦法在政府購買糧食,箭杆、鵰翎、弓弩等兵器製造材料,以及銅鐵金銀等礦產品時都曾採用,但應用最多的領域還是北宋時期綢絹布帛的和預買。與此種付款方式相關的制度主要有兩點:一是預先付款的時間。大致在和預買制度創立初期,放錢時間多在春季,即【東齋記事・補遺】所謂『方春民乏絕時,豫給緡錢貸之,至夏秋輸絹於官』。北宋後期的許多律令中也都一再要求必須嚴守正月放款的規定。二是必須有人擔保並訂立合同契約,宋政府為預買綢絹專門制定了擔保契約的規範性文本,其目的無非是防止民戶虛報冒領,造成官府資金的損失。這種付款方式對於緩解百姓生產中的資金短缺問題、促進生產發展具有顯著的積極意義。但隨着逾期拖欠、少支錢幣多支雜物等問題愈益嚴重,其積極作用逐步喪失。預買綢絹制度在北宋末南宋初蛻變為賦稅之後,預先付款這種方式也在政府購買活動中較為少見了。
5、 實行了招標承包的買撲制。
何謂『買撲』?撲者,競爭、搏鬥之意也。私人以投標競爭的方式承包官府的某項事務,互出價格,以決勝負,仿佛力士相撲之狀,故曰買撲。唐代晚期就出現了私人買撲官營的酒務、稅場的經營方式。到宋代,買撲制更加流行,諸如官營工商業、禁榷專賣、商稅徵收等領域都廣泛由私人買撲承包。但以往的研究中似乎從未涉及過政府消費品購買領域的買撲制。而揭示出買撲制經營方式滲透到了政府購買的過程中這個重要事實,不僅有利於豐富買撲制的研究,更有助於加深對宋代政府購買制度的認識,有必要給予高度重視。
在政府消費性購買領域施行買撲承包製,似以宋神宗時的資料居多,典型者如:熙寧三年(1070)五月,『制置條例司言:「諸路科買上供羊,民間供備幾倍。而河北榷場博買契丹羊,歲數萬,路遠抵京,則皆瘦惡耗死。屢更法不能止,公私歲費錢四十餘萬緡。近委著作佐郎程博文訪利害。博文募屠戶,以產業抵當,召人保任,官豫給錢,以時日限口數、斤重供羊。人多樂從,得以充足歲計。除供御膳及祠祭羊依舊別圈養棧外,仍更棧養羊常滿三千為額,以備非常支用」。從之。博文所裁省冗費凡十之四,人甚以為便』[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11)。熙寧五年(1072)十月,『安石又欲令諸司庫務系市易務,行人買納上供物處,令提舉市易司管轄。上曰:「如此,必致人言,以為所買物不良」。安石曰:「不如此,則庫務公人利於諸路科納,必非理邀索揀退,行人無由肯攬」。上曰:「今行人撲買上供物亦易爾。前宋用臣修陵寺,令行人攬買漆,比官買減半價。不知市易司何故乃致人紛紛如此,豈市易司所使多市井小人耶?」』[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39)
這兩則資料清楚地告訴我們:其一,當時在政府購買的過程中,已經像其他部門一樣較多地實行了買撲承包製。王安石主張把諸司庫務劃歸市易務管轄,目的是進一步從制度上遏止負責政府購買的諸司庫務官吏『邀索揀退』之弊,為行會商人買撲承包政府的購買業務創造更寬鬆有利的條件,也就是使之更加『肯攬』;而宋神宗則認為商人買撲此類業務『亦易爾』,並無任何障礙。宋政府既然已經通過程博文召募屠戶承包羊的供應、宋用臣組織行會商人買撲漆等事上嘗到了甜頭,收到了節約財政開支和改善供應狀況的良好效果,那麼更多地在政府購買中廣泛實行買撲承包製是十分自然的。其二,政府購買中實行的買撲制與其他領域的買撲制有同有異。其相同之處是必須以家產抵押並有人作保,在交貨的時間、數量、質量等方面也有具體規定;其主要的差異之處除了官府預先付款外,承包者競標的內容也是不同的,即,如果說在買撲稅務、酒坊場等場合競標者出的承包費越多越易取勝,那麼在買撲政府購買業務的情況下,競標者要的承包費越少,也就是從官府獲得的購買資金越少就越易取勝。這就是政府購買時實行買撲制,買羊能夠『裁省冗費凡十之四』、買漆能夠『比官買減半價』的機理所在。其三,在宋代買撲制的執行中,儘管也有官府強迫百姓買撲的事情,但總體上是以買撲者自願為前提的。從王博文『募屠戶』買撲羊『人多樂從』、『人甚以為便』,以及王安石擔心『行人無由肯攬』等情況看,政府購買中的買撲也大致堅持了自願原則。
在政府購買中實行買撲承包製,在自願的基礎上引進公開、公平、自由競爭的機制,無論對於提高政府購買資金的使用效率,節約財政開支,還是對於改善官民之間的商品交換關係,減輕商人遭受的強制性束縛和經濟損失,其先進性都是顯而易見的。在宋代,以買撲承包方式進行的政府購買可能不佔主流地位,然而,如果我們看一下在現代的政府採購制度中,無論是西方發達國家成熟規範的成功經驗,還是我國目前正在試點的實踐探索,競爭性招標都是迄今最主要最有效的政府採購方式,能不承認宋代在政府購買中實行招標買撲制的歷史價值嗎?
總之,政府購買在宋代的發展,是封建國家消費供應方式的一個重大變革,它使政府的財政分配活動更多地與商品貨幣經濟相結合,使政府這個社會上龐大的消費主體成為一個舉足輕重的市場運作主體。這既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又反過來對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研究包括宋代在內的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史,政府購買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方面;認真總結歷史上政府購買的經驗教訓,無論對於今天方興未艾的政府採購制度,還是市場經濟建設,都不乏獨特的借鑑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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