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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北宋榷茶制度下官府與商人的關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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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1-6-27 15: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讀史網
再進一步看,宋代的各類商品中,茶葉是流通空間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茶葉產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嶺、淮河以南,而銷售市場則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鎮,特別是北部、西部周邊少數民族地區。產地和銷地距離遙遠,胡越相懸,決定了茶葉流通的最大特點就是長途販運[11]。而茶葉的遠途販運,尤其是大規模遠途販運,絕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經營得了的。蘇軾在議論商人販鹽時曾說:『凡小客本小力微,不過行得兩三程,若兩三程外,須藉大商興販,決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運。』[12]販茶實際也是如此。宋代一程是50里[13],二三程也就是100―150里。宋代東南產茶區中最靠北的壽州到汴京的直線距離已逾600餘里,至於要經營『自南方水陸二三千里方到西界』(歐陽修語)之類的長途販運,對中小商人來說簡直不啻九天攬月了。既然『小商不能多販,又不暇遠行』[14],或者更確切地說,稍遠程的販運,若『本不及數千緡則不能行』[15],那麼茶葉的大宗遠販也就基本變成了豪商巨賈的專利。而榷茶制度的實行更為富商大賈排擠、兼併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機。如大中祥符年間,政府規定憑引兌茶『以交引至先後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處,日夜使僮僕齎券至官,故先獲。初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後來又規定了交引償茶的期限,『或數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複合別輸二分見緡,謂之貼納。豪商率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無以貼納,反賤鬻於豪商』[16]。因此,『每有司變法,下利既薄。小商以無利而不能行,則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適得獨賣其貨。……故變法而刻利者適足使小商不來而為大商賈積貨也』[17]。由此可見,北宋榷茶制度之下的官商夥伴關係,實質上主要是封建國家與豪商巨賈相互勾結、沆瀣一氣,共同壟斷茶葉流通市場的關係。

    北宋政府實行榷茶制度,目的就在於與商分利。范仲淹就說:『茶鹽商稅之入,但分減商賈之利爾,於商賈未甚有害也。今國用未省,歲入不可闕。既不取之於山澤及商賈,必取之於農。與其害農,孰若取之商賈?』[18]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為着攫取茶葉利潤這個共同的目標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着矛盾和鬥爭。

    那麼,官、商雙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以下幾個算式或許大致能說明這個問題:

    A:官府獲得的茶利=賣茶價×交引價格指數-(賣茶價+運費等)

    B:商人獲得的茶利=銷售價-(交引定價×交引價格指數+運費+商稅等)

    C:交引價格指數=交引實價÷交引原價×100%

    在算式A和B中,減號兩端數值的任何變化,都會直接影響官、商各自獲利的多少,從而決定着官、商雙方在茶利總額中所占份額的大小;假定從官買到茶至商售出茶之間的茶葉流通領域的利潤總額是一定的話,那麼,A多則B小,B多則A少,若A等於B,則說明官、商平分秋色,此理易喻。但如果假定算式A和B中,官府的賣茶價、買茶價、運費等以及商人的銷售價、交引定價、運費、商稅等項都是常數的話,那麼決定雙方所獲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就是交引價格指數這個變量了。在算式A中,如果交引價格指數越大,則官府獲利越多,反之獲利越少,甚至虧本;在算式B中,情況恰好倒了過來,引價指數愈大,商人獲利愈少,反之愈多。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引價指數的大小與官府獲利的多少成正比,而與商人獲利的多少成反比。

    下面讓我們具體看一下官、商雙方是如何爭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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