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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艺术中国 作者:陈寒鸣
洪武十八年(1385年)到二十年(1387年)间,明太祖朱元璋连续发布了四篇被称为“大诰”的文告,即《大诰》(十八年八月)、《大诰续编》(十九年三月)、《大诰三编》(十九年十一月)、《大诰武臣》(二十年十二月)。《尚书》有《大诰》一篇,记载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而“大诰”二字,其意为“陈大道以诰天下”。朱元璋发布四篇《大诰》,目的就是效法周公告诫天下臣民。《洪武实录》卷一七九说:上因“中外臣民……往往不安职业,触丽宪章,欲仿成周《大诰》之制以训化之,乃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诰天下。”朱元璋自谓:“朕制《大诰》三编,颁示天下,俾为官者知所监戒,百姓有所持循。”又曰:“忠君孝亲,治人修己,尽在此矣。能者养之以福、不能者败以取祸,颁之臣民,永以为训。”(1)可见,朱元璋发布《大诰》,是要以“当世事”为例,树立善恶、祸福的标准,使天下臣民“永以为训”,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大诰》凡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凡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凡四十三条,《大诰武臣》凡三十二条。这四编《大诰》共二百三十六条,均系朱元璋自己写成(2)。朱元璋本无多少文化修养,为文不重修饰,加以又想让天下百姓都能读懂,故其撰制这四篇《大诰》,既非官府习见的公文格式,亦非学者文士之文风,而是采用近于口语的浅近古文“直直地说着,大的小的都要知道”(3)。这具有独特内容和形式的《大诰》,是明代的重要历史文献。它所表述的“当世事”,提供了明初社会生活的丰富资料;所透露的朱元璋的思想和活动,反映出明代初期封建专制主义皇权进一步强化的若干特点,很值得认真研究。
一
自秦、汉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政体就采取了专制主义的形式。专制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皇帝拥有无限权力,“什么法律都由他颁布,什么官吏都由他派。”(4)而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过程中,起于民间,以布衣而推翻元廷、一统天下,建立起明王朝的朱元璋,吸取前代教训,精心设计政治运作机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制度,从而使封建专制主义具备了最完备的形态。四编《大诰》,就是明初封建专制主义得到进一步加强的最好例证。
首先,从四编《大诰》可见当时各种事务的决定权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朱元璋在建立其王朝统治过程中,十分注重军政大权的高度集中。他把任何不利于专制王权的因素都无情地加以铲除。洪武十三年(1387年)的胡惟庸党案打击了统治集团中的异己势力,并对政权机构进行改革,取消了丞相,使得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僚机构都直接听命于皇帝,成为皇帝得心应手的工具。明代皇权之大,远远超过了前代。《大诰》四编便是君主专制主义空前加强的真实记录,这里的许多事例充分说明朱元璋对国家大小事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不仅就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各种问题发号施令,而且对百姓生活(居处、器皿、服色、首饰等等)甚至婚丧嫁娶、相互称呼都要过问,如《大诰续编・第十七》:“民有不安分者,僭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以致祸生远近,有不可逃者。诰至,一切臣民所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毋得僭分。取有违者,用银而用金,本用布绢而用绫绵・丝纱罗,房舍栋梁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民之寝床船只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民床毋敢有暖阁而雕镂者,违诰而违之,事发到官,工技之人与物主各各坐以重罪。呜呼!天尊地卑,理势之必然;富贵贫贱,神明鉴焉……”同编第六十九:“朕谕之后,乡民有曾充粮里甲者,则以粮里甲称,非粮里甲则以字称。若遇耆民,长其父者则称伯,下其父者则称叔;长于则称兄,下于则称弟,岁如父老亦称伯。本朝曾官者则以官称,兄弟皆官称,子孙舍人称。虽一人终考而无疵,再无为官者,子孙同朝称舍人,兄弟称官,随朝世世称官、称舍人。无官者毋敢擅称,称者受者,各以罪罪之。果顽而违令者,迁于遐荒,永为边卒。是其禁也,听戒之毋犯。”如此等等。中央机构的官僚贪污案件更需由朱元璋亲自处理,如户部侍朗郭桓贪污案,“天下诸词尽皆赃罪,系狱者数万,尽皆拟罪。”(5)同时,基层地方的民事刑事案件也要由他作主,甚至告卖毒药都要钦审(6)。方孝孺说:“天子新有天下,惩前代弛缓不振之弊,大举废政而修明之,如是者十余年而始定。是时,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或有毫发出法度,悖礼义,朝按而暮罪之,其重名实、辨臧否诚古所未有也。”(7)征之以四编《大诰》,这话并非虚言。明初帝王权力,无远不届,确实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其次,从四编《大诰》可见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而既定的法律又可以随着专制君主的喜怒任意更改。早在洪武七年(1374年)完全按照朱元璋意旨制定的《大明律》就已颁行天下了,但朱元璋自己根本不按之行事。在他统治时期,“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或朝赏而暮戮,或忽罪而忽赦”,完全以个人好恶行事(8)。四编《大诰》中所列举的许多案例,如用《大明律》来衡量,绝大部分属于轻罪重判,还有一些无罪错判的。譬如,有的按律罪止杖一百或囚三年,而在《大诰》中则用族诛之刑;有的按律止杖八十或一百,而在《大诰》中竟处以最残酷的凌迟之刑。更有甚者,还有一些事根本构不成犯罪,只是因为不合朱元璋心意,或被认为不服从其绝对权威,就会被宣布为有罪而予以重处,如沙县罗辅等十三人议论“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厉害,我每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这些人被宣布犯了“断指诽谤”罪,“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9)江西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自行截去左手大指,以示不愿出仕,朱元璋亲自审问此事,训斥道:“尔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妇信效之风。”(10)并申辨其理由曰:“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11)象这种所谓“诽谤”罪和“不为君用”罪,完全是君主专制主义淫威的产物。此外还有更为奇特的案例,如会稽等县河泊所官张让等“鱼课钞本该六千六十七贯二百文,所进钞本却写作六百六万七千二百文”,这本来是抄写之误,但朱元璋却认为“广衍数目,意在昏乱掌钞者”,遂下令“将各官吏治以重罪”,又警告道:“今后敢有如此者,同其罪罪之!”(12)天威不测。中国历代专制君主都任意地依据个人喜怒来决定生杀之事,这一方面可以表示其掌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另一方面则为了使臣民对自己的思想行动无法捉摸,经常处于紧张之中,便于控制和使用。深悉此道的朱元璋,很善于玩弄手腕,以自己的喜怒好恶作为赏罚量刑的根据,既可以不次擢升,也可以任意处罚。“用刑之际,多出圣衷”,“使人知惧而莫测其祸”。(13)天下臣民无所措于手足,只发听他任意摆布。
第三,从四编《大诰》还可见朱元璋对人的极端蔑视。马克思曾指出:“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不成其为人。”“专制君主总是把人看得很下贱。”(14)朱元璋就是这样。他视“诛杀人如灭蝼蚁”(15),根本不当作一回事。上有所好,下必有甚焉。在他影响下,“治狱之吏,务从深刻,以趋求上意。深刻者多获功,平允者多得罪,或至以赃罪多寡为殿最。”(16)罪犯愈多、判罪愈众,则功劳愈大。综观四编《大诰》中的许多案例,在处理上有两个共同点:一是每案侏连者为数极多。如户部试侍郎郭桓案牵连系狱者数万人,尽皆拟罪;两浙江东西民伪造宝钞案,“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之望”,连朱元璋自己都感到“其刑甚矣”。(17)一般案件牵连者动辄数十至数百。一人犯罪,全家甚至整个亲族、友朋、邻里都跟着倒霉,这是洪武朝常见现象。二是所用刑罚非常残酷。《大诰》中各案所用刑罚,种类繁多,且甚残酷,多为明律所无,用朱元璋的话说,这叫作“出五刑以治之”,亦即法外用刑。(18)近代沈家本评曰:
《大诰》所列诸峻领,族诛、凌迟、枭令,以寻常过犯,与叛逆盗同科;刖足、斩趾、去膝、阉割,既用久废之肉刑,面断手、剁指、挑筋、更非古刑之所有。又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其威示亦云竭矣。(19)
用刑之时,朱元璋“自观之,毫发为之辣然”(20),但这位专制帝王仍需要施诸于人,用严刑峻法对臣民进行凌辱以至杀戮。仅就《大诰》初、续、三编而言,“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21)人的尊严,人的生命,是其所不屑一顾的。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之余》说:“自有历史以来,中国人是一向被同族或异族屠戮,奴隶,敲掠,刑辱,压迫下来的,非人类所能忍受的楚毒,也都身受过,每一考查,真教人觉得不像活在人间。”朱元璋亲笔所撰四编《大诰》证实了鲁迅这论断的确凿。专制帝王的所作所为,其残暴狠毒,骇人听闻,令人掩卷叹息,“觉得不像活在人间”。
在四编《大诰》中,朱元璋对其施行的严刑峻法津津乐道,充分说明这个专制帝王凶暴残酷。但个人的性格并不足以完全解释他的所作所为,因为严刑峻法实际是封建产物。为了使一个人高踞于万人之上而使千百万人听从一个人的号令,严刑峻法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尽管朱元璋曾屡次表示赞赏《道德经》“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之言,(22)但他实际行为中仍要“以死”来威吓他的臣民。这固然反映出其言行不一的虚伪作风,而更重要的则因为任何一个人要搞专制统治,就只有借助于严刑峻法,制造恐怖气氛,使臣民不敢反抗,对其淫威俯首贴耳,诚惶诚恐。这可以说是不依人的主观愿望转移的历史之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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