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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艺术中国 作者:陈寒鸣
二
朱元璋发布《大诰》的用意是要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23)四编《大诰》列举的“害民事理”,形形色色,种类颇多,而占最主要部分的,则是官吏贪污和豪强作恶两类。如《大诰续编》共八十七条,属于这两类的案件占了七十条左右。其他几编与此相仿(《大诰武臣》则主要讲军官欺凌小军)。可以说,四编《大诰》是以打击贪官污吏、地方豪强为主要内容的,这也正是《大诰》颁布前后明廷的政治动向。
四编《大诰》中列举的官吏贪污案件不下数千起。中央政府官吏贪污舞弊案件中,最大的就是前文所提到的户部试侍郎郭桓集团贪污案,“共折米算,所废(指吞没――引者)者二千四百余万[石] 精粮”。(24)他如兵部侍郎王志为勾补逃军等事,“受赃二十三万。”(25)宝钞提举司官吏通同户部官作弊,在所造六百灵敏度十余万锭钞中,隐慝一百四十三万余锭。(26)至于地方官吏贪污舞弊的名目更多,有的利用灾荒上下其手,有的私买民物而不给民钱,的任意科敛摊派、克扣粮税等等。如应天等五府州数十万没官田地税,一度减半征收,“官吏张钦等通同作弊,并无一粒上仓”。(27)有些地方征收秋粮,“每米一石,折钞二贯”,而官吏经手时间竟以各种名目额外加征达九百文之多,几乎增加了一半。朱元璋对此十分恼怒,斥之曰:“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害民如此,罪可宥乎!”(28)
豪强在地方上为非作歹,四编《大诰》中也有很多反映。他们与官吏相勾结,将自己应负担的粮税转在小民身上:“方今富豪之家”“不知其极,反造罪以陷身。田多诡寄,粮税洒派他人。”(29)“官府一应差发,皆是细民应当,正是富家,却好不曾正当官差。”(30)他们横行乡里,武断乡曲,欺压百姓,如松江土豪王子信,“本人田地广有,佃产极多”,一年的地租收入足够其“丰衣美食”,且“十年不能用尽”。但他为富不仁,作恶一方:“交结官吏,称为军身,常率佃户五十名,军容妆扮,扰害乡民,欺压良善。”(31)有的豪强地主被委派为粮长,既“夤缘作弊……虚出实收,就仓盗卖,有时妄起科征”,又“倚官挟势,临门吊打,细民从之。”(32)
起自民间、出身贫寒,又经历过元末急风暴雨式农民革命斗争的朱元璋,对于人民群众痛恨贪官污吏、土豪劣绅之情深有体会。他在警告军官“休害小军”时说:“我许大年纪,见了多,摆布发落了多,从小受了苦多,军马中我曾做军来,与军同受苦来,这等艰难,备细知道。”(33)他对民间的种种“艰难”也“备细知道”。朱元璋更通过对元末社会状况的回顾,深切认识到官贪污腐败和豪强为非作歹都会促使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君主专制统治的巩固。为此,他曾多次发出警告。如洪武二年(1369)二月,他对官吏们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长吏多不恤民,往往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令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34)三年(1370),他专门训示富民,要他们以“富民多豪强,故元进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为戒,并说:“使天下一主,则强凌弱、众暴寡,富者不得自安、贫者不能自存矣。今朕为尔主,立法定制,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尔等当循分守法,能守法则能保身矣。毋凌弱,毋吞贫,毋虐不,毋欺老。”(35)从四编《大诰》中可见其对贪官污吏和地方豪强的打击很力,使用的手段很残酷。他甚至还采取过一种可以称为群众监督的办法,即允许“乡里年高有德人等”赴京面奏地方官吏好恶,“朕必闻,善者旌之,恶者秽之,甚者罪之。”后来又进一步规定:“官吏皂隶不许下乡扰民,许民间有德者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37)
惩治贪官污吏、打击方豪强,并不是明初特有的现象,中国历代有作为的封建帝王都在这方面采取过行动,只是朱元璋表现得更为突出罢了。封建社会的地租及其他种种义务,“都渐渐地规定出一定的、不许超过的限度。”这种规定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习惯的,而其形成则是“不自由的大众的这种带威胁性的行动的结果”。(38)稍微高明一点的封建统治者通常都承认并维护这种限度,目的在于既保证地主阶级能获得充分的剥削收入,又使劳动民众能进行简单的生产和再生产,从而防止阶级矛盾的激化。但地主阶级中也有那么一部分成员不明此理,在其贪婪的阶级本性驱使下,总是力求规定的限度,攫取更多的收入。他们超限度的活动集中表现为官吏的贪污和地方豪强的作恶。专制君主惩治贪官污吏、打击地主豪强,目的是将地主阶级的剥削活动纳入规定的限度,确保地主阶级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朱元璋对军官们有一番语重心长的讲话,他说:
且如人家养个鸡狗及豕羊,也等长成然后用,未长成怎么说道不喂食不放,必要喂食看放有条理,这等禽兽畜生方可用。如今军官全家老小,吃着穿着的,这见受的职责,都是军身上来,这军便似他家做饭的锅子一般,便似仓里米一般,又似庄家各的田一般。……似般害军呵,便似自家打破锅子要饭吃么道;却似露天里放着米,眼看吃一顿,别的都烂了,明再要米吃,有也无;却如庄家种本是一百亩,是本家食用,内卖去十四五亩,荒了数亩,尚且要饱饭吃,得也不得。……害得军十分苦楚,望长远受用,如何能勾。(39)
这番话实际反映了他对官吏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看法。小军小民在统治阶级心目中不过是为其服役或供其享用的禽兽畜牲。朱元璋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懂得统治阶级的衣食等等都来自小军小民,故而主张养鸡取蛋,不可竭泽而渔,如此方能“长远受用”。害得小军小民“十分苦楚”,自己的饭锅就会有被打碎的危险,想要“长远受用”,也就是使地主阶级的统治能够长期维持下去。所以,朱元璋说其亲制《大诰》是“与官军的人(当然也包括官吏与地主,亦即整个统治阶级――引者)造福,不是害他的文书”。(40)
封建专制君主惩治贪官污吏、打击地主豪强时,往往打出为小民解除疾苦的旗号,朱元璋也不例外。他痛斥腐败官吏和作恶豪强“靠损小民”(41),标榜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便于细民”(42)。这使得封建专制政权看起来好像是凌驾于两大对抗阶级之上的起着仲裁作用的机关,很容易对被剥削阶级产生麻痹作用,使他们把解除痛苦的希望寄托在皇帝身上,不再去进行反抗斗争,或者在斗争中只反贪官、不反皇帝。实际上,包括朱明王朝在内的任何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所代表的只能是地主阶级利益,而绝不可能真正为民谋利的。在四编《大诰》中,朱元璋不时以关心人民的面貌出现,但他同时又断然主张“官有差等,民有富贵”不容改变:“富贵贫贱,神明之鉴焉。有德有行者至于贵;阴骘无疵者至于富;德行俱无,阴骘杳然,刁顽奸诈至于贱。此数说也,宰在天地鬼神,驭在当世之君”。无论“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都要严格按贵贱等级,“敢有违者”“坐以重罪”(43)。对于敢向地主进行斗争的佃农则须予以镇压、法外加刑,如安吉县金方“佃租本县沣俊二田一亩二分,两年田租,不行交还。其沣俊二赴金方家索取,本人反行嗔怪发狠,将沣俊二作害民豪户帮缚,骗要本人黄牛一只、豕一口,宰请众人饮吃,又虚勒要沣俊二已收田租并不曾骗要牛只文书二纸,然后将沣俊二帮缚前来,如此骗害良民”,朱元璋将之“枭令示众”。(44)又如乌程县民余仁三等二十九名,“系本县富民游茂玉佃户。游茂玉为见水灾余仁三等各各缺食,将自己粮米l借各人食用。其余仁三等不行备办交还,却嗔游茂玉取讨,因结构顽民一百余人至游茂玉家,将本人房屋门户俱各打碎”,并将搜出借米文约“唱名l还各户”,又将游茂玉“作豪民绑缚至京”。朱元璋将为首者“枭令示众”,“其余各人发化外充军,家下人口迁发化外”。(45)前一例是佃户抗租,对官府寄予幻想,希望得到官府的公正裁判,后一例则是佃户自发反抗地主发放高利贷的斗争,而结果在君主专制主义淫威下都悲惨的下场。可见,朱元璋的群众监督是只限于“耆旧”和“豪杰”亦即民间地主的。明初朱元璋政权的阶级本质于此暴露得非常明显。
需要指出,尽管明初封建专制主义得到进一步发展,朱元璋的威风不可一世,但他在惩治贪官污吏、打击地方豪强方面是收效不大的。朱元璋说:“朕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致使他“宵昼不遑宁处,无可奈何!”(46)“呜呼,艰哉!朕竭心力,不能化聪愚之不善,奈何!”(47)为什么专制君主的严刑峻法对官吏腐败、豪强作恶会无济于事呢?这最主要的是由地主阶级贪婪的本性决定的。如果说巨额利润会使资本家如醉如狂地置一切于不顾的话,那末,超出限度的非法收入对于封建官吏和豪强也会起同样作用。有个被判刑的贪官就曾对朱元璋供认:“财迷其心,虽君亲亦忘之。”(48)此外,封建专制统治必然会导致官吏豪强作恶。专制君主“任意喜怒为生杀”,“出于吏部者无贤否之分,入于刑部者无枉直之判”;既然好坏廉贪污分,人人随时都有被诛杀或发配屯田工役的可能,大小官吏也就都“以贪婪苟免为得计,廉洁受刑为饰辞,故有’无钱工役无盘缠’之俚谚”,(49)“皆曰某廉若是,某智若是,少不如法,朝廷不少贷之,吾属何所容其身乎!致使今之居位者多无廉耻。当未仕之时,或事掊克,以备屯田工役之资者,率皆是也。”(50)贪官污吏越来越多,无非是由封建制度本质决定的。专制君主以为凭藉权势就可以为所欲为,但结果往往与其本来愿望相反;朱元璋惩治贪官、打击豪强即为一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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