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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历史网 明代实行的随粮定区委派当地富户(后改为贫富明充)督征赋税的制度。
元末明初,田赋征收弊病百出:宫吏侵渔,揽纳户干没、亏欠、肥私、大户诡寄,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明太祖为保证国家赋税收入,于洪武四年(1371)九月设立粮长制。每纳粮万石,设一粮区,以区内“丁粮多者”担任正副粮长,与里长(明制:110户为一里,推丁粮多的10户轮流充当里长)配合,催征与收解税粮。粮长制首先在赋额最高的江浙实行,后推广到湖广、江西、福建等省份。启用大户管理本地的税收,可防止吏胥中饱,取缔揽纳户。同时,政府还可以省去亲征督征的劳费。此外,在明初学者多恋于“耕田养生之乐”,不肯出仕情况下,粮长往往成为官吏的选拔对象,成为明王朝初期笼络大地主阶级的一种措施。
粮长的主要任务是主持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事宜。初时,由催征到解运均由粮长一人总揽其成。明中叶后,粮长职责逐渐改由多人承担。管征粮者叫催办(总催),管收粮者叫收兑,管理解运者叫听解,各司其职。洪武十八、十九年间,又给粮长增添了如下任务:(1)劝民耕种;(2)劝导洒派;(3)面奏不依期缴纳税粮的刁顽人户;(4)具报灾伤及抛荒田亩数字以及应豁免的粮数;(5)参加丈量田地及编造鳞图册工作。此外,有的地方粮长还兼有处理民事诉讼工作。
粮长制在实行过程中经历了重大变化。首先是粮长的人选由富户向贫富朋充转化。永乐以后,由于粮长权重,或由于繁重的赋役使富户破产,粮长已逐渐由中等农户轮充。正德后,粮长人选已完全不以田产人丁多少为条件,由贫富朋充。其次,粮长名额由少而多。粮长制的整体权力范围在扩大,但粮长个人的权力则逐渐分散和缩小。第三,粮长制的发展,走着一条裁粮归里,或粮长与里长合一的道路。明后期,这种趋势更为明显,尤其是一条鞭法实行后,粮长制实行上已被废除。粮长制之所以经历这种变化,主要由于:(1)永充粮长地位较高,声势显赫,容易作威作福,欺压百姓,这是要改为轮充的一个理由。(2)在地主阶级日趋沉重剥削下,农村中直接生产者日趋贫困化,税收无法征解,以致无人愿意充当粮长。(3)粮区区划辽阔,赋税繁巨,往往非粮长能力所能负担,不似一里的税粮有限,完纳亦轻,遇有拖欠,亦因地方范围狭小易于追缴。同时,行政系统上较为简便,易于责成。
明代粮长制之设,在保证政府赋税征收上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当粮长制发展到朋充或串充阶段时,又成了农民的枷锁,加速了农民的破产和农村的衰落。粮长制废除后,其残余继续存在。清代某些地区仍沿袭粮长制。
从明代田赋制度看,粮长制的创立和鱼鳞册的制定是相辅而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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