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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文化网 明万历九年(1581)在全国推行通过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的赋役征收制度。
明中后期,皇族权贵通过上请、受献和直接掠夺,迅速扩充其庄田;官僚地主也通过赐田和购田占有大量土地。土地集中,赋役负担严重不均,使广大失去土地农民或沦为地主的荫庇户,或流亡迁徙,政府所控制的征粮地因而大大减少,丁银征收来源亦趋枯竭。从嘉靖七年(1528)起,政府每年人不敷出。为克服财政困难和政权潜在的危机,赋役改革势在必行。另外,当时商品货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为改革赋役提供了物质条件,于是,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早在宣德五年(1430),浙江巡抚周忱和苏州知府况钟看到官民田赋额之不均,就曾提出官田依民田起科建议。景泰年间(1450-1456),陈泰巡抚苏松诸府时,也曾以赋额不均,令民田五升者倍征,官田重无增耗。到嘉靖十俄文 年(1539),应天巡抚欧阳铎和苏州知府王仪提出“括官民田裒益之,履亩清丈,定为等则”,“造经赋册”。因富豪梗其议,未能行。与此同时,有些地区还实行过“纲银法”和“一串铃法”。所谓一串铃法,即“伙收分解”之法。纲银法即举民间应役岁费,丁四粮六,总征之易知而不繁之法。直到嘉靖末年和隆庆的时候,海瑞、宠尚鹏等才大力推行一条鞭法。但在全国推广是万历九年张居正当宰相之后。
一条鞭法基本内容是:(1)把赋、役、方物、土贡等一切项归之一总,除繁趋简;(2)把各种役项合并,并以雇役代之,解除农民力役之苦;(3)把户丁的负担部分地归于地亩征收,从而减轻农民丁银负担;(4)赋役“概以银征收”;(5)在赋役征收上,取消了三等九则的规定;(6)徭役由按里平摊改为州县统筹等。
一条鞭法的实施,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首先,由于清查地丁的结果,使原来严重不均的赋役负担,出现了比较均平的情况。同时,由于赋役按亩征收,农民的一部分负担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有利于阶级矛盾的缓和,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次,由于赋役负担归于地亩,减轻了对工商业者的榨取,也给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某些条件。第三,由于赋役概以银征收,因而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自然经济的解体是中国田赋制度继两税法后又一重大改革。但由于豪强地主阴挠,封建统治者不断加派赋役,一条鞭法并没有长期实行下去。
(江太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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