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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晚报 刚直大臣上奏废弃明朝古怪条律
明初,朱元璋几次下令,除掉了许多功臣,致使朝中有才能的人大为缺乏。于是在对犯罪官员的处罚律令中,便制定了一条戴罪复职的法令。法令规定,对于一些犯罪官员,尤其是贪污官员,可以先把他们的罪行记录下来,给予一定的惩罚后,再恢复原职。戴罪复职处置犯罪官员的法令实行了很多年。
明宣宗朱瞻基继位后,于宣德四年六月十三日(1429年7月14日),正式下诏禁止贪赃官员运砖赎罪,部分废除了贪赃枉法官员戴罪复职的条律。宣宗认为这条法令没有起到惩治贪污的作用。不过真正让宣宗下定决心颁布这一法令的是吏部尚书王翱。
王翱为人刚直
不给女婿走后门
王翱,河北盐山人。明朝永乐年间,他两次参加考试,都榜上有名,深为明成祖赏识,先后提拔他为庶吉士、大理寺左寺正。宣宗时,经大学士杨士奇推荐,提拔为山东道监察御史。
英宗即位后,他奉命总督两广军务。从景泰四年到成化五年,一直任吏部尚书,历任五朝,到了晚年,成为一位“系朝野重望”的人物。他自奉俭素、正直刚方、严于律己,是一位清正廉洁的吏官。
据说王翱有一女儿嫁给在京郊做官的贾杰。王夫人十分心疼这位女儿,经常到京郊接女儿回家住住。每当这时,女婿总要埋怨:“岳父为什么总是不肯把我调到京师去做官呢?这样见面不是更方便了吗?”
女儿将此事告诉了母亲,王夫人就劝说丈夫把女婿调到身边。她准备了一桌美味佳肴,趁王翱开怀畅饮之际,请求他将女婿调回京师。王翱一听,顿时大怒,抄起筷子、勺子等物什,向夫人头上扔去。此后,王翱的妻女和女婿再也不敢提调动的事了。
明察暗访 亲睹赃官发淫威
对于贪赃官吏的处置,成祖延续了太祖朱元璋的政策,凡是贪赃的官员必须受到惩罚。在大兴土木修建京城的情况下,成祖规定大小不等的官吏,只要运五万块以上的砖,就可以官复原职。开始这项政策执行得还算顺利,可不久许多贪赃的官吏就依仗自己的钱财,疏通关系,开始逃避惩罚。
一次,王翱等人路过一个正在内部装修的府邸,就问是谁的住宅。一问才知道,这是兵部参事李治的家。大门外几个干粗活的民夫看到王翱走到近前,就提高了嗓门:“这叫什么律条,贪官污吏犯了罪,一不杀头,二不坐牢充军发配,只到工地搬运砖木,不几天,就可以免了罪,继续当官……”
王翱刚要进一步追问,发现几个白胖胖的朝官,穿着民夫的衣裳,坐在大树阴下,喝茶摇扇,指使着正在推砖运料经过他们眼前的民夫干活,嘴里还骂骂咧咧。其中一个矮胖子嗓门最高,王翱知道他是吏部的一个小官吏。
原来受惩罚的犯罪官吏不但不干活,还用钱雇别人替他们干活。身为监察御史的王翱再也无法容忍,决定奏明皇帝,改革这条律令。
屡次上谏运砖令终被废除
第二天早朝,王翱上奏:“当今大明律条规定,官吏犯贪赃枉法之罪,不论重轻,罚做民夫劳役,搬运砖木赎罪,达到一定数额,再官复原职。臣以为此律条当改……臣在私访中得知,有些获罪被罚官吏,竟然私自雇用百姓当民夫,替他们服役顶差……为避免弊端隐患滋生,可改为官吏运砖木材料只可减刑,犯了死罪者,运砖后,可以罢为民。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复职。如有逃避劳役,欺上瞒下,私雇百姓的,更要罪上加罪,严惩不贷!”明宣宗当即准奏,下诏让有关官吏起草诏令。
修改前朝律条,不是件容易的事。像王翱这样的官员并不多,所以遭到一些大臣的反对。
李治就极力反对,并上奏宣宗说王翱是在污蔑他,想借此铲除异己,并说允许戴罪立功是太祖皇帝所制定,不应该轻易就改动。另外一些贪官污吏也随声附和,致使这一诏令迟迟未能颁布,对李治的处罚也拖延了很久。
在此情况下,王翱再次上奏陈述这一律条的弊端:“臣之所奏,句句为实,万岁可着人查实,京城之地,法令尚且如此,可见此令根本达不到整治吏治之目的。既如此,不如改之。”此时又有大臣上奏,不仅运砖之令应该修改,《纳米赎罪条例》也应该修改。
原来宣宗登基之初,为了缓解当时国库粮食紧张的情况,曾下令犯罪官吏只要交出足够的米粮,也可以赎罪还职,此外也可以用钱赎罪。宣宗认为:“纳米赎罪一例乃一时权宜之策,岂可长行。若久行之,使贪污者益肆其志。廉公者无所励劝。其可乎?朕依所奏,劳役只能减刑,不准复职,胆敢私自雇百姓者,罪加一等!纳米条例亦应废除。”
宣德四年六月十三日,宣宗正式颁布诏令,废除官吏运砖顶罪律条,纳米条例也加以修改。
新律例规定,犯死罪者,要予以处斩。其他罪行,如文官官吏贪赃者到京外罚做劳役,按律治罪,劳役期满,贬为庶民,不得复职。军官犯死罪,可以不处死刑,允许继续纳米赎罪,然后调往别处。如果不是贪赃罪则不分轻重,都必须纳米,但是交上米粮后,仍要继续罚做劳役。
可能当时出于军事战争的需要,宣宗对军官的处罚轻微一些,仍可通过其他方式赎罪。后来这项律条多次改动,到明朝末期崇祯皇帝在位时,才彻底废除了贪赃官吏可以赎罪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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