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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中叶从抑商到恤商、惠商的政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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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07-3-28 15: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网络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即存在“重本抑末”的传统理论。反映在统治政策上,就是将农业视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最根本的事业;将广大的农民,作为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是赖以维持统治的经济基础。为此,就必须尽一切可能以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加强对农业人口的控制,严格限制人口流动或改营工商业。到明代初年,不但继续执行此一传统政策,而且更加强调。朱元璋经常说:“农桑,衣食之本。”①“朕本农夫,深知稼穑艰难”。“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②甚至还一度模仿西汉初年的做法,“下令农民之家,许穿细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细纱”。③朱元璋还曾企图以国家政权的强制权力,采用严刑峻法以打击工商业活动,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下令:“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④二十四年(1391)更进一步严令:“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⑤但是,西汉初年类似的规定既以失效结束,明初的翻版当然也难以持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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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洪武御制文集》卷1
②《明太祖实录》卷175,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
③徐光启:《农政全书》卷3
④顾起元:《客座赘语》卷10
⑤《明太相实录》卷208,洪武二十四年三月癸亥。
所有这些贬商、困商、抑商的言论和法令,其实都是没有真切了解到,任何生产事业都绝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的。即使以农业而言,其在耕作过程中,不论是农具、种籽、畜力等方面,很难完全拒绝通过市场以满足需求;有时,有些产品也有必要进入流通领域取得销售。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以自给自足为消费原则的小农经济,事实上,也从来没有与工商业绝缘。历代厉行抑商政策的实质,无非是通过压制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控制从商的人数,以便于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之上,借以维护小农业生产作为社会的基础,有保证地为统治者提供赋税和劳役而已。“耕稼劝,则农业崇,而弃本逐末者不得纵。由是,赋税可均而国用可足”。①此正是制订和执行“抑商”政策的中心目的。但是,明代前中期的统治者如同他们的前辈一样,没有考虑到:第一,商品经济的发达、工商业的繁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不是任何政治权力所能遏制的。第二,农业和工商业之间,本来就存在着相辅相成的依存关系,片面“抑商”,不但未能达到保持农业生产力的目的,也无法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和岁荒民乱,农民大量逃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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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载《明绎世文编》卷22
特别是,从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中期,即在明代弘()()之交到隆()()之交的阶段,由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城乡的商品经济比重大增,商业资本增殖迅速,商人经营的范围迅速扩大:北至真定、永平、顺平,“南北舟车,并集于天津,下直沽渔阳”;南达两粤云贵,“食不待贾,而贾恒集”;东则齐鲁闽越,“多贾治生不待危身取给,若岁时无丰,食饮被服不足自通”;西到巴蜀汉中关外,“往来贸易,莫不得其所欲”。①
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南北都出现了一些以经营工商业驰名的城镇,成为商品集散和手工业制作的中心,诸如北京、天津、武汉、芜湖、苏州、杭州、松江、广州、佛山等。城市中也形成了包括行商坐贾、作坊主等在内的比较富裕的工商业者,并且日渐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农业人口转移为工商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也急增,何良俊以正德之前和正德之后作为分界以比较,说:“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②不少土地主缙绅也逐步将资金投向工商业,“富者缩资而趋末”,③“逐末者多衣冠之族”。④以徽商、晋商、闽商、粤商等为名号的商帮亦逐渐形成,并在一定地区或一定行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必须看到,工商业在社会经济中比重的增加,工商业者和从业人员的扩大,绝不意味着因此便能动摇官方一贯执行的抑商政策,就能改变某些人仍然冥顽地歧视工商业,贬之为末业的态度。
明代中期工商业的发展,是在种种压力和摧残下艰难成长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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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翰:《松窗梦语》卷4。明代中后期,工商业经营销售网络遍布全国。隆庆四年黄汴所撰的《一统路程图记》一书,对当时的物产出处、聚散市镇、行旅途径、门摊课税等均有详细的记载,是当时行商坐贾的必读手册。天启六年程春宇著的《士商类要》,更备载了有关商人从业的必备常识,诸如有关市场动态、各地区风俗人情、贸易习惯、经营管理知识等。这些书籍的出版,显然是为满足当时工商业人士的实用需要。两书均附载在杨正泰氏所著《明代驿站考》一书之内。
②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3
③《明世宗实录》卷545,嘉靖四十四年四月丙戌。
④万历《东昌府志》卷2
首先,凡要在城市取得合法经营工商业的人,必须先到官府登记,取得批准,才可以“占市籍”。如果未获准“占市籍”,而擅自经营工商业的,就属于违法,可以按照游民处理,或被驱逐或被拘捕。所以要专门立有“市籍”,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工商业者的控制和限制;另一方面,则用以作为对占籍者征调各种繁重差役的依据。嘉靖时,一些工商业户,“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①不少人只好被迫逃籍。
其次,是必须缴纳不断增加的商税。
明代开征商业税的名目本来就很多,而且税则愈来愈繁,税额愈来愈高。开店铺的有市肆门摊税;一应塌房、库房、店舍、停储客商货物的栈房,必须每日纳钞;驴骡车受雇装载货物,出入京城或其他城市的,每辆亦必要缴纳车马税。水陆通道,各设关卡税监,按照路程远近、装载货物多少,分别征收船料税、条税、门税、关税。其他诸如鱼课、酒醋税、牙税、香税、头匹税、落地税等,难以尽录。政府在工商业税收方面的盘剥数量直线上升,例如芜湖榷司从宣德到正德七八十年问,所收缴的税银竞激增为9倍。②到隆庆元年(1567),北京九门税收,也是“倍征横索,弊孔滋多”。③
虐商更甚的,还在于规定城市的工商业店铺,一般应轮流担当“铺行之役”。所谓铺行之役,就是负责无偿或低价供应官府需要的物资。官方名义上说仅是委托承买,实质上是肆无忌惮地进行掠夺。对此,顾起元揭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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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世宗实录》卷306,嘉靖二十四年十二月,南京礼科给事中游震言。
②《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23引张秉清《芜湖榷司题名记》言:“榷取之课始不过四千两,渐增为一万、二万,而(正德时)及三万七千有奇。”
③《续文献通考》卷18。又,在嘉靖后期,曾任荆州知府、湖广布政使的徐学谟亦极言不宜以重税虐商,言:“城市之户,原无田亩产业,止靠开张铺面。既已编当徭役之差,安能复堪间架之税?(载徐学谟:《徐氏海隅集》卷8)
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须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初令各行,自以物输于官,而官给其直,未遂为厉也。第一入衙门,则胥徒便视为奇货,捕抑需索,无所不有。又或价不时给,或给不偿本。既有亏折之苦,又有奔迸之劳,于是人始以市场于官为厉。①
最早的时期,还仅是一些有采购物资职任的衙门和官役,对商铺进行敲剥,其后,凡带有官字号的部门和人员,虽无此项事权,也纷纷出票命皂隶买物,责令商铺“当行”。有仅付半值的,也有白取而不付值的。更有不但白取,而且借此而敲诈的。一些御史、给事中等所谓风宪之官,更是恃倚威风,随便索取。往往指定名色、品种、数量以索取货物,但却先不给值亦不取货,仅在票上开具“至本衙交纳”字样。店员持货物送人衙门,管收纳的人便指斥货物质量不好,拒收,并责十板发出,命再送,至再送人,又再打板子退回。经此一索一送一打一退,店铺东伙们知道官役们不过是借采购名义以勒索,于是凡见持票来定购货物的,不如出钱买免,干脆送上若干金钱了事。官役们往往持一票便可敲诈数十家商铺,偿其大欲。②
不仅在城市开肆设铺的商人饱受剥削,那些以运输贩卖,将余补缺的行商,也受到沿途钞关官吏人役的粗暴勒索,使当时正处在发展中的工商业受到严重的摧残。弘治时期曾任礼部尚书,以“博综经世之务”、“军国弊政剔抉无遗”③著称的倪岳,即曾上疏历陈商旅之苦。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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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
②参见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9
③《明由》卷183
照得山东临清州,直隶淮安、扬州、苏州府、浙江杭州府、江西九江府等处,俱系客商船只辐辏之处。……近年以来,改委户部官员出理课钞,其间贤否不齐,往往以增课为能事,以严刻为风烈。筹笄至骨,不遗锱铢。常法之外,又行巧立名色,肆意诛求。船只往返过期者,指为罪状,辄加科罚。客商资本稍多者,称为殷富,又行劝借。有本课该银十两,科罚劝借至二十两者。少有不从,轻则痛行笞责,重则坐以他事,连船拆毁。客商船只,号哭水次,见者兴怜。
夫增课为国,虽称聚敛,犹是有名。其科罚劝借者,或倚称修理公廨,或倚称打造坐船,率皆借名入己,无可查盘。况此等官员,既出部委,各处巡抚官视为宾客,巡按官待以颉颃,是以肆无忌惮,莫敢谁何!以致近年客商惧怕征求,多至卖船弃业。①
倪岳还指出,不仅户部派驻各地钞关的官吏欲壑难填,而且,工部派驻各地设立抽分厂的官吏人等,亦是贪念大炽。这些人如狼似虎,嗜利好财,不论官员、胥吏、差役,甚至官亲人等,俱是一丘之貉。他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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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倪岳:《青溪漫稿》卷14
窃惟抑末固为政之理,而通商亦富国之术;苟使官司肆为侵克,遂致道路渐成愁怨,伤和致l,岂王政之所宜哉?照得旧制,天下商贾辐集之处,各设税课司衙门,立法抽税,具有成法。惟南京、龙江、大胜港,原设抽分竹木局,抽分竹木柴炭等项,有三分取一,十分取二,三十分取二者。取之至轻,用之有节,远近辐辏,上下便益。近年工部奏准,于浙江杭州府、湖广荆州府、直隶芜湖县设置抽分衙门,遣差部官管理。不惟地方接连,重复抽税,而其人贤否不齐,宽严异法,但知增课以逞已能,不恤侵克以为民病。甚者,器皿货物,不该抽分之物,一概任意劝借留难。所得财物,无可稽考,因而侵渔入己,难保必无。①
由此可见,不论地方上的衙署吏胥,抑或是由户部、工部分别派遣而来的官员,无不视商人为任由宰割的羔羊,是可以予取予携的肥脔。商人负担日重,不但难以牟利,有时还会蚀尽本钱,甚至负债累累。在当今皇上“万岁”的管治下,荷承着“万税”的痛苦。请看:
河西务大小货船,船户有船料矣,商人又有船银,进店有商税,出店有正税。张家湾发卖货物,河西务有四处正条船矣,到湾又有商税。百里之内,辖者三官,一货之来,榷者数税。所利几何而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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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倪岳:《青溪漫稿》卷14
②《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23,杂税部艺文引萧彦《商税议》。
重税病商,其必然的恶果是迫使刚发展起来的工商业陷于萎缩。嘉靖三十三年(1554),张居正在家乡荆州养晦,借病休之机以沉思国事。荆州恰好是由工部派员设置抽分衙门的重点地方之一,居正目睹到由此而导致荆州地区的商旅萧条,不觉有感而言:“荆州榷税,视他处最少。居吴楚上游,舟楫鳞萃,称会区焉。乃后稍稍寥寂,商旅罕至矣。”①
张居正清醒地看到,要扭转“商旅罕至”的不景气,只有从整顿榷税制度,肃清巧立名目以增课,减少重复征税,严禁滥肆罚借入手,只有严申法令,革除积弊,抑平物价,减除中饱,限定税额,才有可能畅通物资交流,保证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促进贸易繁荣。他在一篇文章里,充分申述了自己认为农商必应相互倚赖,农与商虽然职业分工不同,但异业而同心,都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都能够对社会做出不同的贡献。他提出了“厚农而资商”,“厚商而利农”的经济观点,并通过与工部派来的榷税使周汉浦探讨“始所建榷及后稍异”的原因,进一步阐明道理,畅言:
古之为国者,使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然至于病,通无以济也。②
他认为,国家适时适量地征收工商业税,是完全必要的,“计其贮积,稍取奇羡,以佐公家之急”,但必须“多者不过数万,少者仅万余,亦不必取盈焉”。③有节制地分润商利,注意培育商力,亦所以扶持农业,厚积国力。但是,正、嘉以来的情况并非如此。筹算及至骨髓,不遗锱铢。上至中央朝廷宫廷皇室,政府的户部、工部,下到各省、府、州、县的官吏胥役,都向商人伸手,大小管道分别唆吸钱财。公私交征,黄台之瓜,何堪再摘?于是,商业遂陷于重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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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居正:《张太岳集》卷8
②张居正:《张太岳集》卷8
③张居正:《张太岳集》卷8
自顷以来,外筑亭障,缮边塞,以扦骄虏,内有宫室营建之费,国家岁用率数百万。天子旰食,公卿心计,常虑不能殚给焉。于是征发繁科,急于救燎,而榷使亦颇骛益赋,以希意旨,赋或溢于数矣。①
这种杀鸡取卵的短视行为,实际上是自堵税源,破坏财政平衡的愚蠢做法。与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趋势更是背道而驰。居正强调,不能无视农商之间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不能忽视商力所能承担的限度,故此,必须在榷税制度上作较大幅度的改革,而又首先要求当权者有所克制。言:
故余以为欲物力不屈,则莫若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欲民用不困,则莫若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②
居正在文章里,还从历史上有关“重农抑商”,抑或“重农亦重商”的著名争论中吸取教益。他景仰西汉时期桑弘羊公开申述重商观点的勇气,肯定商业经济也是社会主要财富来源之一的论点。当然,在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张居正关于农商之间荣枯相因的论断,较之桑弘羊当年仅为重商辩解的理论,更为深刻和全面。针对嘉靖中后期,社会经济已陷入极度困敝的现状,他力主惟不病商始可以裕国,应该“汰浮溢而不骛厚入,节漏费而不开利源。不幸而至于匮乏,犹当计度久远,以植国本,厚元元也”。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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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居正:《张太岳集》卷8
②张居正:《张太岳集》卷8
③张居正:《张太岳集》器8
张居正写作这篇文章时尚在壮年,且正处于幽居反思之时,以在野之身,深入探讨国家的财政经济大计,提出了“厚农资商”的观点。这一观点既继承着中国历史上某些先进经济理论的精粹,又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是从全国特别是荆州地区的榷税和农商关系存在的问题中提炼出来的,它构成居正毕生经济改革理论和制订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在日后大力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的思想基础。
试从明代嘉隆以前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稽考。在此之前,虽然已有一些官僚兼学者提出过重商恤商的言论,如上文引述过的倪岳,及弘正之间的著名文士李梦阳等,①但能将农商关系作出透彻说明的,应以张居正为创始。由此亦可见,居正高瞻远瞩,实有高出其同时代人的地方。
真正能站在执政地位,将重商恤商见解转变为全国性的实际经济政策的,是高拱。
高拱在隆庆三年(1569)十二月重新人阁,到四年三月,即专门上了《议处商人钱法以苏京邑民困疏》。这篇疏文以具体的事实材料,反映商人的愁苦和商业的窘困,并奏请隆庆皇帝采取有力措施,颁下明诏,革除宿弊,是明代经济史上一篇重要的文献。
高拱首先历陈商人的厄困,所遭受的敲诈盘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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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梦阳在《空侗先生文集》卷44一文中,曾对商人和商业作了很高的评价,言:“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货财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虽利而不污。”
臣奉召至京,两月有余,见得闾巷小民十分凋敝。有素称数万之家,而至于卖子女者;有房屋盈街,折毁一空者;有潜身于此,旋复逃躲于彼者;有散之四方,转徙沟壑者;有丧家无归,号哭于道者;有剃发为僧者;有计无所出,自缢投井而死者;而富室不得有矣。
臣惊问其故,则曰:“商人之为累也。”臣又问:“朝廷买物,俱照时估。商人不过领银代纳,如何辄致贫累?”则曰:“非朝廷之价值亏人也。商人使用甚大。如上纳钱粮,该是百两者,使用即有六七十两,少亦不下四五十两,是已有四五六七分之赔矣。即得领银,亦既受累,乃经年累岁不得关支。小民家无余赀,所上钱粮,多是揭贷势豪之物。一年不得还,则有一年之利,积至数年,何可纪算?及至领银之时,又不能便得,但系经管衙门,一应胥役人等必须打点周匝,才得领出。所得未及一两,而先已有十余两之费,小民如何支撑?所以派及一家,即倾一家。其未派及者,各为辗转避逃之计。人心汹汹,不得以宁居也。”①
高拱所言,不啻是一篇为商人代撰的陈情表、申诉书。而其所据俱有确凿事实。官僚政治的最大受害者,往往是在社会中无权无势的弱者阶层,当时的商人即为其中的群体之一。衙门的官吏胥役,俱可以对商人颐指气使,而商人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商人有求于官吏胥役,而官吏胥役便可借此横索讹诈。官为刀俎,商为鱼肉。官和商是处于完全不对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收买卖接纳钱粮货物的。于是,人间许多极不公平,甚至惨绝人寰的事件因而发生了,而“十分凋敝”的局面必顺应而出现。高拱可贵之处,不但在于他的关怀民瘼,能具体而准确地掌握实情,更在于他作为现职大学士兼吏部尚书,高居于当时国家官僚机器的最上端,却能痛揭疮疤,为那些备受欺凌,被压在权力底层的商人呼号。他继而从明朝根本统治利益的角度,主张惩贪革弊,解除商困,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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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拱:《高文襄公集》卷3
夫至尊所居根本之地,必得百姓富庶,人心乃安,而缓急亦可有赖。祖宗取天下富家填实京师,盖为此也。其在今日,独奈何使凋敝至此乎?
先朝公用钱粮,俱是招商买办。有所上纳,即与价值,是以国用既不匮乏,而商又得利。今价照时估,曾未亏小民之一钱,比之先朝,固非节缩加少也,而民不沾惠乃反凋敝若此。虽屡经题奏议处,宽恤目前,然弊源所在,未行剔刷,终无救于困厄,恐凋敝日甚一日,辇毂之下,所宜深虑,必不可谓其无所处而任之也。
臣愿陛下特敕各该衙门,备查先朝官民如何两便,其法安在,题请而行。其商人上纳钱粮,便当给与价值。即使银两不敷,亦须那移处给,不得迟延。更须痛厘夙弊,不得仍有使用打点之费。就中尚有隐情,亦须明言,一切惩革,不得复尔含糊,则庶乎商人无苦,而京邑之民可有宁居之望也。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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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拱:《高文襄公集》卷3
高拱在这篇疏文中,还着重论述到建立健全钱币制度的重要性,因为它对于安定民生和便利商民,都是至关重要的。针对嘉靖时期钱法大乱,变更频仍,①高拱提出,必须扭转这种“愈变更愈纷乱,愈禁约愈惊惶,铺面不敢开,买卖不得行,而嗷嗷为甚”②的状况。主张“惟钱法之行,当从民便。……如此,则人心自定。人心既定,钱法自通,而买卖可行,斯各得以为朝夕矣”。③在这方面,高拱深刻意识到,恤商利商,必须与国家的货币政策,社会的金融状况结合起来。银钱比价可以因市场需要而有浮动,但决不能以一纸诏令,随心所欲地在全国规定一个僵硬的比价。
高拱为商人、商业谋解困兴利的疏文,虽然比张居正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讨论榷税问题的文章晚了16年,但两人所持的基本论点是高度一致的。其不同之处在于,张在当时仅是在野议论,而高则是以执政的地位,对有关商业问题正式提出兴革方案,其影响和效果当然不尽相同。高拱上疏后不久,即得到隆庆皇帝的支持:“奉旨:览卿奏,具见为国恤民之意。钱法委宜听从民便,再不必立法纷扰。商人一事,该部亟议以闻。”④于是,高拱和另一内阁大学士张居正便可以“口衔天宪”,挟皇上的权威,以推行“厚农资商”的政策。这一政策,一直贯彻执行至万历初年“江陵柄政”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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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续文献通考》卷11的记载,“嘉靖三年,令户部给榜,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钱,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着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违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众。”又,“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每钞一贯折银三厘;每钱七文折银一分。查明应纳课程,收送内府承运库,以备光禄寺等衙门买办应用。”“好钱”、“低钱”,并无明确区分标准,而稍一错收错用,便要“枷号示众”。这样的轮番变动,最受害的只能是“京城内外买卖人等”。
②高拱:《高文襄公集》卷3
③高拱:《高文襄公集》卷3
④《明穆宗实录》卷44,隆庆四年四月癸丑。
必须注意到,自高拱上疏和得到隆庆批准以后,当时确实出现过一些新气象。例如:
(隆庆四年六月庚申)工部覆大学士高拱所陈恤商事。言贫商困累,惟多给预支银可以拯之,乞将年例钱粮办纳之数,以难易定其多寡,以迟速定其先后,多者预支十分之四,递减至一分。半年之内全给,一年以外先给其半。诏可。①
又例如:
隆庆四年题准:通州等五局,除商贩竹木板枋等照旧抽分外,其驮运木炭柴草,俱免抽税。②
隆庆五年四月,诏免林衡署果户房号税。初,永乐时,有果户三千余,后渐逃窜,仅存七百余户,嘉靖间复征其房号。至是,果户奏诉贫难,帝亦悯之,故有是命。③
又,工部吴时来请停差中官之榷木真定者,以其事属之府佐。得旨允行。④
甚至因在西北方实现了开市贸易,不但推动了市场商业流通,而且能开辟税源,大有裨益于国家财政,能部分满足本来十分紧窘的边疆军政费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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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穆宗实录》卷46
②《续文献通考》卷29
③《续文献通考》卷24
④《续文献通考》卷24
自隆庆五年,北虏款贡以来,始立市场。每年互市,缎布买自江南,皮张易之湖广。彼时督抚以各部夷人众多,互市钱粮有限,乃为广召四方商贩,使之自相贸易,是为民市之始。间有商税,即以充在市文武将吏一切廪饩、军丁犒赏之费。①
以上事实有力地说明了,明代自弘治以来断续出现,并逐渐高涨的重商恤商思想,历经六七十年的酝酿,是在隆庆中后期才被朝廷认可,并对原有的病商扼商政策作了较大幅度调整。直到这个时期,官方才比较清醒地认识到,扶助商业使之繁荣兴旺,货畅其流,对社会民生以及充实国力,都具有重大的意义。②当然,也必须看到,明中叶以后的赋役制度、户籍制度已经到了山穷水尽,本身颠错混乱,难作为稽考的凭据;而且已经和当时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总趋势背道而驰。要使用这些过时的腐朽绳索捆绑住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限制它的变化,必然是徒费心机。事实上,当时城市镇墟工商业正在突破传统的高压而茁壮成长,并不断从农村搜购原料和吸收劳动力,同时亦将一些生产资料和消费商品提供给农村。部分地主将土地投资转为工商业投资,部分农民弃本就末,力图在城镇工商业、运输业中谋取枝栖,这已经是无可逆转的潮流。在农村由丈量土地、调整负担,到逐步推行重新编征赋役的一条鞭法,与在城镇制订和推行资商重商的政策,本来就是隆万经济大改革的两翼。只有从宏观的大视野角度来观察,才可能从本质上理解高拱和张居正等重商主张的原委,理解这样的政策,之所以在隆庆中后期到万历初期能以朝廷法令推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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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梅国桢:《梅客生奏疏・请罢榷税疏》,载《明经世文编》卷452
②郭正域在《大学士高文襄公拱墓志铭》中,概括地介绍了高拱与俺答开市贸易中,对明方极为有利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言:“虏既贪我财物,虏中妇女亦贪我缯帛,惟恐罢市,我得伸缩而制之。诸所为贡市费者,即取诸曩日幕府出征之费,不及半耳。虏得我金钱,非尽携以归也,我之群商又因而为利。而我数十年所全百万之命,所省百万之费,可按籍而求,屈指而论也。盖汉人五饵之策,公实用之矣。”(载焦f:《国朝献征录》卷17)
作者:韦庆远
载《明清史续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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