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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通典》“边防典”证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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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1-8-17 09: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卷一八八《南蛮》下“哥罗”(5089)

  征伐皆乘象,一队有象百头,每象有百人卫之。象鞍有钩栏,之中有四人,一人执,一人执弓矢,一人执殳,一人执刀。
  按,“之中有四人”,文气不顺。《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六作“象鞍有钩栏,栏中有四人”。当以《太平寰宇记》为是,疑“之”为重文符号之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干陀利”(5096)

  干陀利国,梁时通焉,在南海洲上。其俗与林邑、扶南略同。出斑布、古贝、槟榔。槟榔特精好,为诸国之极。武帝天监中,遣使贡方物。
  按,《梁书》卷五四《干陀利传》:“干陀利国,在南海洲上。其俗与林邑、扶南略同。出班布、古贝、槟榔。槟榔特精好,为诸国之极。宋孝武世,王释婆罗隽u遣长史竺留u献金银宝器。天监元年……”《通典》本条当源于《梁书》。据《梁书》,干陀利在宋时已入献,疑《通典》因干陀利国在《梁书》中始入“四夷传”,故误作“梁时通焉”。《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六亦称“梁时通焉”,从《通典》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盘盘”(5097)

  盘盘国,梁时通焉,在南海大洲中。
  按,《梁书》卷五四《盘盘传》:“盘盘国,宋文帝元嘉,孝武孝建、大明中,并遣使贡献。”“盘盘”即“盘盘”[4]。盘盘在宋时已屡次贡献,与上条干陀利一样,疑《通典》因盘盘在《梁书》中始入传,故误作“梁时通焉”。《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六亦称“梁时通焉”,从《通典》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真腊”(5101)

  每五六月中,毒气流行……六畜多死,人众疾疫。东有神名婆多利,祭用人肉。
  《隋书》卷八二《真腊传》:“每五六月中,毒气流行……六畜多死,人众疾疫。近都有陵伽钵婆山,上有神祠,每以兵五千人守卫之。城东有神名婆多利,祭用人肉。”《通典》显然源于《隋书》,内容略有删削,“城东有神名婆多利”,较“东有神名婆多利”文义为长,《通典》误删“城”字。
卷一八八《南蛮》下“投和”(5101)

  王姓投和罗,名脯邪乞遥,理数城。覆屋以瓦,并为阁而居。屋壁皆以彩画之。城内皆王宫室,城外人居可万余家。
  《太平御览》卷七八八引《隋书》“理数城”作“理所城”,《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七作“所理城”。按,“所理城”者,指王都所在之城,避唐讳易“治”为“理”,与下文“城内皆王宫室”相契合。当从《寰宇记》,《御览》“理所”应为“所理”之误倒。《通典》盖因“理所城”文气不畅,臆改作“理数城”,亦误。正应作“王姓投和罗,名脯邪乞遥。所理城覆屋以瓦”,《通典》“数”当作“所”,在“理”之上,断句亦从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投和”(5101-5102)

  刑法:盗贼多者死,轻者穿耳及鼻并钻鬓,私铸银钱者截腕。
  “轻者穿耳及鼻并钻鬓”,《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七同,《太平御览》卷七八八引《隋书》作“轻者穿耳及颊”。《新唐书》卷二二二下《投和传》称:“频盗者死,次穿耳及颊而其发,盗铸者截手。”按,“钻鬓”而不死,殊不合事理。疑当从《御览》及《新唐书》,《通典》之“钻鬓”应为“发”之讹文,《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穿“鼻”与穿“颊”当有一误,姑存疑。
卷一八八《南蛮》下“丹丹”(5102)

  丹丹国,隋时闻焉,在多罗磨罗国西北,振州东南。
  按,《梁书》卷五四《诸夷传》有“丹丹国”,中大通二年,遣使奉表。大同元年,又遣使贡方物。《通典》称“隋时闻焉”,误。除“隋时闻焉”四字外,《通典》丹丹国所载内容与《太平御览》卷七八八引《隋书》有关丹丹国的记载完全相同,《通典》本条当是全文转录《御览》所引之《隋书》[5]。杜佑失检前史,故误认为丹丹国隋时始闻。
卷一八八《南蛮》下“薄剌”(5103)

  薄剌国,隋时闻焉,在拘利南海湾中。其人色黑而齿白,眼正赤,男女并无衣服。
  下文“卜俅”条称:“卜僦蓿《抱朴子》云:卜僦拊谀虾V小…”按,《通典》将“薄剌”、“卜佟狈治二国是错误的。《太平御览》卷一八八引《唐书》载:“薄剌洲,隋时闻焉。在拘利南海湾中。其人色黑而齿白,眼正赤,男女并无衣服。一名勃焚洲。”《册府》卷九七五亦称薄剌洲“一名勃焚州”。勃焚即卜伲据此,“薄剌”、“卜佟被颉安焚”本是同名异译,不当分为二国立传。又,《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七“薄颊洲国”下称:“薄颊洲国,隋时闻焉,在拘利南海湾中,其人色黑而齿白,眼正赤,男女并无衣服,一名玻ㄍ勃――原注)樊(疑应为“焚”――引者)洲。《抱朴子》云……”《寰宇记》所载“《抱朴子》云”以下的内容与《通典》“卜俅”相同,证以《御览》、《册府》,可知薄剌、薄颊、卜伲ǚ)俱属同名异称,《通典》析为二国,误。虽然《通典》成书在前,但《寰宇记》及《御览》、《册府》的记载并非源于《通典》,而是采自与《通典》同源的史料,只是《通典》在撰述时忽略了旧籍中“一名卜佟钡摹耙幻”二字,从而误将“卜佟币韵碌哪谌菸隽⒆ù,遂致一国二传。在《通典》目录和卷一八五“边防典”卷首及本卷卷首标示的细目中,也都将“薄剌”、“卜佟绷形二国,表明这个错误在杜佑编纂《通典》时就已出现了,并非后人妄改造成。
卷一八八《南蛮》下“卜佟保5104)

  卜僦蓿《抱朴子》云:卜僦拊谀虾V校熏绿水胶所出,胶如枫脂矣,所以不可多得者,止患E皇捺⑷恕4耸薮笳咧厥斤,状如水獭,其头身及他处了无毛,唯从鼻上以竟脊至尾上有毛,广一寸许,青毛长三四分许,其无毛处则如韦囊。
  “尾上有毛,广一寸许,青毛长三四分许”,《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七作“尾上有毛,广一寸许,青色,长三四分许”。按,E皇蓿今本《抱朴子》作“风生兽”,称“青色,大如狸”[6]。一望可知,《通典》“青毛”应为“青色”之讹文,点校本失校,断句亦从误[7]。
卷一八八《南蛮》下“火山”(5104)

  《扶南土俗传》云:火洲在马五洲之东可千余里。春月霖雨,雨止则火燃洲上,林木得雨则皮黑,得火则皮白。诸左右洲人,以春月取其木皮,绩以为布,或作灯炷布。若小秽,投之火中便洁。
  按,“雨止则火燃洲上”、“或作灯炷布”,“洲上”、“布”俱当断从下句。《南史》卷七八《夷貊传上》:“又传扶南东界即大涨海,海中有大洲,洲上有诸薄国,国东有马五洲。复东行涨海千余里,至自然大洲,其上有树生火中,洲左近人剥取其皮,纺绩作布,以为手巾,与蕉麻无异而色微青黑。若小垢矗则投火中,复更精洁。或作灯炷,用之不知尽。”可证。《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七作“绩以为布,即火浣也,或作灯炷。”,以“灯炷”结句,是。
  又,点校本“校勘记”称:“投之火中便洁,‘便’原作‘复’,据北宋本改。”今按,据上引《南史》作“复更精洁”,《太平御览》卷八二引《南史》同,原文作“复”字是,不烦校改。

卷一八八《南蛮》下“火山”(5104)

  又有加营国北、诸薄国西山周三百里,从四月火生,正月火灭。火燃则草木叶落,如中国寒时。人以三月至此山,取木皮绩为火浣布。
  按,“又有加营国北、诸薄国西山周三百里”,文意模糊,不知所云。《艺文类聚》卷八○“火”引《玄中纪》:“南方有炎[火]山焉,在扶南国之东,加营国之北,诸薄国之西。山从四月而火生,十二月火灭。正月、二月、[三月]火不然,山上但出云气,而草木生叶枝条。至四月火然,草木叶落,如中国寒时草木叶落也。行人以正月、二月、三月行过此山下,取柴[此木]以为薪,燃之无尽时。取其皮绩之,为火浣布。”《太平御览》卷八六八引《玄中记》同,惟“炎山”作“炎火山”,“二月”后有“三月”,“柴”作“此木”。《通典》本段当是与《玄中纪》同源,或取自《玄中纪》。《通典》“又有”下当夺“炎火山”三字,“加营国”上当夺“在扶南国之东”,“山周三百里”应自成句。作“又有[炎火山,在扶南国之东,]加营国北,诸薄国西,山周三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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