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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华文史网 (四)专制政权对法律的全面破坏
在古代,国家是君主的私人产业,国家利益就是君主的私人利益,其中当然应该包括君主子孙后代的利益,所以从理论上讲,凡是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事,君主们都应该不遗余力去做。由于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融为一体,当君主们一心一意谋取私利时,他就是典型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这种巧妙的制度安排,是古代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之一。但事实上在专制君主里面,能认识到国家根本利益所在的只是少数人,能使自己服从于体现了这种利益的法律的人就更少。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认识能力的问题,也有个人私欲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问题。
从逻辑上来说首先是认识问题。比如秦始皇以及当时的统治阶级,就都没有认识到“施仁政”和预立嫡长子的极端重要性。通常的情况是,只有经过若干次血与火的洗礼,一些重要的经验教训才能被总结出来,在君主们尚存理智的时候得到公认,从而以“千古铁律”的形式流传下来。但是君主们的理智和清醒,有时非得经过“吃一堑”才能“长一智”这么一个过程,而与是否聪明无关。比如导致秦朝灭亡的两个教训就不知道重复了多少回。这还仅仅是就聪明的君主而言,如果碰上明熹宗朱由校这种笨蛋,被魏忠贤窃取了绝大部分权柄,把明朝搞得离灭亡只有一步之遥了,居然还对接班人朱由检说魏忠贤“大可用”!至于只知道“食肉羹”的晋惠帝司马衷那样的白痴就更甭提了。
但更多的情况则是由于君主们私欲膨胀,感情用事。他们敢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总是过高估计自己的力量,总是以为不管自己怎么胡作非为都能控制局势,心里总有“料想那些奴才也翻不了天”的“把握”,于是就对煌煌大法视而不见,或者按自己的需要取舍法律,对不想遵守的要么阳奉阴违,要么弃之如敝履。比如:固定顺序继承法既约束觊觎王位的王室成员,也约束君主本人,使他不能因宠爱某个后妃就让其子继承王位。但是君主们制定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约束别人,方便自己,轮到自己受束缚无疑很不爽,于是想方设法打破之。即使执行嫡长继承制最坚决的明朝,要不是文官们抛头颅、洒热血,也有几次险遭推翻。
“我只不过小小地随心所欲了一下,怎么就至于影响到江山社稷呢?”这应该是君主们胡作非为时心里的想法。
人治社会里法治难行还在于,即使君主们自己“以身作则”,也不意味着臣子们就会“上行下效”。君主们自己的“法治”努力,其实只是“人治”社会追求“法治”努力的一部分,因为实际上君主的权力经常被别人代行或篡夺,比如东汉、唐、明之宦官,南宋之宰相,元之权臣……,他们的利益与君主的利益是有差别的:君主富有四海,已经是社会的最大既得利益者,而那些代行或窃取了最高权力的人,胃口才刚刚打开,他们要用手中的权力从“已经分割完的蛋糕”中强行为自己切出一份(这就是所谓“宁要老贪官,不要新贪官”的道理,因为老贪官已经喂饱了,新贪官还饿着呢)。他们基于这种出发点的立法、行政,结果可想而之。
君主们只掌握立法权、最高司法权,具体执行法律还得靠庞大的官僚机构。然而在专制社会,如果某项法律能得到积极执行,它背后一定有一个利益集团。比如北宋文官掌权,他们就会极力排斥其它势力,开国皇帝制定的“限制女后,歧视武将,严禁外戚、宗室、宦官参政”的“祖宗成宪”,由于符合文官的利益而得到他们的极力维护。
反之,如果法律不符合执行者的利益,他们就会丧失执法动力,法就会形同虚设。比如君主要求官吏们大公无私,但损公肥私恰恰是后者的利益所在。从官吏大公无私中受益的是君主和老百姓,但君主一人监视不了众多的官吏,老百姓既无权监视,也算不上利益集团,因为官吏们从来就没有大公无私过,老百姓又怎么可能从中受益呢?结果是“廉洁奉公”的正式法律由于没有利益集团的支持难以落实,“损公肥私”却由于符合官吏们的利益成为官场实际奉行的“地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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