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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里耶秦简“金布”与《周礼》中的相关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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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人 發表於 2011-12-29 11: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在对国家废旧资产的处理及损伤公物的赔偿方面,秦简“金布”与《周礼》“职币”的
职能颇有相似之处。
    云梦秦简《金布律》: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 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
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v(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
粪其有物不可以须时,其先买(卖),以书时谒其状内史。凡粪其不可买(卖)而可以
为薪及盖 者,用之,毋(无)用,乃燔之。

    这条秦律的大致意思是,县、都官要在每年的七月份处理报废的官府物资,能卖的要卖掉,
无法变卖但可以作薪材或遮盖用的,就作为薪材或遮盖使用;没用的烧掉。律文虽然没有明
确提到县级政府在处理此项事务时,责令哪一级部门承办,但既然这条律令属于《金布律》,
我们认为应当是由“金布”承办。


    云梦秦简《金布律》中虽然没有发现关于人为损伤公物赔偿的规定,但在秦律的其它条
文中却有发现。《秦律十八种・工律》:“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
漆书之。其(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
久也,皆没入公,以赍律责之。”《效律》:“效公器赢、不备,以赍律论及赏(偿),毋赍者
乃直(值)之。”第一条律文是说,官府的甲兵上都有专门的印记,百姓借官府甲兵在归还
时,如果甲兵上无印记,就被没收,并且要重新赔偿所借甲兵。第二条律文是说,检查公家
器物,如有短缺,有关人员要负责赔偿。秦简整理小组对“赍律”的注释是:“赍,通资字,
资财。《赍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9]《晋书・刑法志》在谈到秦汉时期的《金布律》时说:“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就是说,《金布律》中有赔偿“毁伤亡失县官财物”的规定和“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的规定。所以我们认为,秦简所说的“赍律”是一个泛称,具体指的就是《金布律》。这一点还可以得到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的证实:“亡、毁、伤县官器财物,令以平贾(价)偿。入毁伤县官,贾(价)以减偿。县官器敝不可缮者,卖之。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由此可见,对国有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及损伤公物的赔偿,确是秦汉《金布律》共有的内容。而这两项内容都散见于《周礼》。


    《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赋敛财贿,“八曰币余之赋”。孙诒让《周礼正义》:

    王念孙云:“币余之赋,郑司农云‘百工之余’,《大府》注又云‘币余,使者有余来还也’。二说不同。后郑则以为占卖国中之斥币。又《司书》‘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后郑云:‘亦受录余币而为之簿书,使之入于职币。币物当以时用之,久藏当朽蠹。’案:币余之币,非币帛也。用之不尽则有余,凡物皆然,不独币帛而已。币当读为敝,《说文》:‘敝,也。一曰败衣,从 、 。 ,败衣也,象衣败之形。’《急救章》‘ 敝囊橐不直钱’,颜注曰:‘ 者, 残之帛也。敝,败衣也。’是敝为衣败残之名,残则余矣,因而凡物之残者皆谓之敝余。今时营造用物有余,价卖以还官,谓之回残是也。《职币》职曰:‘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振掌事者之余财。’后郑曰:‘币谓给公用之余。’是余财谓之币,较然甚明。职币,主余财之官也。敛凡用邦财者之币,谓收用邦财者之余也。司书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谓受其余财,使入于主余财之官。《泉府》‘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余’,后郑曰‘纳,入也,入余于职币’是也。古敝字多通作币,《鲁语》‘不腆先君之币器’,即敝器。《管子・轻重甲篇》‘靡币之川’,《轻重乙篇》‘器以时靡币’,即靡敝也。《孔宙碑》‘币’,即敝也。《皇象碑》本《急救章》‘ 币’即 敝也。字或作‘’《管子・小匡篇》‘戎车待游车之,戎士待臣妾之余’,《赵策》‘赵以七败之余,收破军之’,亦余也,合言之则余耳。先郑前一说以币余为百工之余,差为近之;后一说谓使者有余来还,则误以为币帛之余矣。后郑云‘币谓给公用之余’,已得其义;而又云‘占卖国中之斥币余币,当以时用之,久藏将朽蠹’,则亦误以为币帛之币。岂知币为敝之假借,读当如其本字乎!”案:王安石、王昭禹、易祓、薛氏、刘迎、陈友仁、方苞、江永、庄存与、沈梦兰,并据《职币》证此币余为式法所用之余币,而王说尤精 ,足证二郑之误[10]。

    这一大段精密而繁复的考证,总的结论是“币余之赋”是指各级国家机构年度的财政结余。


    这一结论似是而非。但按诸家说,“币”为“敝”之借字,“敝” 为残败之义。“币余”首先
强调的是“币”。那么,残败之物何以能成为“赋”?弄清楚这一点,要从《周礼》中的三
条材料入手。


    第一条材料,《周礼・天官・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振掌事
者之余财。皆辨其物而奠其录,以书H之,以诏上之小用、赐予。”孙诒让说:“此官掌《大宰》九职币余之赋,亦依式法,校计其财用有赢余者而敛之。”这就是说,“币余之赋”是由“职币”掌管。


    第二条材料,《周礼・春官・巾车》载:“凡车之出入,……毁折,入赍于职币。”郑玄注:“计所伤败入其直。”杜子春注:“赍读为资,资谓财也。乘官车毁折者,入财以偿缮治之直。”贾公彦疏:“谓乘官车者,毁损有折坏其车,不堪乘用者,或全输价值入官,或计所损处酬其价值入官,皆入其资。”又说:“以此货物入于职币。职币主受给官物所用之余,此之财物亦授之。职币既得此物,还于冬官缮治之,故云以偿缮治之直也。”[11]这就是说,“币余之赋”中有一部分属于损伤公家财物的赔偿金。但郑玄等三位学者的注释都侧重一个方面,就是认为《巾车》这句话中的“毁折”指的是车辆被人为损坏,“资”是指缴纳的赔偿金。但另一方面,如果车辆由于使用年限过长,自行“毁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入赍于职币”该当如何解释呢?


    第三条材料,《周礼・夏官・巫马》:“掌养疾马而乘治之,相医而药攻马疾,受财于校人。马死,则使其贾粥之,入其布于校人。”孙诒让说:“‘马死,则使其贾粥之’者,粥其皮骨等也。云‘入其布于校人’者,所以偿失马之费也。”就是说,马医为官府的马治病,没治好,马死了,要把死马的皮和骨头卖掉,把所卖的钱上缴。官府既然能如此注重对于毁损物资的变卖处理,那么,公家的车辆如果年久自行损折而不堪利用,有关部门完全有可能把破损的车辆卖掉,以增加收入。所以我们认为,“职币”所掌管的“币余之赋”也应当包括国家对于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


    不论是损伤公物的赔偿金,还是对报废公物的变卖处理,都是针对已经损坏乃至不能再被官府利用的国家物资而言的,这类物资就是“币余”,由此而得的资金,才是“币余之赋”的真正含义。不论《周礼》所描述的国家模式具有多大的现实性,但如果全国各部门机构对于报废物资都能变卖处理而上交资金于国库,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所以“币余之赋”在《周礼》中被列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九大来源之一。


    可以看出,秦简《金布律》中的这些规定在《周礼》的记述中,分散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而且制度规定得十分粗略。但在秦律中,已经集中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其规定之周密细致,远非《周礼》所及。就这此而言,《周礼》中的制度明显早于秦汉律,且与之有着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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