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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华文史网 二
在负责追讨债务方面,“金布”与《周礼》“朝士”的职能有相似之处。
云梦秦简《金布律》:“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
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这条法律的大意是,百姓欠官府债务和被判处赀、
赎者住在另一县,应立刻发文书到所在县,由该县有关部门追讨。官府欠百姓债务而未偿
还的,(该百姓居住到它县后),也应发文书给其所在县,由该县偿还。目前所公布里耶秦
简的材料,很多是这方面的实际例证。例如J1⑨11正面: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司空腾敢言之:阳陵G里士五(伍)[不]采有赀馀钱八百五
十二,不采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
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记,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以訾责其家,家贫弗能
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
署金布发,敢言之。……
这段文字记载的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阳陵县G里士五名叫“不采”,欠官府赀钱,
其本人已到洞庭郡不知何县去戍守,阳陵司空腾向洞庭尉发索债文书,请求洞庭尉令“不采”
所在县负责追讨债务[7]。文书上写明,“署主责发”, 即要求文书到达目的地后,由具体负
责索债的官员开视。这封文书在发出之前,要先经过阳陵守丞的审阅,后者在看过之后作了
批示,表示同意,并将文书抄发。在其批示中明确要求由债务人所在县的“署金布”开视。
可见,“署主”就是“署金布”,“金布”是专门负责此项事务的。
《周礼・秋官・朝士》:“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司农云:“谓讼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属,故谓之属责。”郑玄注:“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孙诒让《正义》:
然经不云地讼,有“属责”与上经“有责”及《小宰》“称责”文同 ,则义不得异,先郑义实不若后郑之长也。云“以地傅而听其辞,以其比畔为证也”者,盖谓此地傅即《小司徒》之“地比”也。《庐人》注云:“傅,近也。”谓比畔相近之地,使为佐证,以定其曲直也。云“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者《汉书・王莽传》颜注云:“属,委付也。”转责亦谓辗转相委付,故谓之属。贾疏云:“谓有人取他责,乃别转与人,使子本依契而还主。”曾钊云:“属,也。属责者,谓远贾异方而死者,使伴侣之人收取其责,负者或赖不偿,因讼于官,则官必召其地相比近之民问是果与亡者为伴侣否,然后听而责负者偿之。”案:曾说亦通。云“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者,贾疏云:“转责者或死或亡也,受责之人见转责者死亡,则诈言所受时少,是归受之数相抵冒也。”诒让案:抵冒者,《潜夫论・断讼篇》云:“借本治生,逃亡抵中。”《史记・孟尝君传》云:“离上抵负。”亦详《大史》疏。云“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之治”者,后郑亦以傅为傅近,而义与先郑异。贾疏云:“谓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实,故引以为证也。言能为证者,则有不能为证之法。地虽相近,有不知者,则不能为证,则不受其辞而不治之也。”[8]
这一大段解释中,郑司农把“属”解释为“田地町畔相比属”,最没有道理。孙诒让已指出
其非。郑玄把“属责”解释为“转责使人归之”,最近事实。其他学者的解释与郑玄相近。
但所有这些解释有两点是相同的:一是债务首先是由私人追索,发生纠纷后再上告,由官府
解决。二是把“地傅”解释为“其地相比近”的证人。对于这种经济上的来往,“其地相比
近”之人未必就清楚。对于第二点,孙诒让已指出其中的缺陷,但他并没有完全否定,而是
做了一些勉强的补充。同时,学者们对于对于债务双方转相属债的种种解释都属于推测,得
不到更加坚实的证明。
从《周礼・地官・朝士》本文看,“凡属责者”,“属”的对象应该是“朝士”,即如秦简
所述,由官府代为索债。“地傅”应当指的是债务人所在地,“傅”当“附”解。就是说,凡追讨债务的,由债务人所在地的官府负责追讨。这样解释,文从字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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