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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中国宗法制度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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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1-12-23 09: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历史网
四、关于“世系群”和宗族、宗法的关系
        
    国内外学术界常用社会人类学中的“世系群”(lineage)一词来译“宗族”。最近上海有的青年学者撰文介绍世系群理论后认为“世系群理论虽然不能代替中国汉人宗族的研究,但它毕竟是使汉人宗族研究超越传统经学老路的一个应该引进的重要方法,甚至是一个主要方法”[(16)]。为此,笔者想对“世系群”一词能否用来译宗族及“世系群”与宗族宗法的关系,谈一点看法。
        
    世系群的概念,据日本社会人类学家中根千枝指出,“lineage是社会学者以非洲为对象进行各种研究后形成的分析概念”,是指“以一定的祖先为顶点,由之而繁衍的以父系(母系)的血缘联结的成员构成的范畴。”[(17)]按照这样的概念,世系群就是指由一个男祖先或女祖先繁衍下来的人类血缘共同体。这一概念的形成是以非洲为对象研究后形成的,众所周知非洲存在着种种形态不同的部落氏族组织。根据非洲的社会存在而概括抽象出来的“世系群”概念,很明显和中国、世界各民族中存在宗法制度的宗族毫无共同之处的。因为,第一,世系群只是根据一定的社会现实抽象出来的理论概念,它并不具体指一定时代存在的某一具体社会组织。它可以指原始部落的母系或父系群体,也可以指阶级社会内的由某一先祖后裔形成的血缘群体,也可以指今天社会内的人们血缘群体,当然和主要在阶级社会形成的、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宗法统治下的宗族没有共同之处。第二,宗族形成和发展于奴隶社会以后的阶级社会之中,宗族的组织不是超阶级的抽象的存在,而是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紧密有关的,宗族内的伦理和法则即宗法是带有阶级性的。族权、父权的存在和女性的受奴役和压迫是宗法统治下的宗族的重要内容。宗族的含义和世系群的含义不同。
        
    至于世系群的理论能否作为研究中国古代宗族的重要方法,以取代封建经师的老路,笔者认为也不能够的。诚然,用封建经学的陈旧观点来研究古代的宗法是不科学的,笔者已多次进行过争辩,然而现在还有人在坚持。要取代经学的封建观点而使对我国的宗族、宗法的研究走上科学。根本的方法是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对于宗族、宗法的形成、发展及其性质,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撰写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及其他经典著作已经论述得比较清楚,而且已为一百多年来世界历史研究的实践所证明,应该成为指导我们研究我国宗族和宗法的根本方向,今天没有过时,这是西方学者“世系群”的理论或概念根本无法与之比拟或取代的。
             
    五、关于宗法文化的改造和现代化建设的关系问题
        
    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及其文化表现形态之突出、存在时间之久长、对社会影响之深远,是世界历史上仅见的。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建设现代新文化的今天,如何改造宗法文化以促进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重要问题。有的同志最近撰文认为,宗法制度或宗族活动完全是封建性的槽粕,不能为当前所改造利用,笔者认为是可以批判改造和利用的。
        
    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宗法文化和封建理学结合,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成为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巨大的绳索,与宗法思想密切有关的保守落后迷信观念,至今仍旧存在,成为阻碍改革开放的惰力,所以几千年宗法统治所形成的迷信守归、守族排外、宗族械斗、祭神拜祖、婚丧浪费、重男轻女、重长轻幼、多生多育、任人唯亲、宗派观念等方面,是应予批判和扬弃的。但是宗族家族组织及其内部制度是历史上形成的产物,如同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在其产生初期有一定的进步性合理性,资本主义社会的某些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生产技术仍有可供我们学习之处一样,宗法制度内也有一定的合理的科学的成分。宗法以宗族为基础,宗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血缘关系是一个人从出生到老死都脱离不开的最重要的人际关系;由血缘关系中形成的亲亲尊尊、尊老爱幼、团结友爱、爱家爱乡的感情,在任何社会中都是无法替代的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思想感情。中国古代氏族宗法组织始终有相当程度的留存,宗法制度始终以不同的形态存在,直接影响了封建时代的政治和学术思想。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倡导儒家学说,强调亲亲仁爱、温良恭让、博施于民的群体主义、人道主义伦理、就是和中国传统的宗法文化分不开的。封建后期被鼓吹成极端专制主义的忠的思想,在春秋以前本是忠于事业、忠于大众、忠于职守的含义,还保存着原始氏族血缘组织时产生的原始民主主义的真谛。[(18)]宗法中有阶级性和奴役性,后来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掩盖阶级矛盾,加强阶级统治的工具。今天,我们对封建宗法中所反映的阶级性、奴役性、保守性、落后性等等方面加以揭露、批判和扬弃;弘扬人类血缘组织中最初就存在的亲亲、仁爱、团结、凝聚的思想,必将会对当今社会的文化发展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
        
    第一,社会道德和人际关系。当今社会一方面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国家歪风邪气的影响下,也出现社会治安和道德水准上的不少问题。如果弘扬与宗法文化有关的亲亲仁爱、互助团结的思想,将其越出一家一族的范围而扩大到全中国,无疑对培养公民的道德思想是有帮助的。如对忠孝的宗法思想,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恢复其原始的忠于事业和大众、尊老敬贤的传统,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促进开放和投资建设。宗法制度固然造成人们的保守思想,但同时形成一种热爱家庭、热爱乡土的积极观念。在今天改革开放的年代,一批批具有爱国爱乡热情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华裔投资于家乡的经济文化建设,对改变家乡的面貌起了重要作用。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汉族中的客家人素以勤劳、勇敢、开拓、进取著称于世。客家人的宗法制度中有一个最重要的特色是守宗不守土,即他们从唐宋以后不断南迁,进入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定居后,总是随遇而安、随处为家,但保持了强固的宗族组织和宗族凝聚力,以作为谋求生存和对外开拓的基本力量。著名客家研究专家罗香林教授在建国前早就指出:客家人取得成就后投资于祖国的建设,很少限于本族地区,而遍布于国内各地。客家人这种以宗法作为团结凝聚和生存斗争的力量,而以整个民族和祖国为自己服务的对象的精神,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反映,正是今天总结弘扬中华民族宗法文化中的优秀成分时应该大大提倡的。
        
    第三,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当今世界在物质文明不断发展时,同时面临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问题。资本主义文化强调人与自然的对立和斗争,固然有利于人向自然的斗争和索取,但由 于考虑的只是个人的目前利益而不顾自然界留下的后果,结果往往会瘦到自然环境的报复。中国以宗法和儒学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强调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把自然看成与人不可分离的生存环境,这有很大的积极意义。过去宗族所有山林绝不许私人乱砍,自然环境不许私人随意改变破坏,今天曲阜孔林保持了几百年来的林木茂盛的面貌,无疑与孔府的宗族统治有关。今天如果我们弘扬中国传统宗法文化中把自然看成人类的恩人和朋友,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更提倡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中国的宗法文化中是强调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的。黄帝作为中华民族的始祖,今天受到海内外所有炎黄子孙的崇敬。我国各民族虽然起源于各地,但在自己的发展中都受到汉民族先进文化的巨大影响,各民族结成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家庭,汉民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民族。两千多年前流行的“四海之内皆兄弟”、“四海之内若一家”的儒家的格言,深深地印入到每一个中国人的心坎中。今天,弘扬这种建立在宗法文化和儒学文化基础上的巨大的民族凝聚力,必将进一步促进各民族的团结,推动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第五,中外交流和世界和平。今天的世界已经结束了冷战,和平与发展成为各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要实现和平和发展,就需要保持每一国家的和平、稳定和安宁,就需要具有不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国家之间求同存异、互相尊重、加强交流、和平共处。世界上几百个国家、上千个民族间具有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习俗,这种丰富多采的形态是好事,正是各国各民族互相学习和吸收的基础。中国传统的宗法文化和儒学思想结合,强调和谐、“和为贵”,热爱家乡和祖国,反对扩张、侵略和战争,主张实现本族、家乡和祖国的安宁和发展,和一切外民族、外国和平相处的思想,也必将成为我们加强中外交流、实现世界和平的重要借鉴。
        收稿日期:1995年10月6日。
        注释:
        ① ④参见拙着《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出版;《关于中国奴隶社会几个问题的探讨》,《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周代宗法制度新论》(上)、(下),上海《历史教学问题》1990年第2期、1991年第3期等。
        ② (11)岳庆平:“中国家族制度的系统研究”,《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
        ③ ⑩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2―53页。
        ⑤这种情况不仅在欧洲,而且在中国很普遍,如山东曲阜孔府从唐宋以后增加了很多依附于孔府的佃户、帮工、其他依附者,孔府也赐他们姓孔,他们蓄衍的子孙后代均姓孔,也自称是孔子的后代,实际上他们与衍圣公府有宗法式的依附录属关系,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所以山东曲阜孔姓有真孔、假孔之别。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64页。
        ⑦例如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指出:“现代的工业已经把宗法性的师傅的小作坊变成工业资本家的大工厂”;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指出:“16―18世纪,……手工工场工人几乎总是生活在乡下,和地主或雇主维持着或多或少的宗法关系。”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473、361页。
        ⑧参见黄子通:《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北京大学(人文)学报》1957年第1期。
        ⑨[美]许R光:《宗族.种性.俱乐部》,薛刚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7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1页。
        (13)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69页。
        (14)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见《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第四册。
        (15)参见拙文:《广西各民族封建宗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族史》1994年第7期。
        (16)见钱杭:《论汉人宗族的内源性根据》,上海《史林》1995年第3期。
        (17)[日]中根千枝:《亚洲诸社会的人类学比较研究》,聂长林等译,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18)参见拙文:《略论我国古代忠君思想的起源和实质》,《广西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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