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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文史網 四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盜律】有這樣的律文:
盜出財物於邊關徼及吏部主者智而出者皆與盜同法弗智罰金四兩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
致 七四
吏智而出之亦與盜同法 七五
盜出黃金邊關徼吏卒徒部主者智而出及弗索與同罪弗智索弗得戍邊二歲 七六
整理小組釋文寫作:『盜出財物於邊關徼,及吏部主者智(知)而出者,皆與盜同法;弗智(知),罰金四兩,使者所以出[8],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與盜同法。』『盜出黃金邊關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與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邊二歲。』
關於所謂『盜出財物於邊關徼』以及『盜出黃金邊關徼』,其前一種情形,『智(知)而出及弗索』,其性質一如近世海關人員縱容走私,參與走私。後一種情形,則是瀆職罪。
『盜出財物於邊關徼』以及『盜出黃金邊關徼』,則『邊關徼』的『吏』及『部主者』、『卒徒部主者』知其情卻『出及弗索』,當有私利可圖。
『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與盜同法。』『毋符致』而『出』,構成偷渡。吏知其情而放行,與『盜』同樣處罰。可以推想,官員對於偷渡的放縱,很可能也是有物質利益可圖的。
五
杜絕官員牟取非法收入的行爲,清除官員牟取非法收入致使政治腐敗的影響,有多種形式。其中之一,就是在官員選任時儘量擇取廉士。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有【置吏律】,其中第一條就體現了任吏取廉的原則:
有任人以爲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 歲 二一○
整理小組釋文:『有任人以爲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簡文大意是說,有推薦保舉人爲吏的[9],被推薦保舉者如果『不廉』『以免』或者『不勝任以免』,推薦保舉者也應當免職。如果推薦保舉者不是官員或服務於皇室者,則罰金四兩,戍邊兩年。『不廉』『以免』,是以『德』爲標準。『不勝任以免』,是以『才』爲標準。
儘管法律有杜絕『不廉』的原則,有懲罰推薦保舉『不廉』之吏的條文,然而實際上在薦舉的過程中,也存在以賄賂方式謀求政治前程的情形。
【漢書・朱博傳】:『長陵大姓尚方禁少時嘗盜人妻,見斫,創著其頰。府功曹受賂,白除禁調守尉。』又【翟方進傳】:「方進奏咸與逢信『邪枉貪@,營私多欲。皆知陳湯奸佞傾覆,利口不軌,而親交賂遺,以求薦舉。後爲少府,數饋遺湯。」』薦舉者『受賂』、『貪@』,『以求薦舉』者『親交賂遺』,導致了選官程序中的腐敗。以這種方式進入政治體制的官員,成爲『不廉』之吏是很自然的。
漢武帝創十三州部,以刺史執行督察使命。其職能,有『六條問事』的說法。即主要在六個方面行使監察的權力。『六條問事』的第六條,就是:『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10]
當然,在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的效能也是有限的。【漢書・王莽傳中】記載:『縣宰缺者,數年守兼,一切貪殘日甚。中郎將、繡衣執法在郡國者,並乘權勢,傳相舉奏。又十一公士分布勸農桑,班時令,案諸章,冠蓋相望,交錯道路,召會吏民,逮捕證左,郡縣賦斂,遞相賕賂,白黑紛然,守闕告訴者多。』可見,監察形式本身也往往因『遞相賕賂』而導致『白黑紛然』即是非不能辨明的情形。
事實上,由專制體制的性質所決定,帝王『絕請謁貨賂之端,令行禁止』[11]的願望是不可能真正實現的。最高執政者本人也往往不得不對官員牟取非法收入的行爲採取寬容態度。楚漢戰爭時,陳平追隨劉邦,有人舉報:『臣聞平受諸將金,金多者得善處,金少者得惡處。』劉邦質問陳平,陳平答道:『臣s身來,不受金無以爲資。誠臣計畫有可采者,願大王用之;使無可用者,金具在,請封輸官,得請骸骨。』於是,『漢王乃謝,厚賜,拜爲護軍中尉,盡護諸將。諸將乃不敢復言。』[12]漢文帝時,『張武等受賂金錢,覺,更加賞賜,以其心。』[13]也是類似的史例。
注釋:
[1] 關於『受賕枉法』行爲,沈家本【漢律摭遺】卷二『受財枉法』條有所討論,可以參考。【歷代刑法考】,中華書局1985年12月版,第3冊第1406頁至第1408頁。
[2] 【漢書・景帝紀】:『秋七月,詔曰:「吏受所監臨,以飲食免,重;受財物,賤買貴賣,論輕。廷尉與丞相更議著令。」廷尉信謹與丞相議曰:「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行、所將,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爲盜,]入臧縣官。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爲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對於漢景帝詔,顏師古註:『帝以爲當時律條吏受所監臨賂遺飲食,即坐免官爵,於法太重,而受所監臨財物及賤買貴賣者,論Q太輕,故令更議改之。』
[3] 顏師古註:『丞相冒,受T於下,故使眾庶貨賄上流執事者也。』
[4] 李學勤:【〖奏讞書〗初論】,【簡帛佚籍與學術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203頁至第206頁。
[5] 漢律對『主守盜』『盜臧(贓)直(值)』特別高的情形,也判處死刑。【漢書・陳咸傳】:『主守盜,受所監。』如淳曰:『【律】:「主守而盜直十金,棄市。」』又【馮野王傳】:『得其主守盜十金罪,收捕。』【薛宣傳】:『或議以爲疑於主守盜。馮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顏師古註:『依當時律條,臧直十金,則至重罪。』【翟方進傳】:『以主守盜十金,賊殺不辜。』而『十金』相當於10萬錢,與660錢之間距離過大。
[6] 【海錄碎事】卷一一下『宦皇帝』條寫道:『及宦皇帝而知名者。如淳曰:「早事帝,特爲所知。」』所引爲顏師古說,而誤作如淳曰。
[7] 高亨:【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7月版,第427頁。
[8] 『罰金四兩,使者所以出』似應爲『罰金四兩。使者所以出』。
[9] 整理小組注釋:『任,保舉。【後漢書・公孫述傳】註:「任,保任也。」』
[10] 【漢書・武帝紀】顏師古注引【漢官典職儀】。
[11] 【漢書・楊敞傳】。
[12] 【史記・陳丞相世家】。
[13] 【漢書・文帝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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