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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读史网 明初修《元史》,成书仓促,叙事疏谬,多受学者批评。1976年中华书局出版的校点本《元史》,集十余名专家数年之力,广泛采集《元史》不同版本、诸家续修元史和各种元代史料,写出校勘记2 800余条,订正了《元史》文字中大量的讹倒衍脱之处,允称善本。然校书如扫落叶,以《元史》卷帙之多、错谬之众,要想将其中的错误全部校理无遗,也是相当困难的事。本文拟以《元典章》为材料来源,对校点本未曾校出的《元史》错误举例若干,或有助于《元史》的进一步整理和研究。
学术界一般认为,《元史》本纪、志、表部分的史料价值高于列传。因为除元末顺帝一朝以外,本纪内容皆取材于元十三朝《实录》,志、表内容皆取材于《经世大典》。《实录》、《经世大典》现均已亡佚,故而《元史》本纪、志、表的材料具有某种不可替代性,就现在来看基本上已可视为元史的第一手资料。此言大体无误。不过如具体分析,本纪和志当中的一部分记载,今天仍然可以找到其最初的材料来源。因为无论《实录》和《经世大典》,主要都是抄撮、排比朝廷公文而成,这些公文原件,有一部分保存在《元典章》、《通制条格》、《宪台通纪》、《庙学典礼》等元代政书之中,今天尚能看到。这几种政书,又以《元典章》内容最为丰富,材料最为完整和原始。就《元典章》与《元史》纪、志相重复的内容而言,即使作为纪、志材料来源的《实录》和《经世大典》仍存于世,它们对有关问题记载的原始性也要逊于《元典章》。校点本《元史》已经大量利用《元典章》文书的内容进行校勘,但似乎利用得还不是完全充分。在70年代初,大陆地区尚无法看到元刻本《元典章》,只能使用错误万出的沈刻本,辅以陈垣《元典章校补》,辗转相校,十分不便,有所漏校也是比较正常的。现在我们已经通用元刻本《元典章》,对勘《元史》比过去方便多了。当然,即使是元刻本《元典章》,错误仍然极多,《元史》纪、志可以校正它的地方同样不少。本文暂且讨论以《元典章》校《元史》的问题,至于以《元史》校《元典章》,容日后有机会另行探讨。以下谨就对读《元典章》所见《元史》错误,分类陈述,敬请指正。
一 删节公文不当,致乖原意
中华书局校点本《元史》卷首的《出版说明》,申明其校勘原则是“只校订史文的讹倒衍脱,不涉及史实的考订”。《元史》纪、志中有一类较为多见的错误,就是对原始公文删节、改写不当,以致有失原意(当然,这类错误既可能出现于《元史》编纂之时,也有可能在《实录》和《经世大典》中已经发生,具体细节绝大部分已不得其详)。严格说来,这种错误也属于史文“讹倒衍脱”之列,只不过其讹误并非一二字那么简单,而是一句甚或几句话,错得相对复杂一些。对这类错误,校点本《元史》有出校之例。如《元史》卷一六《世祖纪十三》: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丁卯朔,禁蒙古人往回回地为商贾者”。校点本本卷校勘记根据《通制条格》卷二七《杂令・蒙古男女过海》和《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杂禁・禁下番人口等物》两条原始公文,正确地指出《元史》此条记载“原意全乖,‘蒙古人’应作‘将蒙古人口’”,从而纠正了《元史》将原始公文中的宾语当作主语的谬误。这一类错误,通过对读《元典章》,还可以找到并改正若干。举例如下。
1.《元史》卷一六《世祖纪十三》至元二十七年五月条(校点本337页):
丙寅,……江西行省言:“吉、赣、湖南、广东、福建,以禁弓矢,贼益发。乞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从之。
这段记载的原始公文,见于《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拘收・弓箭库里顿放》:
尚书省咨,至元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奏过事内一件:“江西行省官人每与将文书来,‘吉、赣等处地面,湖南、广东、福建这地面相连着有。每年草贼生发呵,出备军器,聚集弓手人每收捕来。年时江南地面汉儿南人休把弓手(引者按,手字误,当据下引《通制条格》卷二七作箭)禁断时分,这里的弓手拘收了来。如今依着汉儿城子里与了的体例里与的’说将来有。俺商量的,在先中书省官人奏,‘每一个路里十副弓箭,散府里、州里七副弓箭,县里五副弓箭,教把呵,怎生?’么道奏呵,‘是也,那般者’,么道圣旨了来。如今依着那体例,路里十副,散府、州里七副,县里五副教执把,城子里达鲁花赤达达畏吾儿回回人每教管者。若收捕贼的勾当有呵,巡军根底教执把弓箭。无勾当时,拘收库里放着呵,怎生?”么道奏呵,“那般者。好人根底委付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
这条材料亦见于《通制条格》卷二七《杂令・兵仗应给不应给》,文字基本相同,唯奏事时间误作至元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不难看出,本文件“许尉兵持弓矢”,指的只是湖南、广东、福建交界地区的“吉、赣等处地面”。《元史》将湖南、广东、福建三地区与吉、赣并列,一并作为“以禁弓矢,贼益发”和“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的范围,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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