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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网易历史 明王朝建立之初,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防止“倭寇”的骚扰,对于私人出海贸易,控制十分严格。由封建政府自身与海外某些国家或地区建立一种所谓“朝贡贸易”,严厉禁止一般商民私自与外国通商往来,明文规定:“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的异体字)之重法”。为贯彻执行这一“海禁”,还规定金、银、铜、铁、缎匹、兵器等为违禁品,赴外的使臣也不得携带这些物品出国。至于私人私自下海而又携带这类违禁货物的,则要罪上加罪。
永乐初年,在国内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有所发展,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私人对外贸易的要求日益强烈的情况下,封建统治者为了扩大它的活动范围和发展对外关系,曾放宽对私人海外贸易的限制,先后派出大批使节出使亚非各地。永乐三年,三宝太监郑和组织强大的海上远航队,率领兵士二万七千人,分乘“宝船”六十二艘,携带大量金钱和各种货物,从刘家港(今江苏太仓东浏河镇)启碇,访问南洋群岛等地,寻求发展海上贸易的通路,经过二年零三个月的时间,才回到中国。从这开始,一直到宣德八年(公元一四三三年)的二十九年间,郑和先后七次出使“西洋”,历经南洋、印度洋、阿剌伯海岸和非洲东岸等处,访问了三十多个国家。
正德、嘉靖年间,国内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沿海各地的官僚地主、富商大贾对开放海外贸易的要求也就更加强烈起来;另一方面,由于欧洲殖民国家先后侵入南洋,使南洋各国对中国的“朝贡贸易”不能继续保持,明统治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也日益感到有开放“海禁”的必要。特别是东南沿海一带的“倭寇”已被戚继光等所击败,消除了使明王朝采取闭关政策厉行海禁的主要因素,因而在隆庆年间(公元一五六七――一五七二年)逐渐开放“海禁”,准许私人进行海外贸易活动。“海禁”一开,“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 ,使得明代后期的对外贸易有较多的发展。
清初,为了镇压东南沿海地区汉族人民的反清斗争,实行严格的“海禁”,不许下海交易。违禁者不论官民,一律处斩,货物入官。顺治十八年(公元一六六一年),颁布“迁海令”,强迫东南沿海各省的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片板不准下海”。这不仅造成了沿海人民的许多惨剧,也使得明末开放“海禁”以来发展了的海外贸易关系一度中断。
康熙二十二年 (公元一六八三年),清统治者“海禁”放宽。二十四年在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处设立海关,作为通商口岸,并规定只准载重五百石以下的小船出海,对于载重较多或能远航的大船仍在严禁之列。康熙五十六年(公元一七一七年),因发现民间造船很多,并怀疑商民盗卖铁犁等情,又颁禁令限制通商的国家,除日本以外,余皆不准前往。直到雍正五年(公元一七二七年),由于国内经济恢复迫切需要发展海外贸易,才再度开放对南洋的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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