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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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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0-12-22 14: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网易历史
随着西周以来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使奴隶制度渐趋瓦解,封建的生产关系逐渐产生。春秋时期,封建生产关系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当中逐渐产生和发展。长期以来,井田制一直是奴隶社会的基础。春秋时候这种作为分封赏赐和加紧压榨奴隶的土地制度开始瓦解。我们已知,受到封赐的奴隶主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商王或周王的。国王可以把土地收回再行封赏。在商、周奴隶社会,这种土地称“公田”。



    奴隶主得到土地以后,还尽量驱使农业奴隶开辟井田以外的荒地,榨取奴隶更多的剩余劳动。春秋以来随着铁工具的使用和农业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奴隶主更竭力役使奴隶开辟更多的荒地。这些在井田以外开辟出来的土地称 “私”田。 《诗经・小雅・大田》所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正是指着这样两种土地。郭沫若针对“公田”“私田”的不同以及它们在发展中对井田制的影响曾经说:“公田有一定的规格,私田自可以因任地形而自由摆布。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的赋税的,私田在初却完全无税。



    就在这样发展的过程当中,土地国有制遭受着削弱,诸侯和百官逐渐豪富起来了。”①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开垦出来的私田越来越多,再加以奴隶们不断地反抗和起义,奴隶在公田集体劳动的形式日趋解体,作为奴隶社会土地制度主干的井田制渐渐崩溃,封建土地制度也逐渐产生了。最早承认封建土地制度的是鲁国。鲁国生产比较发达,最早发展了封建的生产关系。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五九四年)实行了“初税亩”,即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的面积征税,从而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初税亩 “虽然仅仅三个字,却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它表明着中国的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了舞台,第一次被合法承认。”②后来鲁成公元年(公元前五九○年)“作丘甲”,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四八三年)“用田赋”也大致反映了在土地制度转变过程中赋税制度的相应改革。近年新发现了《孙子兵法》中失传的某些简文,使我们对春秋晚期某些诸侯国的土地赋税制度更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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