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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权力商品:中国封建社会盐专卖制度的变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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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10-12-13 16: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凤凰网历史综合
封建社会的盐专卖制度,使其成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财政收入工具,为其封建统治掠取民众财富,赚取巨额利润。在盐专卖的实施过程中,统治阶级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制度执行成本。降低了制度运行效率,减少了盐专卖净利润收入;另一方面,因为官吏的腐败,各级官吏贿赂已成风气,严重损害了统治集团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使其执政能力受损,从而危机统治阶级自身安全。
盐专卖制度在中国存在历史十分久长,从春秋战国齐国开始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几乎伴随封建社会整个发展过程。专卖古称“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独木桥,禁榷合起来就是自己独占,不允许他人涉及经营。具体到盐专卖制度,它是封建统治阶级人为制订并设立,由其独占食盐生产和销售渠道,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增加财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封建社会中那些具有理财意识的士大夫们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处就在于只看到利益,却不去看这利益是如何产生的。统治阶级巧妙地借用了盐所具有的商品外观形式,掩盖其掠取民众财富的实质,因此理清楚盐专卖制度的经济特征和运行规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盐专卖问题,国内现有文献侧重于从经济史的角度整理各个朝代盐专卖制度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状态,较少从经济特征和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考察,而在国外可能是由于历史上缺少与中国盐专卖类同的经济现象,相关文献很是少见。在封建社会经济的传统分析框架中,劳动人民对统治阶级承担赋税和劳役,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借此剥削广大劳动人民,尽管盐专卖制度在形式上与赋税制度有很大不同,阶级矛盾分析方法仍然为这一问题指引了方向。从另一个视角看,根据现代西方国家理论,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给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以此换取税收。在这一分析模式下,封建国家作为全社会法律和秩序的提供者,征收赋税完全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封建统治者是以社会管理者或者说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面目出现,公众是以消费者的面目出现,消费社会管理者提供的社会服务,并根据服务的质量(办公效率)和价格(赋税水平)来决定是否消费该服务。但在盐专卖制度分析中,这一分析框架变得无能为力了,因为它既解释不了盐专卖制度发生的起因,也解释不了盐专卖制度发展变化的结果。
在盐专卖制度下,各相关经济要素发生了很大变化,重新审视和分析其经济特征对于全面正确的把握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专卖制度下失去商品属性的盐
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会需求量大,消费弹性极小。在封建社会大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自给自足的情况下,盐却不可能自给自足,必须从外界获得。在中国古代社会,盐铁茶酒是少数几项大宗交易商品,但这些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专卖,盐是其中实行专卖时间最长,范围最广,造成经济影响最大的品种。在专卖制度下,商品属性较之于其在自由生产流通条件下的情形发生很大的变化。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有其内在规定性条件,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自由买卖和等价交换是商品的内在属性,也是某一物品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在盐专卖制度下,盐的生产、销售和定价都由官府组织执行,导致其商品属性退化。
     
第一,看盐的生产。盐的生产者为盐户,虽然工作方式与其它手工业者相同,但因为盐是专卖品使得盐户与其他手工业者截然不同。盐户身份与普通人不同,单独另立户籍,在官府中有专门的部门管理,不得转换其他行业或逃徒,失去人身自由。制盐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均由官府提供,所产之盐也必须全部上交官府,官府发给工本钱和粮食。除官府认定的盐户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从事盐的生产活动,违者处以重罪。由此可以看出,官府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了盐的生产,这与一般情况下的垄断生产者有根本不同,它既不是由于生产规模效率导致的自然垄断,也不是由专利或技术障碍造成的法律垄断,完全是官府,也就是拥有行政权力的一方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创造出来的行政垄断。
第二,再看盐价。盐的价格虽然在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水平是远高于其生产成本,且总体趋势呈上升状态,随着官府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而不断调高。
唐代前期盐业政策为民众自由经营,官府征税,安史之乱发生后,财政状况恶化,开始实施盐专卖政策,因此,这一段时期盐价的变化为分析盐专卖制度对盐价的影响提供了绝好的分析样本。
《新唐书・食货四》载:天宝、至德年间(公元750年前后),盐每斗十钱,……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贞元四年(公司789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三百七十。
对这段史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盐专卖实施前后盐价三十六倍的惊人上涨幅度,从其他经济史资料分析断然可以排除盐的生产骤然萎缩而导致供求比例严重失衡进而推动盐价大幅上升的可能性。在盐每斗十钱的情况下,假定七钱为补偿生产成本,三钱为正常经营利润,假定盐的生产成本没有出现大幅波动,按此计算,盐价在每斗三百七十钱时官府可获得一百二十倍的超额利润。二是官府可以根据自身财政需要随意提高盐价,通过盐专卖就可以做到财政的“量出为人”。在有行政权力介入并且其动机是为自身谋利的情况下,价值规律荡然无存。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一个朝代里为什么盐价呈现出前低后高的态势。随着朝代的延续,吏治腐败状况不断加重,财政收支状况随之恶化,于是官府不断提高盐价,加重掠夺民众财富,增加财政收入以维持官僚机构运转,直至民众起义反抗,改朝换代,如此循环周而复始。
第三,看抑配。抑配也叫户口食盐法,是官府用强制摊派的办法,将官盐按人头数配发到民众各家各户,并直接按官定盐价催收货币或粮食,并且将官盐抑配额作为地方官吏考绩标准。如此官盐销售法,商品买卖自由自愿的交易原则彻底消失。即使是在由盐商运输和销售的情况下,盐商也是由官府指定的商人担当,并只能在官府划定的区域内销售。其他人运销食盐都被视为非法,处以重罪。
东汉时期章帝虽然也实施了盐铁专卖政策,但时间不长,只有短短几年便废除了,其原因主要是东汉自和帝以后日益衰落,不可能大规模地组织盐铁专卖。魏晋南北朝时期,诸侯割据,时局动荡,盐专卖时断时续,各政权的财政收入主要以个体小农所纳赋税为主。这两个时期的情况从反面证明了盐专卖制度完全是依托在行政权力之上的行政经济行为,当政治权力不够强大或不具备完整的设置时,盐专卖制度便无法实施。
综合上述分析,盐专卖制度下的盐已是徒具商品外壳,彻底丧失商品属性,成为统治阶级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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